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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经济论文

县级经济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是国际经济法宪政化的经济基础,WTO为其提供了组织与制度模式。内国涉外经济法宪政化是国际经济法宪政进路中的必由之路。但在理论上存在着主权、法律适用等障碍。在中国构建涉外经济法的宪政体系,应修改或完善相关的宪法规范及宪政制度。

一段时间以来,特别是在WTO建立以来,西方权威的国际经济法学者一再声称:国际贸易法正在“宪法化”或经历“宪法化”的转型。同时,由于宪法在国内总是一个与特定的政府或国家联系在一起的概念,所以,还是有不少人反对使用贸易法宪法化的术语。然而,对于任何一种法律体系来说,不管所涉及的是国内性规范还是国际性规范,宪法化不但是其必然的发展趋势,而且也是在特定的国家视角下合法与合理的形式象征。国际经济法的内国宪法化因此是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

一、国际经济法的宪政化依据

(一)国际经济法宪政化的经济基础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的经济组织在参与国际经济交往时所产生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应该说,国际经济法赖以产生并发展的经济基础就是跨越国境的经济交往活动。而目前正在进行着的经济全球化,使得所有的市场主体,无论是政治的还是经济的,都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工具,而宪法的基本范畴和基本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且是和市场经济相配套、相适应的——如果说宪法是近代市场经济的产物,那么宪法的发展则在于现代市场经济。因此,经济全球化不可避免地会对宪法产生影响,也由此成为国际经济法宪政化的经济基础。

首先,经济全球化为国际经济法宪法化提供了根本动力。市场的全球化必然要求市场规律超越各国家主权的地域限制发挥作用。结果,各成员国通过协议对市场规律与原则逐渐接受与认可的过程就是贸易法宪法化的过程。

其次,经济全球化还为国际经济法宪法化搭建了政治的支点。全球化导致各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十分突出,并使国家遵守贸易法所带来的利益要远远大于违反贸易法所带来的收益,从而使作为维系国家间相互依存的制度性纽带的贸易法的宪法化有了共同的利益基础。因此,国家愿意就贸易与经济关系的国际调整制定全球性的“社会契约”,贸易法具有了空前的严格性与体系性,并向着宪法化的方向发展。

最后,经济全球化还为国际经济法宪法化营造了一种精神氛围。市场经济与宪政制度实质上都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的机制。因此,贸易法的宪法化实质上是全球化的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二)国际经济法宪政化的法理依据

尽管一些西方学者常常把当今的世界贸易体制称作贸易宪法,但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化”的内涵的理解却是大相径庭的。应该说,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化有着多层次的内涵,但其实质却是对宪法的指导思想与理论依据的落实。

首先,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化实际上是指国家在经济全球化下把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必然要求表述为法律规则与原则的过程。它具体表现为wro成员围绕全球统一大市场的创建与维护而设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如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在内的非歧视原则,要求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并约束国家干预的自由贸易原则,以维护市场环境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为宗旨的公平竞争原则和要求国家的贸易政策及政府的管理行为具有公开透明与可预测性的透明度原则等,并使国家在面对经济与市场的全球化的同时不得不接受与遵守贸易法的规则与原则。

其次,国际经济宪法化是指世界贸易体制在宪法化的过程中借助经济全球化和市场规律的强大推力实现了革命性的发展,并具有了基本的宪法性构架。其首要的内容就是世界贸易体制实现了从“权力取向”到“规则取向”的根本转变,从而使世界贸易相对地摆脱了国内和国际政治斗争的制约,初步实现了国际贸易关系领域内的法治。同时,随着世界贸易体制在组织化上的突出进展,贸易法开始奉行“按功能分权”的宪法理念与制度。它除了在纵向上限制各级政府权力之外,还在横向上按照功能进行机构之间的分权。WTO法中作为统领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所设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其主要机构包括“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争端解决机构”等。根据WTO法对各机构权限与职责的设定,它们依次可以被视为广义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相对独立的司法机构。在WTO中还建立了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尽管贸易政策审查不是一种司法审查,但通过定期的贸易政策审查,各成员国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平台上形成对彼此的贸易政策及相关做法进行相互监督、相互约束的态势。贸易政策审查所指向的对象实际上是各成员国的政策制定权力,从而使各成员国的经济立法权在WTO面前受到了一定的软约束,或者说是“多边监控”。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发挥了与争端解决机制相类似的功能。

最后,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化也是指贸易法的发展过程中对宪政精神的融入,对宪政理念的信奉和对宪法价值的保障。而这集中体现在WTO法对具有核心意义的宪法理念和终极目标——“限制政府权力,保障民众权利与自由”的信奉与实践。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及世界贸易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国际经济法这方面的思想定位进一步得以确认和加强。

