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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房地产竣工查验监管办法

县级房地产竣工查验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提升开发项目品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政办发〔〕44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对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和备案实施监督和指导,并具体负责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县国土、公安、环保、水利、规划、房管、园林、环卫、消防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进行综合验收。

第五条综合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

(二)是否按审批规划建设完毕;

(三)公用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定和要求建设完成,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四)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五)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渣、剩余构件是否全部拆除、清运完毕;

(六)建设项目绿地率是否达到相关规定,是否按照已审批的绿化设计方案完成施工;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是否落实;

(八)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九)中水设施验收是否合格;

(十)建设项目安全技防设施是否齐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建设的,可采取分期验收。具体实施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有条件进行整体综合验收的,不实施分期验收;

(2)建设规模不足20000平方米的开发项目,不实行分期验收;

(3)分期验收的项目,其分期验收须提交并满足实行分期验收所需要的材料及条件;

(4)申请分期验收的项目,其分期验收房屋相关的水、电、通讯设施及地下污水管网配套及公共设备设施如未建设或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不得进行分期验收;

(5)分期验收项目,其最末期验收部分房屋,在项目未取得小区整体综合验收合格之前,不得交付使用,亦不办理相关产权证书。

第七条开发企业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和备案的第一责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开发合同约定事项承担相关责任。参加综合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具体分工是:

(一)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批文、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小区地籍图和宗地图;

(二)规划部门负责项目审批规划说明书及总平面图、项目审批绿化景观规划说明书及平面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规划验收平面图;

(三)园林部门负责项目审批绿化设计方案,《建设工程绿化方案审批书》、《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及加盖“绿色图章”的绿化设计方案;

(四)环卫部门负责环卫等公用基础设施交付使用证明;

(五)环保部门负责环评文件、环评批复文件主要内容及其在设计、施工、运营等阶段落实情况调查;污染物排放达标调查、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和效果调查;污染物排放总量调查;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六)房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中标通知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

(七)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负责落实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证明材料;

(八)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渣、剩余构件是否全部拆除、清运完毕,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道路、路灯、有线电视、安全技防、通讯、邮政信报箱等公用基础设施交付使用证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落实情况。

第八条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九条开发企业应当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审批规划说明书及总平面图;

(二)项目审批绿化景观规划说明书及平面图;

(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规划验收平面图;

(四)土地出让批文、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小区地籍图和宗地图;

(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六)《建设工程绿化方案审批书》、《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及加盖“绿色图章”的绿化设计方案;

(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道路、环卫、有线电视、通讯、路灯、安全技防、邮政信报箱等公用基础设施交付使用证明;

(八)《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九)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

(十)落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证明材料;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中标通知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综合验收备案办理程序:

(一)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开发企业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标准文本,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持《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表》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提报材料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备案申请;

(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审验合格的开发项目准予备案,核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一份交开发企业备查。对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验收单位和开发企业,待整改补正后重新审查。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保修金为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3%-5%,由开发企业向房管部门交纳,到工程保修期满后按规定退还开发企业。

第十二条在开发合同和商品房屋销(预)售合同中应当将综合验收合格予以注明。交付商品房时,应向买受人提供《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

第十三条房管部门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应查验开发项目《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表》,凡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项目,房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机构在新闻媒体的商品房屋销(预)售广告,应当标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忠告购房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字样。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在综合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城市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及开发合同约定行为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重新组织综合验收。

第十六条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根据《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在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中,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由所在部门或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在县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