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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事业单位教职工聘用方案

区教育事业单位教职工聘用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聘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科教兴区,人才强教战略,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激活用人机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进一步深化中小学用人制度改革,实现体制和制度创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基础教育特点,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用人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加快基础教育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精干高效,注重实绩,构建和谐。

2、合理定编,科学设岗,以岗定责,按岗竞聘。

3、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公平竞争,择优聘用。

4、按劳分配,各尽所能,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5、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公正实施。

(三)工作目标

全面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实行聘用合同制,加强岗位管理,严把入口,疏通出口,建立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择优聘用、竞争上岗的用人机制和用人制度;打造结构优化、素质优良、专业水平高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提高教育质量。

二、聘用的范围和对象

竞聘范围及对象为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中的国家正式教职工。所有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教职工必须参加此次竞聘,不填写《应聘意向书》的,一律视为拒聘。

撤并学校的教职工可任选一所学校报名,其他教职工在原单位参加竞聘。

借调教职工回原单位竞聘。工资发放单位要书面通知所有借调人员回原单位参加竞聘。

区非煤矿山管理站和借调至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到原单位参加竞聘,如不参加竞聘,视为落聘人员,统一安置。

海电幼儿园现有人员,在现单位参加竞聘。

三、实施步骤

1、宣传动员阶段;

2、专任教师、教辅人员、工勤人员聘用阶段;

3、聘用结果公示阶段;

4、落聘人员分流阶段。

四、实施办法

(一)核定编制,设岗定责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等三部门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编办等三部门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中附加编制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全区各中小学“五定”方案,结合各单位学生总数、班级数量、办学特色等因素,确定单位规模、人员编制、内设机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全区教育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区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办学规模,在不突破全区各中小学核定编制总额的情况下,按程序定期与编制部门合理调控全区教育系统内部各校园的人员编制。

按区编办核定的编制,确定岗位。岗位分为三类:专任教师、教辅人员、工勤人员。

(二)教职工的聘用

1、聘任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2)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努力完成本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专任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符合岗位的学历要求。

2、聘用办法

(1)各学校、幼儿园成立考评及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书记或副校长担任,成员若干人,其中教职工代表应占三分之一。考核及聘用小组工作职责按照自治区、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制定聘用方案及实施细则。评聘工作小组根据学校的定编数、岗位数和工作任务制定聘用方案及实施细则,聘用方案提交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讨论通过,报区文教体局备案,由校长组织实施,评聘工作组监督。

(3)个人申请。教职工根据学校聘用方案和细则,提出聘用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填写递交《应聘意向书》。原则上教职工申报科目或工种应与目前所从事专业或所学专业一致。

(4)优先聘用。优先聘用国民教育系列的大中专毕业生,有一定教学经验、业绩突出的教师。

(5)教职工聘用实行双向选择机制,参聘教师应在本单位申报竞聘岗位。

第一,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向教师公布本单位的专任教师竞聘岗位,教师参与本校专任教师的竞聘。

第二,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面向全区公布本校竞聘后专任教师空缺岗位,首轮落聘教师可竞聘各校专任教师空缺岗位。

第三,凡未被聘用在专任教师岗位上的教职工,可申报本单位教辅人员岗位。

第四,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面向全区公布本校竞聘后教辅人员空缺岗位,首轮落聘教师可竞聘各校教辅人员空缺岗位。

第五,凡未被聘用在教辅岗位上的教职工,可申报本单位其它工勤岗位。

第六,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面向全区公布本校竞聘后工勤人员空缺岗位,首轮落聘教师可竞聘各校工勤人员空缺岗位。

(6)考核聘用。校长组织评聘工作小组根据岗位需要和教师的应聘意向,从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学历职称、健康状况和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考核,也可进行考试、试讲等。按照聘用程序校长提出聘用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经评聘工作小组讨论确定聘用名单。

(7)公布聘用结果。聘用结束后,经评聘工作小组审核,由校长同受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聘期三年。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聘用结果要张榜公布。

(8)各学校、幼儿园在聘用工作结束后,要向区文教体局写出书面报告,报送落聘人员基本情况和分流意见。

(9)教职工接受聘用后,均应按有关规定享受其工资待遇,其它方面的权益和待遇按国家、自治区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试聘

综合考核结果不完全符合聘任要求的,学校因岗位需要而降低某些岗位职责要求所聘用的教师均为试聘。校长与试聘教师签订试聘合同,聘用期限为一年。试聘期满,合同自行终止。经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试聘期间,享受结构工资的最低档。

(四)落聘

凡在本程序竞聘后未被聘用的人员,视为落聘,落聘人员可参加各学校今后空缺岗位的竞聘及下一轮公开竞聘。

(五)解聘

教师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长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教师本人。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违反《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禁行性规定》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4、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5、旷工、请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违反校规校纪或严重影响工作的;

7、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8、在聘用期内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要进行告诫,限期改正,告诫期满后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

教师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女教师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六)拒聘

凡在规定时间内不向评聘工作小组递交《应聘意向书》的,视为拒聘。拒聘人员自拒聘之日起,原单位停发工资,区内其它事业单位不得聘用。

(七)人员分流

1、所有落聘教师,分流后不再享受教师10%的津贴,不参与以后进行的职称工资兑现,今后如有空缺岗位,可参加空缺岗位竞聘。教龄在25年以上的落聘教师,服从转岗安排的,待退休时可按现有职称办理退休工资。

2、三年内退休的教职工,在不占用编制的情况下,由学校为这些人员安排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届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3、落聘人员的退休工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按照在职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宜

1、其它相关规定如与本方案不符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自本方案之日起,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尽快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

2、本方案由区文教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