(三)中国涉外经济法宪政化的外在动力

首先,中国人世后相关的WTO规则在中国的适用,使得中国涉外经济立法的宪政化问题突显。为保证国内法制与WTO规则统一,出现了大量的相关新的立法及旧法的修订与废止活动。这种频繁的立法活动首先就会引起一个法律问题,即各种具体法律规范是否与我国宪法所确定的根本国家制度相一致?其中所涉及的热点问题此起彼伏,如涉外经济行政立法的权限问题、外贸救济的法律制度的合法性问题、WTO规则在中国的直接适用问题等等。在对上述各种问题的分析与解决中,无论是法律制度的构建者或是执行者均认为:将WTO规则与中国的宪法相结合,走一条涉外经济法的宪政化道路是避免与解决上述各种问题的根本方法。

其次.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政治方针使得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宪政化的问题成为一种法制建设的基础思路。在构建国家的法律制度体系时,必须保证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使得宪法所追求的民主、人权保障、有限政府的价值得以实现。因此,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宪政化问题不但是一个学术问题,也是一个有关重要的现实意义的实践问题。

二、国际经济法在内国宪政化过程中存在的主要法理问题

(一)国际经济法宪政化过程中的主权问题

国际法是随着一国主权逐渐受到限制而发展起来的,而宪法部门正是一国主权的最高表现。这就在国际法与宪法部门之间产生了两者效力的高低问题,主要表现为宪法典与国际条约的冲突和宪法性法律与国际条约的冲突问题。在主权国家并存的国际社会中,要把为国家主权所“肢解”的碎片化市场“拼凑”成全球统市场,并在此过程中严格规定国家不得或必须(可以)做出的行为的内容,只能是宪法才能完成的任务。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化只能是国际社会及世界贸易体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其中包括了主权的转移,最典型的例子是欧盟成员国为促进欧洲一体化,将本国部分主权(如货币发行权)让与给欧盟,实现经济主权的共享;主权的销蚀,指国家内部和外部力量对国家行使主权的干扰和影响所导致的主权质和量的缩减;主权的限制等等问题。

应该认识到,主权问题也是一个随着时代与社会的发展而在内容与内涵上不断发展与演变的问题。重新对目前历史条件下的主权认识与定位,是解决国际经济法的宪政化的主权困扰的关键所在。

(二)国际经济法宪政化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国际法方面,国际法律文件一经签署便对签署国形成约束力,签署国必须在国家的日常活动中予以遵守、贯彻和实施,而这些国际法律文件与各国国内法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重叠、交叉甚至冲突。但由于国际经济法的效力优先性原则,相对于其他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来说,内国经济法与国际经济规则之间的关系又最具有垂直性。这是因为,在经济及市场全球化的时代,内国经济法是地域性的普通经济立法,而国际经济法却是全球性的经济宪法。如果仅仅泛泛而谈“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是无法揭示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也无法指出我国经济法需要一场“宪法指导下”的变革的实质所在。

三、国际经济法宪政化中的内国制度构建

(一)宪法制度的修订与完善

在宪政追求之下,一个法律体系中各个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无疑应以宪法(包括宪法条文及其精神)为最终依据,各法律主体的行为也必须合乎宪法。这在现代各主要国家的宪法实践中都是基本原则。中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在现有的国际关系体系中,对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人均自然资源相对缺乏的国家来说,对外贸易是维持整体经济持续增长和繁荣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之一,外贸活动会直接或间接地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因此牵涉政府的权力分配、整体社会利益调整、个体权利保障等诸多宪法问题。事实上,外贸制度中的规定本身涉及的很多现实和潜在问题也都不仅仅是外贸部门内的问题,而是往往会触及宪法层面要靠诉诸宪法及宪法精神来加以根本解决的。

以宪法为理由来“对付”世贸组织及其规则具有相当大的正当性依据。比如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有着极为重大的影响,但要注意的是,在法律领域,支持301条款发挥作用的其实是美国宪法(这里主要在法律规则范围内考察),是美国的宪法体制,使得一个内国法规则最终能具有超越世贸组织规则的效力。这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GATr若不符合美国宪法规定的程序仍然不会起国内法的效果。重要的是,以宪法为理由来对付世贸组织规则还使得其他成员很难攻击这一从国际法角度看来不合理的制度,因为现代主流政治观点本身就认可宪法在一国国内的至高地位,宪政体制本身在现代政治制度中具有很难置疑的正当性。反过来,世贸组织规则对一国宪法及宪政体制的构造亦有影响。这在所谓的宪法不完善、宪政体制不健全的国家中可能尤其明显。

目前对中国而言,国际经济法的宪政化问题在实践主要表现为以世贸规则为代表的各种涉外经济立法是否存在宪法依据的问题。因此,完善宪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直接在宪法中通过具体的规范明确对涉外经济管制方面的权力配置,是至关重要的环节。这既能保证我国涉外经济立法的合法性,同时又可能在宪法的原则授权下采取灵活的法律制度和措施保证我国主权特别是经济主权的完整。

