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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村居账乡街道代管方法的通告

有关村居账乡街道代管方法的通告

区直有关部门:各乡、街道办事处。

现印发给你请认真贯彻执行。区村(居)账乡(街道)管理方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的意见》农经发〔〕4号)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村财民理乡监管办法的通知》政办发〔〕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村(居)账乡(街道)。加强民主理财,严格开支审批,规范报账程序,强化会计监督职能,维护集体和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三条实行村(居)账乡(街道)。村级所有会计业务由乡(街道)经管站(财政所)进行的一种财务制度,即村级财务账目、资金委托乡(街道),实行备用金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再设会计、出纳,只设一名报账员。

第四条村级集体财务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的管理制度。监督村级资金的运行。

第五条乡(街道)经管站(财政所)负责对村级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

第六条本方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七条坚持“四权不变”原则。

第八条坚持“五统一”原则。

第九条坚持独立核算原则。一村一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清债权债务。

第十条坚持村级组织委托的原则。由村(居)委会出具委托书,委托乡(街道)经管站(财政所)记账和核算管理。

第三章基本内容

第十一条实行村(居)账乡(街道)。统一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统一计账方法,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记账时间,实行财务报表和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反馈制度,以便村级财务及时公开。

第十二条实行资金管理制度。纳入乡级会计核算,包括村级集体经营、发包和租金收入,村(居)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土地征用征收弥补款,有关部门拨款和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性资金和社会捐赠,以及其它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

第十三条实行村(居)账乡(街道)前的村级会计账本、凭证等会计资料档案仍由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行保管。实行村(居)账乡(街道)后的会计档案资料在年度终了后15天内由办公室将统一会计档案分别移交给相关村(居)核算单位保管。会计档案保管年限依照《会计档案管理方法》执行。

第四章操作顺序

第十四条实行村(居)账乡(街道)制度。包括盘点现金、核实收款收据、清查收支、落实债权债务、清查集体财富物资等,并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财务清理后,必需做到账账、账表、账簿、账款、账物、账证相符,方能进行财务移交。

第十五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挤占、平调、挪用的资金。

第十六条各村(居)年初要制订收支计划。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资金支出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凡在经营性场所的支出均需取得正规票据。

第十八条财务审批时。然后由村(居)委会主任审批。

第十九条各村(居)报账员和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要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凡未经民主理财小组签字盖章的支出票据不得入账;对手续不全的票据要退回重新补办手续;对违反财务制度的不予入账。

第二十条办公室须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如实填写好各村(居)季度财务收支公开表》并于每年度终了后10日内如实填写好各村(居)年度财富、债权、债务、农民负担公开表》经村(居)委会主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乡(街道)经管站(财政所)主管会计、报账员审签后。

第二十一条实行备用金制度。由报账员料理借款手续,经村(居)委会主任审批后方可支出,并由报账员负责现金收支保管。

第二十二条报账员每月底应及时与办公室核对账户余额。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否则一律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村级支出应严格执行有关财经纪律。专款专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村级财务审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执行。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村级债务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村级财务审计要规范化、制度化。对发包收入、土地征用征收弥补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资金、集体资产处置、集体资产负债或收益、国家政策性补贴等。应主动听取群众和民主理财小组意见。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公布审计结果,落实处置意见。

第二十七条乡(街道)对村级财务、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管。经管站(财政所)具体负责,其他相关机构配合,并及时进行公开。

必需经村级集体研究和村(居)民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发包、出租、拍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林地、土地等固定资产。由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报区经管部门备案。开发利用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时,须在乡(街道)监察机构的监督下实行公开竞价或招投标。

第二十八条村级财务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由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执行;村(居)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构成违纪的由审计机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