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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方案

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方案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全区粮食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存储在境内的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

重点清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西郊库、市渭滨粮食储备库)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的具体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其中,地方储备成品粮只检查质量合格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成品粮库存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地方储备成品粮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六)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年和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

(七)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所有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

二、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按照国办发[]118号文件和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关于《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本次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由全国粮食清仓查库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审计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参加)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一)全区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为加强对全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由区粮食局牵头,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营业部参加的全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重大事项向区政府报告。全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区粮食局,负责组织落实清仓查库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案件核查组、新闻宣传组、工作保障组等专项工作组。

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

1、根据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统一部署,按照省和市政府的具体要求,组织领导本地区清仓查库工作。

2、组织和督导本地区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

3、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

4、协助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三)各级直属企业清仓查库的组织和领导

按照在地原则,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各级直属企业存储的不同性质粮食库进行检查。中央直属企业(省储备粮食总公司和市直属企业)都要服从当地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配合做好清仓查库工作。从中央企业直属库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库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从省直和市直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四)清仓查库信息资料的整合

区粮食局负责向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年3月末本辖区内、县级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及直属各企业(库)商品粮,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详细资料。

市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向区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年3月末具体到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明细和台账资料(分品种、性质)。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年3月25日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本次清仓查库按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级人民政府全面普查、省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顺序、方式组织实施,

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仓查库的基础环节,要精心组织部署,按照全市粮食库存清查的统一要求,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为下一步市级普查、省级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做好准备。

市级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粮食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省级复查由省人民政府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市级普查和县级自查的工作质量进行复核。省级复查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的深入检查,并对市级普查和县级自查工作质量情况和检查结果作出评估。

普查、复查均采取市内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县(市、区)抽调参加市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区)的普查工作。

国务院抽查工作组抽查,在省级复查的基础上采取不事先打招呼、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

自查、普查、复查和抽查的具体检查方法,待《年全省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下发后,由区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另文下法,遵照执行。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年3月初,区人民政府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制定下发粮食清仓查库实施方案。根据《国办查库通知》(国办发{}118号)精神和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和下发区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在年3月20日前上报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动员和培训。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正式开始前,全国粮食清仓查库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各省(区、市)清仓查库业务骨干和辖区内组织培训所需师资进行专业培训,培训工作在年2月中旬前已完成。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也将组织对参加省级复查、市级普查督导企业进行自查的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工作在年3月中旬前完成。区粮食局已于3月16日对国有粮食企业的法人代表、会计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动员和培训。

4、其它准备。各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和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

(二)自查阶段

年4月5日前,区人民政府督促和指导本地区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将自查的工作底稿、各种报表u盘、检查报告等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因统计、账务等资料汇总分解任务重的,自查阶段可延至4月8日完成。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检查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20日前,由市人民政府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本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普查范围应严格与3月末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各企业普查工作一并开展。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普查结果应汇总上报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四)复查阶段

4月底前,省人民政府将组织对我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重点复查。复查比例为全省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一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对上述三种性质粮食的抽样比例要大致均衡并考虑地区布局。复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质量承检机构在5月25日前将所有样品的检验报告交送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抽查阶段

5月lO日开始,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将对重点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个省(区、市)抽查的企业不少于10个。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5月lO日后,做好迎接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清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在全面清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区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5月30日前,省人民政府向全国粮食清仓查库部际联会议办公室提交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报表。6月15日前,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有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检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保证清查质量和进度。本次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工作头绪多。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清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实事求是,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库存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库存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贷款未回笼等理由出现任何形式的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处理。

(三)加强监督,提高清仓查库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要强化监督,增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透明度。清仓查库期间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查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对库存清查工作进行正面宣传。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防止负面炒作,稳定市场,安定民心。

(四)严明纪律,清正廉洁搞好检查工作。相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检查工作,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洁自律教育,严明纪律,严格要求。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五)加强管理,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的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及省、市级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各级清查工作组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实施保密工作组长负责制。同时采取计算机上网信息审查、移动存储介质分类专人管理,专人负责等措施加强管理。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六、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

应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本次清仓查库工作经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对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进行严格审核。本次清仓查庠工作发生的必要开支,由省级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任何地方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

七、清仓查库文件资料的保存

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资料,是清仓查库工作的真实记录,对于今后工作查考、经验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区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检查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清仓查库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需要整理归档的资料包括:清仓查库有关文件、通知、工作方案、领导讲话、会议记录;自查、普查、复查、抽查工作原始纪录,工作底稿、汇总报告;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清查期间收到举报材料、原始纪录及相关处理材料;其他库存检查相关资料、文件、报表、凭证。资料形式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照片、音像材料等。资料归档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