(二)宪法原则下的中国涉外经济法制的构建

首先,立法权的配置问题。这首先是解决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的问题。根据我国宪法典,现行条约批准的《宪法》程序见诸第62条第14项、第67条第l4项、18项、第81条、第89条第9项。这些条款包括了两种条约批准程序:第一种是同战争与和平有关的条约批准程序,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问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可以理解,全国人大决定战争与和平的权限包括批准缔结有关条约。第二种是和平时期的条约批准程序,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国家主席有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国务院有权“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从第二种条约批准程序来看,主要存在的问题有:重要协定与一般协定的区分不明,导致一些诸如2O世纪90年代若干中美知识产权协定之类的重要协定实际上均未履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程序;全国人大作为制宪机关和修宪机关却没有批准条约的权力,这就造成实际的批准机关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可能批准违宪的条约;学理上国际条约效力优于国内法的规定,但是各种具体法律的实施方式却不尽相同,不够统一等等。

县级经济论文范文第2篇

(一)时变风险下的最优消费与投资决策FelixHentschel基于莫顿模型中关于最优消费与资产配置决策的个人幂效用分析,并结合个体时变风险厌恶和个人保持消费水平的假设,建立了数量模型。其模型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增加了完全竞争市场假设,同时考虑了二元市场的情形。最终得到研究结论认为,人对风险的态度随时间而变,同时会影响个体的最优消费和投资决策。

(二)死亡指数年金产品JakobKlein报告了一种死亡指数年金产品的设计。他首先描述了传统年金产品由于保证给付部分的金额独立于死亡经验,因而保险公司将承担所有与死亡相连接的系统与非系统风险。也因此,类似联合养老保险产品或指数型年金的概念近来引发了热烈讨论。而他的研究则探讨了一种新型指数年金产品,该产品下的死亡和金融风险产生于保单持有人。通过一系列模型的论证,JakobKlein博士发现非系统性风险对该类产品的保单价值有显著影响,其中,死亡连接型衍生产品对于死亡利益的保证范围十分敏感。他认为该类产品所具有的另一大特点在于可以显著降低意外死亡对保单价值所造成的冲击。

(三)欧洲偿付能力第二代体系下保险准备金分析欧洲预计2014年实施第二代偿付能力标准,目前正处在紧锣密鼓的测试阶段。欧洲SolvencyⅡ强调全面的偿付能力监管,借鉴银行巴塞尔资本协议三支柱模式,欧盟第二代偿付能力由三支柱构成,分别是第一支柱资本充足要求,第二支柱风险管理要求,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乌尔姆大学的Burkhart,Reuβ,Zwiesler教授的研究深入探讨了欧洲偿付能力第二代体系下保险公司准备金和自有资本金变动的影响因素。他们的研究认为,在欧洲偿付能力第二代体系下,考虑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时应该体现保单价值的继承性,因为费差益的继承性将会同时影响保单持有人和股东。另外,他们还发现,随着展业成本的增加,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和自有资金都会增加,而这两者的变动与费差益的变动紧密联系。就准备金的影响而言,它的变动将会从不同的路径影响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要求偿付能力额度。

(四)再保险与保险公司绩效复旦大学的冯智坚博士从再保险人的注册地、从属关系、准入情况三个角度研究了其对再保险和保险公司绩效的影响。他运用美国数据分析得出,再保险分出人的经营表现与附属再保险和国外再保险的安排呈现出正相关的趋势,尤其是如果分出人面对的交易对手,也就是再保险接受人享受税收或监管限制上的优惠,则这种正相关的关系会体现得更为明显。另一方面,再保险分出人的经营表现与不被授权的再保险业务之间表现出负相关的关系。

二、灾害经济学讨论

灾害经济学是一门研究灾害预测、灾害防治和灾害重建过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社会经济关系的新兴学科。在世界各类灾害频发的当下,灾害经济学日渐成为学术研究和实践探索的焦点。在本次论坛中,复旦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主任许闲以中国的数据为例,围绕地震灾害与婚姻之间的微妙关系,向与会者展示了其研究成果。他指出,目前各类关于灾害经济学的研究均集中于灾害对经济的影响,这类影响往往是突发的,暂时性的。但灾害带来的社会影响却是十分长远的。Cohan和Neria的研究表明,巨灾将会影响人们的价值取向和性取向,从而会影响灾后该地区的离婚率。但类似研究目前的局限性在于缺乏对自然灾害与婚姻稳定性等社会问题之间关联性的实证分析。同时,现存相关研究成果主要针对单一灾害事件的研究,缺乏普适性。因此许闲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采用了中国境内近三十年来所有地震灾害的数据,在更好地控制社会、经济变量的基础上研究地震对婚姻稳定的影响。通过对灾后不同年限的数据建立模型,他发现,地震灾害对结婚率和离婚率的影响均显著,并且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越严重,其对灾后的结婚率与离婚率的影响越大。从地理范围划分来看,以省为研究单位,则会出现灾后两年内,离婚率与结婚率会显著提升。而若以地级市为研究单位,这一影响的反映时间会缩短到灾后一年。他认为自然灾害对人们的心理影响尤甚,从而会产生对婚姻和家庭稳定的冲击,因此,为了促进灾后社会的全面恢复,对地震灾区的援助不仅应该包含经济物质援助,还应该辅以社会心理援助。

