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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暂行生活困境救助执行方法

城乡居民暂行生活困境救助执行方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政办发〔〕2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临时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政发〔〕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持我区城乡居民户口。

第三条临时困难救助是指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量入为出、救急救难、属地管理、分类救助和公开、公平、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临时困难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一)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二)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城乡低保规范线以上50%低保边缘家庭;

三)由于特殊原因。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四)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以下情况不能享受临时困难救助:

一)因打牌、、吸毒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因平安事故造成伤害。

四)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

第五条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物资)来源主要包括:

一)上级下拨款物(包括春荒、冬令救济款物)

二)本级财政预算拨款;

三)社会募捐款物(包括福利公益金)

四)保证足额发放城乡低保对象低保金的前提下。

第六条临时困难救助可以发放现金、也可以发放实物。各救助机构要不断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建立“爱心超市”爱心医药超市”慈善捐助站”等,形成政府救助与慈善、红十字会等社会救助制度相辅相成、各有侧重、互为补充、良性互动的救助体制。

加强对救助物资的管理,临时困难救助以实物形式发放的应建立实物发放台帐。做好救助物资的贮存、转运、防火、防盗、防霉变等保管工作。

第七条设定临时困难救助规范时。根据当年的资金总量设定救助规范,并及时调整。可根据申请人家庭困难大小确定金额,一般临时困难救助每次控制在300元以内,主要由乡(街道办事处)发放。特别困难的一般按500元左右救助,由区民政局审批发放。

第八条各级救助机构要注意区别临时生活环境困难救助与临时医疗救助。同一救助对象,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上述两种临时救助。

第九条临时困难救助以乡、街道办事处救助为主。需要市级民政部门给予临时困难救助的须由基层社会救助服务站、乡(街)社会救助工作站和区民政局出具困难证明,并注明当年是否救助过。

精减办事顺序,第十条临时困难救助应充分体现“救急救难”原则。实施过程中应尽可能简化手续。又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突发性临时困难救助,一般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社会救助服务站证明后,所属乡(街)社会救助工作站直接审批救助。需要区民政局救助的应由基层各级给予证明,由区民政局审批并救助。

第十一条临时困难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收入等证明材料。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的临时困难救助,要严格依照城乡低保审批顺序审批,并集中在端午节、中秋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实施救助,原则上每个家庭一年只享受一次临时困难救助。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要加大公共财政建设力度。完善手续,规范操作,严格管理,杜绝弄虚作假等违规现象,要认真做好临时困难救助的登记备案、整卷归档工作,按季度向上级民政部门报送临时困难救助报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管理体制。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保证资金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和各乡(街)财务机构要建立临时救助专账。将临时困难救助与慈善援助有机整合,定期做好临时救助、慈善援助的统计工作,并依照上级要求上报相关数据资料。

第十五条各社会救助机构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临时困难救助相关信息。确保救助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