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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系统科级职位任免规定

政务系统科级职位任免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各类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规定实施意见》国人部发〔〕8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政办〔〕10号)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科级任职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市政府系统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科级职务任免。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后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科级职务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

(三)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

(五)善于集中正确意见,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科级职务的资格条件是

(一)近两年的年度考核中被定为优秀或者在近三年的年度考核中被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晋升科级正职、副职应分别在副科、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四)任职年龄男一般不超过50岁,女一般不超过48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岗位的应具备规定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八)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三章任用形式

晋升科级职务实行聘任制。第六条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职工作的约束、激励机制。

第七条聘任制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形式聘任:

(一)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直接聘任。由任免机关直接聘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二)竞争聘任,指在单位内部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产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三)招考聘任,指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任期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下发聘任文件或签订聘任合同之日起计算。聘任到期,聘任制的任期一般为二至三年。经考察,优秀和称职的可续聘。

第四章任职程序

第八条直接聘任,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二)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三)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聘任决定;

(四)聘任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示;

(五)办理聘任手续。

第九条竞争聘任,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制定竞争聘任工作方案;

(二)公布竞聘岗位、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三)公开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组织答辩;

(五)民主测评;

(六)考察;

(七)集体研究;

(八)竞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示;

(九)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条招考聘任,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向市人事局申请招考进人计划;

(二)按照招考进人计划由市人事局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考;

(三)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拟聘任人选;

(四)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示;

(五)办理聘任手续。

第五章审核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科级职务任免审核备案程序是

(一)申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局。需报送的材料包括:单位拟聘任及免职工作人员的函;晋职人员的档案和竞争上岗材料等。

(二)审核。市人事局对事业单位的职数、现有职务空缺以及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三)行文通知。市人事局经审核同意后下达复函。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十二条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干部聘任的原则。都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的领导岗位应严格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设定。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任用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所在单位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执法监督和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财政保证经费公益类事业单位不具备干部身份的工勤岗位人员打破身份界限竞聘科级职务。实行了规范化的人事制度改革并通过竞争上岗取得所聘任职务。

第十七条实行交流制度。同一行政领导岗位或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领导岗位任职满五年的原则上应当轮岗。专业性较强的领导岗位。

第十八条未经人事部门审核备案。人事管理上不予承认。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任免是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任用标准,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的管理工作,努力建设一支勤政务实、廉洁高效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