三、其他金融问题

(一)金融激励与信贷员表现研究现存的许多关于信贷官员表现与激励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信贷机构高层的研究,而在金融危机中的实践表明,非高级管理人员的普通信贷员同样影响着金融稳定。越来越多的人主张对普通信贷员进行监管,但缺乏关于金融激励与信贷员行为间具体的量化模型来描述二者之间的关联度。AndreGuettler与他的研究伙伴共同研究了欧洲大型商业信贷机构的信贷员,他们采用了5467个月度信贷数据,建立模型用以观察并预测借款者的事前信用质量以及分析该质量对违约率的影响。随后他们使用了自1996年到2002年的数据以预测2003年信贷违约情况并与实际情形相对比。最后他们得出结论:信贷员的激励机制如果与贷款信用质量表现挂钩,则信贷员会明显倾向于更加严格的筛选信用良好的借款人。并且,随机抽样后的持续监察将有利于提升或保证贷款的信用质量。

(二)恶意卖空与救助SebastianKranz和GunterLoffler共同研究了交易市场中政府救助行为与不同卖空行为之间的关系。他们的研究发现,公开透明的做空和恶意做空对市场的影响大相径庭,前者有助于提升市场效率同时维持市场秩序,而恶意做空则会对公司造成流动性方面的不利影响。而积极的政府救助类似一个筛选机制,通过对公司质量好坏的甄别,改善整个市场的期望福利,从而将会有助于公开透明的做空行为的盈利而削弱恶意做空的盈利能力。此外,政府救助还会有助于降低公司经理人的道德风险。

(三)信用违约互换是多余的吗越来越多的理论研究聚焦到信用违约互换市场,但这些研究往往排除了做空和保证金购买的情形假设。复旦大学胡旭博士认为如果放松了这两项假设,将导致产生对研究成果非常重要的影响。他通过一个一般模型证明了如果允许对相关参照资产的卖空或保证金购买,那么信用违约互换就是多余的。他进一步指出,这种冗余又带来新的问题,比如为什么投资者选择交易信用违约互换?如何解释过去十年中信用违约互换市场的高速发展?胡旭的研究认为,投资者之所以交易信用违约互换是为了寻求一种监管上的空白或者“优惠”。因为卖空和保证金购买都比信用违约互换的监管限制更为严格。更进一步的,他指出信用违约互换对债券市场价格的提升或抑制作用取决于互换的结构安排。

(四)校友关系网及其对基金表现的影响人际关系分许多种,在中国,常见的社会人际关系有政治关系,家庭关系和校友关系,这些关系中,校友关系常常会对基金经理的表现有所影响。复旦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申宇博士对此开展了他的研究。他的报告指出,中国大部分基金经理都集中来自三所高校,分别是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复旦大学。其研究主要希望解决两大问题:其一是强有力的校友关系是否会帮助基金经理获得更可观的超额收益;其二是这些基金经理会否在小范围内共享他们的信息。为了解决第一个问题,申博士对基金规模、校友关系网规模、基金经理年龄、基金公司规模、从业年限等参数进行了回归,结果显示在中国,校友关系的确对基金经理的获取超额收益存在十分重要的贡献。为验证第二个问题,他参考Amihud的研究中提到的私人信息模型进行了回归,结果显示基金经理们倾向于在校友关系网中的小范围内共享他们的信息,并且他发现这些经理几乎会在同时进行做多。

四、结语

县级经济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经济法基础理论、现代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第三主体

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与转轨,我国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也已经历了20多年的争论与发展,在发展中争论,在争论中发展,在实践中检验各种理论的正确与谬误,正是在这样一种对真理的不断追求与探索中,我国的现代经济法学已经颇具规模。

目前,我国的经济法学界已经形成了多种流派学说,从最初的“纵横说”、“学科经济法说”、“密切联系说”、“经济管理关系说”、“综合经济法说”、“经济行政法说”、“企业法说”、“国民经济运行法说”,到现在的“经济协调关系说”、“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宏观调控说”、“国家调节关系说”、“国家参与关系说”、“新经济行政法说”、“二次调整说”、“模糊说”、“限定的纵横统一说”,等等。

百家争鸣的景象当然我国现代经济法学蓬勃发展的最好表征。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各种经济法学说相互并立,甚至一本书就代表着一种经济法流派,既给经济法学的讲授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也是一门独立学科还不够成熟的表现。笔者认为一门成熟的学科不仅要有促进该学科发展的争论,更多的要有促进该学科独立而稳定的共识,而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界显然缺少一种“求同存异”的认识。在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日益丰富的条件下,我国的经济法学者应该尽可能的抛弃所属学派的意气之争和门第之见,在一切为我国经济法学独立和发展的大局观的指引下,尽快将各学派相同相通的经济法学理论统一起来,以谋求我国经济法在未来更大的发展。

