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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环境质量达标办法

县区环境质量达标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质量,依据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工作思路

围绕县城“三年大变样”工作总体部署,以削减大气、水污染物总量为主线,以火力发电、钢铁、水泥、铁矿采选综合整治为重点,坚持“应治必治、应拆尽拆、非拆即改”的原则,以实现节能减排为工作目标,力争我县县城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岗南水库水质达到地表水二类要求,县域内滹沱河各支流水质达到地表水三类要求。

二、主要工作目标

1、全县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2.5%以上。

2、全县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3%以上。

3、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37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力争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4、岗南水库水质达到地表水二类要求。

5、县域内滹沱河各支流水质达到地表水三类要求。

三、重点工作内容

(一)严格煤炭管制

县工业促进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继续开展优质低硫煤炭推广工作,全县推广使用优质低硫煤炭15万吨以上。

(二)二氧化硫和烟粉尘专项治理

县环保局负责,加强对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烟尘和二氧化硫治理工作的日常督导,督导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完成烟气脱硫治理工作。加大对县城建成区分散燃煤锅炉的烟气治理力度。

(三)整治建材行业粉尘污染

1、水泥机立窑拆除。县环保局负责,县工促局、工商局、供电局配合,6月底前拆除全县所有水泥机立窑。

2、水泥粉磨站综合治理。县环保局负责,12月底前完成全县所有水泥粉磨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对达不到治理要求的粉磨站,全部予以关停。

(四)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1、县建设局负责,做好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设施工工地要按规定采取设置围档、硬化地面、覆盖物料、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2、县建设局负责,做好拆迁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拆迁施工工地要按规定采取设置围档;机械拆除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爆破作业时建筑物内部洒水,在不同高度设置塑料盛水袋、起爆前后喷水降尘措施;拆除工程完成后,3日内清运完毕;风力达4级以上时,应停止拆除作业。

3、县建设局牵头,县交通局配合,做好交通道路扬尘治理工作。对渣土运输,采取严格密闭或加蓬遮盖措施。普及道路机械化洒水等措施,推广道路机械化清扫。

4、县环保局牵头,县建设局配合,做好堆场扬尘防治工作。对县城建成区煤堆、料堆、灰堆实施严格的抑制扬尘措施。

(五)加强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1、县环保局牵头,安监、工商、电力部门配合,做好县内涉水企业(主要指选矿、大理石)的污染防治、安全监察工作。

2、县环保局负责,对重点水污染源进行每月不少于两次的现场监察。

3、县环保局负责,实行水质考核机制。将地面水水质考核断面与排污企业直接挂钩。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县环境质量达标攻坚领导小组,县长李彦明任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韩学军、县人大及县政协主管领导为副组长,县环保局、县发改局等12个部门为成员单位,进行总体调度,研究解决阶段性重大问题。攻坚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委常委、副县长韩学军兼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仇进忠、县环保局局长刘书文任副主任。办公室负责督导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问题,确保工作深入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系统环境质量达标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将工作进一步细化,责任进一步明确,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工作人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环境政策、知识的宣传,及时报道正面典型。对领导不力、工作不实、进展缓慢的部门、单位强化舆论监督,特别是对典型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曝光,并跟踪报道整改进度。调动全社会参与环保、监督环保的积极性,推动各项环保举措落实到位。

(四)强化技术、资金支撑。县环保局负责,加强与有关科研部门的合作,对我县环境状况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合理、有效指导全县环境质量达标工作。县财政局将有关建设任务列入本年度预算,落实资金保障。

(五)从严依法行政。县环保局要加强对各类大气、水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污染源的检查频次,向重点大气、水污染单位派驻驻厂员,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各种环境违法行为,裁量上要依法从重处理,经济上要给予高限处罚。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形式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和惩处违法企业,坚决杜绝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

(六)严格考核奖惩。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落实减排责任,严格治理工作的考评。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要采取明查、暗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各级、各部门落实环保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重要环保问题挂牌跟踪督办;对工作懈怠,完不成任务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未按要求进行管理的相关部门和达不到任务要求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撤销授予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