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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农科员管理制度

村级农科员管理制度

一、农科员的性质和工作职责

第一条村(居)委会农科员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推广农业先进技术而在村(居)委会设立的工作岗位。

第二条按行政村设置,每个村(居)委会设置一名专职农科员。

第三条村(居)委会农科员属聘用性质,在农科员岗位期间其本人原有身份不变。

第四条村(居)委会农科员由农业部门委托给村(居)委会直接管理;业务上接受乡镇农技站和上级技术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村(居)委会农科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普及宣传农业科技知识,组织开展农业技术培训。

2、开展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

3、积极组织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4、积极完成村(居)委会和上级业务技术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农科员的聘用及条件

第六条村(居)委会农科员实行聘用制,聘期原则上与村(居)委会换届相一致,每次聘期为3年。工作称职的可续聘,对工作不负责或不适应工作的,经审核批准后,由原聘任单位解聘。

第七条聘用农科员必须履行聘用手续,由村(居)委会提名,乡镇农技站负责考察,经县农业局考试和考核合格后,由乡镇农技站与被聘用人签订聘用合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局备案。

第八条聘用农科员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被聘用的农科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家乡,热爱农业和农村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年龄在18—50岁之间,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具备一定的口头宣传能力和实践技能,身体健康。

第十条下列情形之一,聘用方可与被聘用人解除聘用关系:

1、被聘用人聘期内工作表现不好,一年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2、身体不能胜任工作需要的。

3、自动离职达一个月以上的。

4、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公安、司法部门查处的。

5、双方同意解除聘用关系的。

第十一条解除聘用关系的,需事先报上级有关部门,完备相关手续,经批准方可执行;事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局备案。

三、农科员的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村(居)委会农科员报酬属补贴性质,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转移支付管理,由乡镇农技站核发。

第十三条村(居)委会农科员报酬按每人每月250元标准,先按月发给每人每月200元;其余50元根据年度工作考核情况进行再分配。

第十四条农科员待遇属一次性补贴,解除聘用关系时不享有生产补助费(与村三职干部一致)。

四、农科员的工作考核及奖惩

第十五条县农业局、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农技站负责对农科员的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重点围绕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量化评分表由各乡镇农技站编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较好的职业道德。量化分为20分。

2、刻苦钻研,具备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知识,有较强的宣传组织能力和熟练的操作技能。量化分20分。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勤奋踏实、开拓创新,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0天。量化分为20分。

4、较好地完成各项农业技术推广任务和上级业务部门安排的试验示范工作,并及时报送相关总结和资料。量化分为40分。

第十七条考核的方法步骤:

1、考核工作在年度末进行。

2、先由个人围绕考核内容写出年度工作总结,填写好考核表后,交村(居)委会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乡镇农技站。

3、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局分管领导组织乡镇农技站进行考核认定,考核材料由乡镇农技站负责归档保存。

4、根据考核分数的多少,确定被考核人的考核档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第十八条按考核的档次,对每人每月扣减的50元进行年终再分配。

第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