笔者拟通过本文,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求同”上作一个初步的尝试。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界至少有现代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现代经济法的主体架构、现代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哲学理论论证和现代经济法的研究方法等四个问题应该形成共识。

一、现代经济法价值取向的问题

现代经济法的法律价值取向: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而非以国家为本位的法。

我们首先来谈谈现代化这个常识性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现代化有两个核心问题,一个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一个是民主政治,这两点背后共同的东西就是社会的个人本位化,也就是从一个共同体为本位的传统社会过渡到个人本位的、尊重公民个人权利和个性价值的社会。”[1](P231)对于此种认识,笔者认为“尊重公民个人权利和个性价值”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关于“社会的个人本位化,也就是从一个共同体为本位的传统社会过渡到个人本位的社会”的提法,值得商榷。

回顾人类近现展的历史,我们会发现在社会价值取向上始终存在着以个人为本位的西方国家同以国家为本位的东方国家之争。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的思想理念,在反封建的斗争和人类思想解放的过程中其进步作用当然应当肯定。而在相对贫穷落后的东方国家,正是以国家为本位的主导思想,才使得整个国家的稀缺资源掌握在该国先进的阶层或统治阶级手中,由政府加以调配,从而集中力量办几件大事。例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正是藉此赶走外来压迫,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在国内进行政治和经济革命,为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奠定了有力的工农业和科技基础。

然而无论是以个人为本位的理念,还是以国家为本位的理念在人类生产力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特别是在人类社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都遇到了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和问题,于是它们都自觉或被迫地选择了或正在选择一种现代化的本位理念观:以社会为本位的理念观。在信奉“个人本位”的西方国家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深刻认识到极端的个人主义和自由放任非但不能保证个人充分发展,相反会危及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关于对“个人本位”危害的认识,早在19世纪,作为美国社会学法学派的创始人庞德就已经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他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并进一步指出:“包含社会利益的个人生活是一种道德的、社会的生活。所以社会利益不能容忍为了满足反社会的邪恶目的而行使个人权利。”[2](P138-140)而在信奉“国家本位”的东方国家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也同样认识到国家的过分集权,大大损伤了社会个体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也就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也正是基于这种本位观认识的转变,无论这种转变在当时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它都体现在了对国家经济关系的调整上,而这种调整体现在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中,便是现代化的经济法理念观。绝对的计划经济以国家为本位,绝对的市场经济以个人为本位,而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所以“绝对的计划经济不需要经济法,绝对的市场经济容不得经济法”[3]。只有在市场与计划(西方国家)或计划与市场(东方国家)相互融合,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经济法才得以产生。

综上,经济法是社会转变中产生,其本身也在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转变。现代经济法的法律价值取向与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相一致: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因此,现代经济法是具有时代特征的新型部门法,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而随着经济法社会化本位的日益凸现,经济法的现代化主体—第三主体,一个完全以社会为本位的主体,也逐渐显露出庐山真面目,登上了历史舞台。

二、现代经济法的主体架构问题

经济法主体二元架构的突破,三元架构的初探。

我国一些传统经济法学者的“国家—市场”二元框架理论的基本特点是:将政府和市场作为对等的非此即彼的两个主体,他们把政府和市场作为经济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方式。当“市场失灵”的时候需要政府权力的适当介入或干预,也就是我们常常说的“国家指导”;而政府的调节行为则可能会有调节“不适当”情况的出现,这就需要完善的法律对政府的经济行为及其后果加以规范。从正面说,政府对市场失灵时的正确干预需要法律的确认;从反面说,政府干预的缺陷和有时的失灵与不适时也需要法律的纠正、限制和禁止。这样就产生了一些经济法学者认识经济法本质的基础。对于这种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和协调学说这里我们不做评论,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经济现象的日益丰富,我们越来越认识到第三部门的存在和其对经济资源配置影响力的日益加强。

对于第三部门的认识,迄今为止国内外学者的认识是不统一的,这里限于篇幅笔者不能一一举例,笔者认为所谓的第三部门就是与国家政府和私人团体相对应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官方性质,同时也没有私人团体的赢利唯一性。这里需要对“赢利唯一性”做一特殊说明,“赢利唯一性”不同于赢利性,它强调唯一性,即第三部门可以有赢利的要求和需要,但赢利不是第一性的,它往往服从和服务于其它社会公共目的。社会团体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着眼于人类社会长远的整体利益,随着其范围和主体的日益扩大,其社会为本位的价值观正日益受到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的认同,因而其对经济生活的影响也在不断扩大。社会团体作为经济法的第三部门的提出,恰恰反映了人类价值观的转变历程:由国家为本位到个人为本位,由个人为本位“回归”到社会本位。社会团体的范围至少包括各种公益事业基金会、文化团体、学术组织、运动协会、现代化的教会、“在野”派、民间环保组织、红十字协会以及独立的传媒等等。

