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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住房建设细则通知

乡镇住房建设细则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民建房行为,科学利用土地资源,有序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范围内农民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区规划分局负责农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区国土分局负责农民住宅建设的用地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农民住宅建设和房屋产权管理;区行政执法局会同乡镇负责违法建筑拆除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民个人按村庄建设规划实施建设和规划的批后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四条区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和住建委负责指导乡、镇编制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本行政区内农民住房建设实施分级管理制度。京沪铁路货运线-淝河东路-东环线-淮北大堤-西外环路-淝河路-大庆北路-南洛高速-京沪高速货运线以内为一级控制区,以外为二级控制区。

一级控制区内农民住房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集中建设、综合配套的原则组织实施,不再批准零星自建个人住房。

二级控制区内农民住房建设按照村庄建设规划采取集中建设和个人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农民个人申请自建住房的,必须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六条农民居住小区和农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区规划和国土部门不得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和用地许可。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二级控制区内的村庄布点规划和建设规划,并经评审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村庄布点规划和建设规划分别报区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和住建委备案,作为农住房建设审批的依据。

第八条村庄布点规划以乡、镇为单位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编制,并结合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合理布局各功能分区。规划应当引导农民住宅向中心村集中,控制自然村农民住宅建设,保留的自然村不再扩大用地规模并对其进行逐年改造,非保留的自然村不再批准新、翻、改、扩建住宅。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九条农民住房建设应当与土地整治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确需在规划新建区建房,应执行农民住房新址占用和原址退出政策。

第十条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严禁将宅基地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严禁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法购买和建造的住宅办理相关使用手续。

第十一条农民住房申请宅基地的按照《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个人自建房需要提供材料

(一)《淮上区乡村规划建设申请审批表》和四邻意见书(居委会或村委会见证盖章)(一式四份);

(二)新建住宅所在村庄建设规划的位置图(一式四份);

(三)户籍证明材料(户口本、户主身份证);

(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五)原房屋产权证明(一式两份);

(六)工程设计图纸或社会主义新农村房屋建设图集;

(七)属危房的,应出具有资质的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书。

第十三条农民个人自建住宅按照下列程序申报办理:

(一)申请。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公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张榜公布申请人姓名、建房理由和建房位置、房型面积,家庭人口和人口结构,张榜公布期限为10日同时出具建房征求四邻意见书。

(三)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持《淮上区乡村规划建设申请审批表》、规划位置图、工程设计图纸、公示意见等要件,经乡(镇)国土所、城建办派员现场踏勘,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四)审批。经审查无异议的,经区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和住建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五)建设。区政府审批后,由区住建委核发《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村镇建设办公室7日内派出人员到现场放线定位。

(六)竣工。个人自建住宅竣工后一月内,向乡镇的村镇建设办公室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乡镇政府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区房管局颁发产权证。

第十四条《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有效期1年。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建设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一级控制区因子女结婚、分户等原因急需建房的,可由乡镇政府比照拆迁安置政策,纳入附近改造项目空余房源中提前安置,区政府应每年在安置区域内安排一定数量的安置房或廉租房,于申请人排队摇号分配。

一级控制区内合法房屋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未纳入近期改造范围的,经批准后可原址翻建,不得增加面积。

第十六条二级控制区内符合规定的,可以在其户口所在村按人均建筑面积不大于45平方米标准(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申请个人自建住房。

第十七条二级控制区内个人自建住房的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通风、日照、排水和安全;

(二)不得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三)不得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影响公共交通和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

(四)四邻无争议。

第六章房产管理

第十八条农民住房统一建设和个人自建都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人须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

第十九条统一建设住房办证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办理,个人自建住房办证由建房人持相关要件直接到区房管局办理。

第二十条个人自建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证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

(四)《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

(五)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

(六)房屋测绘图;

(七)本集体经济成员的证明;

(八)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章违建查处

第二十一条区行政执法局定期对农民住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为,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并报请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的;

(二)擅自改变《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放、验线进行建设的;

(四)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建房户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继续施工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相关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相关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