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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猎杀动物补偿方案

强制猎杀动物补偿方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区对在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因强制扑杀的染疫、疑似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所造成的损失,财政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条本方案所称重大动物疫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给养殖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动物疫病。

第四条本方案所称“染疫、疑似染疫动物”,必须经符合国家规定的实验室检测方法鉴定或经区级以上专家组会诊认定,并经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认定。

第五条强制扑杀动物补偿的计算方法。

(一)强制扑杀动物补偿的计算标准:1.猪:哺乳仔猪(20斤以下)100元/头,断奶仔猪(20-50斤)200元/头,小猪(50-100斤)400元/头,中猪(100-150斤)600元/头,大猪和种猪(150斤以上)800元/头。2.奶牛:后备母牛3000元/头,经产母牛6000元/头。3.家禽:按市场价值的60%给予补偿。4.其他动物:按市场价值的50%给予补偿。

(二)按照上述补偿计算标准,扑杀动物的补偿比例为:区财政负担70%,街道(镇)负担30%。

第六条因强制免疫应激死亡的动物按照强制扑杀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七条申请补偿程序:由被扑杀畜主填写补偿申请表,经参加扑杀人员填写扑杀经过,街道(镇)政府签署意见,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认,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扑杀补偿经费和扑杀处理费一并拨付相关街道(镇)。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强制扑杀的动物不予补偿:

(一)养殖场(户)不按规定对动物实施强制免疫、检疫而发生疫病的。

(二)外县市调入的动物不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不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实施的疫病跟踪监测而发生疫病的。

(三)养殖场(户)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疫情,不配合实施强制扑杀程序的。

(四)养殖场(户)不按规定自购疫苗或不接受免疫监督,免疫后造成死亡或免疫后继续发生疫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