特别地,在当代高科技日益深入人们生产、生活的条件下,以国家、政府的立法行为来弥补高科技所带来的法律真空已经明显滞后,在全球范围内的因特网的技术标准、保护协议和相关游戏规则几乎都是在没有国家的参与的情况下,由一些社团组织不待政府授权而自行制定和实施的,这种超越国界,没有国家参与的立法在现实中也得到了很好的保障与实施,这更从现实的角度证明了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团体的独立的主体地位和其存在的必要性与价值:即第三部门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新型主体,它的出现是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必然和客观需要。

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团体同国家政府对经济资源配置调整的优势在于:第一,经济资源配置效率大大提高。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团体同国家政府相比显然缺少了官僚的拖沓作风。第二,经济资源配置更加人性化。与国家的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职能不同,由于社会团体更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所以它会将更多资源应用于相对贫困和需要投入的经济个体。中国古语说:“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损不足而补有余。”这句话充分说明了人类历史上的贫富差距总在不断拉大的社会根源。而第三部门的出现则真正有可能使人之道符合天之道。而且我们也有理由相信随着生产力的日益提高,第三部门在这方面的职能将越来越强大。第三,第三部门经济资源配置范围将有可能超越国家领域。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超越国界第三部门也越来越多,它们对经济资源配置当然地不限于一国之内。这无疑为突破各国政府相对狭隘的贸易保护壁垒,反垄断特别是反国家垄断提供了一个的新的解决途径。

三、现代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哲学基础理论论证

经济法的哲学基础理论的现代化:辩证唯物主义的发展与延伸——系统论。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地位长期以来受到一些民法学者的质疑,在他们看来:经济关系可以分解为行政性经济关系、平等主体的经济关系和劳动经济关系,所谓的经济法法规可以分解为民法的规范、行政法法规和劳动法法规,而经济关系的综合调整则可以分解为行政法的调整方法、民法的调整方法和劳动法的调整方法,既然这三个部门法可以分割“独立”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也就丧失了其存在必要性。

笔者认为这些民法学者之所以会得到上述错误结论,主要是采用了片面的形而上学的分析方法,更是对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和现代科学的系统论缺乏应有的认识。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经济关系,所谓的综合是有机的结合,绝对不是简单的相加混和,所以采用“平面层次的分割法”来分析分解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当然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有机的系统,而法律中的各个部门法本身也是一个有机系统,部门法系统就构成了法律系统的子系统。引用哲学中充满了辩证唯物主义色彩的系统论的观点来理解现代化的法律体系关于部门法的划分,从而从哲学的角度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来正名,无疑对丰富现代化经济法基础理论有重大意义。

辩证唯物主义系统论认为:系统虽然由子系统或元素构成,但系统具有子系统或元素不具备的某些特性,系统一经子系统或元素构成就发生了质的飞跃与提升。所以系统不能理解为其子系统或元素的简单集合。此哲学观点无疑为现代法律系统的子系统划分(部门法划分)提供了最好的方法论。一些传统的民法学者划分法律部门时认为:横向的平等主体间经济关系由民法部门来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则由行政法来调整。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既有横向领域又有纵向领域,那么经济法是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依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经济法)一经子系统或元素(横向领域的经济关系和纵向领域的经济关系)构成就发生了质的飞跃与提升,这种质的飞跃与提升具体表现在现实中就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既不可能由单纯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民法来实现,也不可能由单纯调整纵向经济关系行政法来实现。相应地,这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一定范围内的纵横统一的经济关系相对于单纯的横向经济关系与单纯的纵向经济关系,有质的变化,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关系。这里我们可以借鉴化学来更好地理解这一点:比如C+O2=CO2,CO2显然与C和O2不是同一种物质。这也就是上世纪80年代我国学者提出的著名的结构质变规律。通过上述带有思辨色彩的哲学分析,我们可以很自然的确信:新兴的经济法系统当然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四、现代经济法的主要研究方法

经济法的研究方法体系一般认为主要有三个层次:哲学层次的抽象思维方法、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和跨学科的研究方法。

哲学层次的抽象思维方法在讨论第三个问题时我们已经使用过,它从人类的思维逻辑上论证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从而驳斥了少数其它部门法学者对经济法地位不能独立的攻击。

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当然是经济法研究的最基本方法。但笔者认为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才是经济法的最主要研究方法。

对于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这里笔者作如下定义:将原本为甲学科特有的研究方法应用在乙学科中,从而使乙学科有意想不到的突破或发展的研究方法,叫做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是现代学科研究中最锐利的研究方法。例如现代生物学基因排列发现就是借鉴了物理学科的研究方法;而现代最出色的经济学者和其理论往往都借鉴了数学的分析方法。凡此种种,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那么作为新兴的部门法——经济法而言,它的研究方法就更具备了这样一种特性。对于经济法的跨学科研究方法主要是指对经济学的借鉴。这种借鉴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借鉴源自于经济法与经济学的天然联系,是伴随着经济法刚刚产生的那一刻就开始了。

