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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产能基金管理方法

煤炭产能基金管理方法

为加强煤炭产能提升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征收、使用、审批等行为,确保基金科学合理、规范有效使用,按照《晋中市被整合关闭煤矿资产补偿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征收

本办法所称煤炭产能提升基金是指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程中,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产能有偿使用的原则,对整合规划能力大于整合前总能力的煤矿,所征收的矿井能力置换提升补偿金。基金按照超出能力60万元/万吨征收,并按规定缴入财政国库专户。

二、基金使用

基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整合规划能力小于整合前能力的煤矿能力差补偿,以平衡整合负担,补偿标准为60万元/万吨;

2、单独关闭矿井补偿资金;

3、被整合矿井的关闭费用;

4、采煤沉陷治理等遗留问题的处理;

5、扶持中小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基金(政策性担保基金);

6、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补助;

7、敏感区域企业搬迁补偿和重点工业项目村庄避让搬迁补偿;

8、其它煤矿整合过程中的遗留问题。

三、基金管理

1、基金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由煤炭、国土、经商、环保等相关部门按基金用途及职能职责提出项目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初步审核后,按程序报分管副县长、县长审批。重大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2、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严格按下达计划执行,专款专用。

3、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四、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