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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电下乡骗补管理办法

关于家电下乡骗补管理办法

为确保家电下乡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让老百姓真正受益,防止骗补等违规行为发生,进一步加强对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商务厅《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加强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监管防止骗补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和各级领导在省“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监管年”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家电下乡销售网点骗补行为确认

凡销售网点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即可认定为骗补:

一是以非家电下乡产品作为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并以此向财政部门申领补贴的。

二是抽取、私自购买、违规申领、倒卖、伪造标示卡,或通过上级奖卡、返卡等违规形式获得标示卡,并以此向财政部门申领补贴的。

三是私自留取、复印、收购农民或国有农林场职工等补贴对象身份资料,并以此向财政部门申领补贴的。

四是未实际销售而虚开发票,并以此向财政部门申领补贴的。

五是按照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代垫直补申领委托书填写的农民身份资料,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等方式查实农民未购买产品,且网点获得清算补贴的。

六是其他形式的骗补行为。

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骗补行为处理

一是对存在骗补违规违法行为的网点,立即收回密钥,关闭系统,财政部门停止补贴其售家电下乡产品,追回骗补资金。

二是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由区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同时,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网点予以骗补资金10%以上、5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成工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对于骗补的销售网点或个人,若主动交代其骗补行为、缴回骗补资金,检举揭发其他网点或个人骗补行为的,经查实后可酌情从轻处理。

三、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在执行《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同时结合区实际还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于每月15日前及每月最后一天(节假日顺延)向区财政局报送“家电下乡补贴汇总表”(统一格式);一次不报送或不及时报送的,给予警告,累计二次的,关闭该网点系统收回密钥。

二是为确保每月100%的兑付率,实行“当天录入当天报送”制度;每月1日为未补贴数据核实时间,2日至25日为网点录入销售信息及报送时间,26日至月底为清理时间;销售网点当月录入的销售信息必须在当月审核确认,月底未审核确认完的,下月不允许录入销售信息,同时给予警告,网点写出书面说明,累计二次的,关闭该网点系统收回密钥。

三是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兑付补贴应当备齐以下材料:

(一)购买产品的发票复印件(发票上注明产品型号、价格、产品标示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二)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上要有购买人本人原始签名及联系方式,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本居民身份证仅限购买XX台XX产品使用,再复印无效”,在户口簿复印件上注明“本户口簿仅限购买XX台XX产品使用,再复印无效”。

(三)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

(四)家电下乡补贴汇总表。

四是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变更信息的,应及时报送区商务局、财政局。

四、审核和督查

一是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要按时参加区召开的家电下乡会议,并落实好会议精神,对无故不参加的,关闭系统,不按时参加的,给予警告,累计二次的关闭系统。

二是严格网点备案。在网点布局上逐步优化,做到严格审批,宁缺毋滥。

三是建立网点黑名单制度。被取消家电下乡销售资格的网点半年内不予再次备案,二次违规的网点不再备案。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乡财政所要加强回访和督查,对各网点报送资料要进行认真梳理、审查,看资料是否齐全,农户信息是否真实,按10%比例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专门造册备案,对农户购买2台套以上(含2台)同类产品,抽查率要达到100%。区财政局、商务局对信息系统显示已领补贴的农民采取电话或实地调查等方式按10%比例进行定期抽查,对农户购买2台套及以上同类产品,及他人代领补贴的100%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