显然在古典政治经济学时期,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的市场一手论是不可能使经济法成为独立的部门法。而只有在现代经济学认识到国家适度干预的理论后,才使经济法的独立成为可能。所以经济法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不可避免地与经济学联系在了一起,甚至可以这样说:经济法就是法学借鉴经济学而从传统法律体系中独立出来的部门法。因而它也就常常为近乎“完美的”传统法律体系固执的拒绝和不容。

从宏观经济学的国家和市场对经济的调控理论到微观经济学的效益和成本、供给和需求、均衡理论,现代经济学几乎无一不为现代经济法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和吸收的理论。

综上: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是经济法研究的最基本方法,而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尤其是现代经济学理论)才是经济法的最主要研究方法。

结论

经济法作为法律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从它的价值取向到它的主体,从它的独立基础到它的研究方法无一不闪烁着各种学科的前沿性与现代化的光芒。因而我们有理由相信作为法律体系中冉冉升起的新兴部门法必然和其它新兴事物一样有着无限美好的前景。

参考文献:

[1]秦晖.从大共同体本位到公民社会——传统中国及其现代化再认识[J],转引自在北大听讲座(3)[M],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0.

[2][美]罗斯科?庞德.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普通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县级经济论文范文第4篇

所谓的经济管理现代化,具体的讲就是说通过使用优秀的管理方法和设备,搭配先进的管理理念,比如控制论等,打造一个合乎当前社会发展的优秀的管控体系以及管控队伍,进而确保经济获取显著的发展。在这种模式里,经济管理工作必须要使用优秀的管控措施和方法。第一要确保其经济理念合理。市场发展本身是遵循特定模式的,所以该项管控工作要和当前的市场发展趋势保持一致,要时刻关注行业发展,不断的更新思想,树立现代管理的市场观念,以跟进时代要求的思想武装现代经济管理,为经济管理现代化做好科学指向。其次,要使管理方式民主化。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我国经济的主要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这就使民主化管理有了最前提的保证。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经济管理者作为人民的代表,要进行民主化管理,尽最大努力的激发出人的主观能动性,确保经济管理工作更加的合乎人的发展需要,进而更好的为经济的发展奠定强有力的根基。除此之外,管理者还应该非常专业。这主要是因为经济管理活动的开展主要是由管理者来操作的,因此管理者素养的高低会对管控活动的总体质量起到非常重要的影响。管理者应该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同时还要对综合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带动经济进步。开展现代化管控工作的缘由分析。第一,经济管理现代化是科学技术进步的必然结果。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科学技术的每一次重大突破及其在生产上的应用,都带来了管理科学和实践的变革。以蒸汽技术的发明和使用为标志的第一次科学技术革命,完成了第一次工业革命,使社会生产由工场手工业过渡到了机器大工业,管理科学则实现了由传统管理到科学管理的变革;以电力技术为标志的第二次科学技术革命,使社会生产完成了第二次工业革命,引起了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以电子计算机和信息技术为标志的第三次科学技术革命,正推动着人类社会由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迈进。卫星电视等高度的现代信息传播和处理技术,导致了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的新的变革,使管理指挥的有效性、管理决策的科学性都在更高层次上丰富了现代管理的内涵。第二,经济管理现代化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生产专业化和联合化将会更加细致和广泛。经济生活的复杂化,要求具有与之相适应的管理、组织水平。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两个方面对经济管理现代化提出了客观要求:一是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使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不断变革,引起生产力的诸要素在新的水平和规模上的重组和配置,同时也不断改变着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和操作方式,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合理组织生产力的管理水平。第三,经济管理现代化是提高经济管理效益的迫切要求。管理是社会劳动中一个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在生产过程中它与直接社会劳动形成一个整体而共同运动。但管理劳动又具有不同于直接社会劳动的功能。直接社会劳动的目的是向社会提供产品或劳务,以获取经济效益;管理劳动的目的是把直接社会劳动协调组织起来,以较高的管理效率来取得更多的经济效益。所以从根本上来说二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一致的,而较高的管理效率则离不开管理现代化。

