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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森林资源周转实施办法

乡镇森林资源周转实施办法

县森林资源流转实施办法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秩序,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农增收.林业增效”的健康机制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

(二)有利于提高林业经营效益;

(三)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五)尊重历史,维护稳定原则;

(六)符合我县林业建设发展的要求。

二、森林资源流转的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所流转的森林资源权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承担相应的风险,履行相应的义务,且符合下列条件的:

(一)所流转的森林资源产权明晰,四抵明确。并属下列森林资源之一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流转收益分配和流转方案经2/3以上的村民或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

(三)国有的森林资源流转,要召开职工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流转收益分配和流转方案经本经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

(一)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70年。

(二)家庭承包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森林资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四)同一森林资源两次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

(一)未取得林权证书的。

(二)权属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五、森林资源流转必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申请报告和流转方案;

(二)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或其他权属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林权权利人和委托人身份证、所有流转户身份证、邻界人联系电话及住址、村或村民小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授权书面证明;

(四)规范、清晰的林权登记四至界线地形图(1:10000地形图);

(五)根据需要提交森林资源四抵协议或相关联人座谈会议记录,受让方的资金证明;

(六)拟定的流转合同或协议;

(七)村民(代表)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记录;

(八)出让方、受让方近期免冠相片各5张;

(九)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申请书;森林资源流转批准书;

(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委托书;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

(十一)交易成功后正式的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合同;

(十二)根据需要提供的其他关联资料。

以上资料由申请人、受让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六、森林资源流转的办理程序

(一)提出森林资源流转申请

林权权利人持相关资料经森林资源所在地的村级组织、乡镇林业站初审后,向县林业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提出流转申请。

县林业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接到流转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可行性审查。对符合流转条件的做出“受理”的答复,对不符合流转条件的做出“不受理”的答复。

(二)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县林业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受理流转申请后,林权权利人应当委托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院)或者其它具有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提交资产评估(咨询)报告。县林业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应组织和监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活动的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

(三)森林资源流转的审核、批准

县林业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自受理森林资源流转申请之日起,会同县林业权属管理办公室、资源林政股等相关部门,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1、符合流转条件,面积300公顷以下的集体林,县林业局以批准书的形式予以批准;

2、符合流转条件,面积300公顷以上的集体林,所有国有林,由县林业局行文,并提供相应资料,报省、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

(四)公开交易

森林资源流转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县林业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公开流转信息,并进行为期10天的公告,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交易;不具备公开拍卖、招标条件的,由县林业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主持,采取竞争性谈判、协商等方式进行。拍卖价格低于评估底价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五)签订森林资源流转合同

森林资源流转交易成功后,依法签订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其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森林资源的座落、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

2、流转的期限、起止日期;

3、流转的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4、林木采伐、更新造林和森林保护;

5、对合同期满时森林资源的存量要求及处置办法。

(六)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资料向县林业权属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个人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本办法实施前的事实流转,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七、收费

严格按林业、财政、物价、优化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同时执行县人民政府的有关优惠规定。

八、相关配套改革服务

(一)政策性森林保险

1、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公益林,均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林木每亩保险金额为400元,年保险费率为4‰,即每亩每年保险费1.6元。

2、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原因、经过、损失;对72小时内未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认定事故原因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72小时内未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定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定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机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计算赔偿金额,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公示赔付结果。

(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

借贷双方应当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县林业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县林权办申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

1、抵押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包括: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林权证原件、复印件;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森林资源资产有关权属证明;森林保险单据;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2、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流程:抵押人提出申请、填写银行提供的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权属证明等材料→当地林业站初审→县林权办受理森林资源资产产权认定→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物)评估→办理森林保险或担保公司担保→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合同→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审核登记→如符合登记条件,发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他项权证,办理贷款手续;如不符合登记条件,退回资料并说明理由。

九、奖惩

(一)所有森林资源流转必须依法进行,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之规定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结果无效;造成流转当事人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评估资质、资格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流转审核审批工作中,越权审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森林资源流转相对人在森林资源流转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强买强卖、串标压价、官商勾结、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经批准流转山林的林木采伐、涉林项目、抵押贷款、森林保险等申请,依法予以政策扶持,优先安排;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