2当前时期我国经管现代化的特征分析

第一,也是非常显著的一点就是管理的理念十分人性化。当前社会是一个和谐社会,和谐二字重视的是人的发展,任何活动都是以人为前提的,对于经管工作来讲亦是如此。所谓的人性化管控工作具体的说即管控的措施要以人性为关键点,要结合人的状态来开展管控工作。在发展经济的时候要激发出人的热情和主观能动性,要经由人力效益的进步,起到带动经济发展的意义。所以,管控工作的开展必须要遵照人性化的发展思想。在过去的经济管控工作中,人们过分的关注硬件装置等配置,其在一定程度上也带动了经济的进步。不过在当前时代,人已经超过了其他的要素成为了最为关键的生产要素,人是带动经济进步最为关键的要素,所以在管控的时候要通过多种措施引入优秀的人才,在确保其需要得以维护的前提下尽量的激发出他们的活动热情和主观能动意识,为经济的进步打造优秀的前提。第二,管控方式非常大众。这种大众化是比对于百分百的服从来讲的。管理人员在公平公开的理念之下,积极科学的进行管理理念的传递,确保管理的目的得以实现。民主管理符合或以人为本“管理思想,也是管理者所追求的是一种管理艺术。在这种民主的管理模式之下,管理人员的权利被分解,此时工作者的权利就相应的增多,此举能够保证工作者更为主动热情的参加到项目的管控工作中,发挥其活动的热情和能动意识,此时工作者也会以管理人的身份来严格的规定自身的活动。第三,导向具有需求化的特征。当前的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非常残酷的经济,要想在市场上获取发展,就要切实的将市场当成是发展的导向,确保当前的管控工作朝着需求发展。在当前的经济体制中,经济的主导方由过去的卖家转变为了买家。经济发展过程中更加的重视需求模式,人们的需要制约着供应的发展。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此时买方的需求再经济中的低位更加的显著,在这种背景下就需要卖家不断的变化经营方法,将发展的重点转变到生产大众喜爱的物品上面。第四,当前的管理方法更加的体现出了知识化的特征。管理方法是管理工作开展的关键工具。由于科技高速发展,此时的管理方法获取了非常显著的进步,出现了很多优秀的管理方法。在当前的背景下,不单单要关注管理手段的“硬件”发展,更要注重管理手段的“软件”应用。在当前时期,知识变成了企业最为关键的资源,此时就带动了企业创新工作的开展,同时管理知识化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优质的经济管理离不开丰富的知识经济理论与经验,所以在具体发展的时候不单单要关注管理经验还要做好创新工作。我们坚信积极的创新管理模式,使用优秀的创新方法,我国的经济发展必然会走向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3结束语

县级经济论文范文第5篇

1自然条件

我国国土面积非常广阔,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占据着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以上,但是中西部地区多沙漠戈壁,而且多高寒地区,自然条件相对比较恶劣,导致该地区人口分布非常不合理。中西部地形通常比较封闭,而且地理环境比较复杂,生存、气候等条件也比较差,离经济中心的距离也比较远,尽管其有非常丰富的资源,但是因为这些原因,很难进行经济发展,导致生产力无法实现。

2历史因素我国经济

在发展过程中,西部地区一直处于比较贫困落后的情况下,而且,历史上也是从中原地区向四周进行扩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还是出现了很大的差异。东部地区在经济发展方面非常的快速,导致中西部地区发展相对于比较缓慢。西部地区地貌比较复杂,交通比较闭塞,而且信息传递比较缓慢,导致资源利用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对经济发展起到了负面影响。

3环境影响西部地区

在发展过程中,资源数量非常大,但是很多资源都处在环境比较险恶的地区,主要是因为这个地区平原比较少。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便利的交通条件,西部地区交通比较落后,导致经济发展出现了受阻现象。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经济,但是,很多的经济政策都是给予了东部地区,导致东部地区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高速发现现象。政策倾斜导致了全国经济的发展不平衡,国家为了实现经济的平衡发展实行了西部大开发战略,实现了有计划的开发西部。

二区域经济发展的差距的对策

1国家的政策干预

在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得到了明显的改善,说明这项国策的实施非常成功,而且,为了缩小东部和中西部之间的差距,政府在通过宏观调控进行控制,对不发达地区进行了更好的投资,并且对经济落后地区进行了扶持,希望能够更好的实现地区间的和谐发展。

2加强东西部的合作

近年来,西部地区在发展过程中,投资者为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将东西部之间的优势进行了互补,企业行为的自主选择是政策效应必然形成的。西部大开发的实施是一项重要的战略部署,在经济以及整治方面都具备非常大的意义,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十分多,但是,还是出现了很多的新问题。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国家与国家、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竞争非常的激烈,利益的争夺也日益白热化,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能够凭借自身的综合实力占据一定的有利空间,但是,相对于比较落后的西部,在经济方面却比较薄弱,这样会处于相当不利的地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技术、质量等方面要求越来越高,这样就使得西部在竞争中承受的风险越来越大。

3突出地区优势

我国各个地区之间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政策之间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样就使得经济发展速度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导致东部与中西部经济差距比较大。对东部发展优势进行充分的发挥,这样能够更好的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生产力提高、对经济差距进行缩小。东部地区在发展过程中具有更加明显的优势:

(1)市场优势

东部地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时间比较早,因此,市场化程度也比较高,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市场,为现代化发展提供便利条件。

(2)金融优势

现代化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金融是必不可少的部分,东部地区的人们金融意识比较强,金融体系比较完善,资金也比较充足,为经济建设提供了条件。

(3)人才与技术优势

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技术是发展动力,人才是核心,因此,经济发展过程中,技术和人才不能缺少任意一个,东部在发展过程中应用在研究和开发方面的经费远远超过西部,东部在发展过程中将传统产业进行了改造,现在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比较重视,因此,产业结构得到了升级,现代化建设也以后了明显的改善。西部在发展过程中,为了获得更好的发展前景,要对地区资源进行充分利用,并且对交通事业的发展给予重视,只有保证了交通事业的发展才能更好的保证经济发展,对东部发展经验也要进行借鉴。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