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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非税收入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财政国库非税收入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区级非税收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稳妥地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参照《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咸政办发[]139号)、《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咸财国库[]582号)、《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非税收入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咸财国库[]584号),依照《市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咸秦政办发[]110号)、《市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预算单位非税收入(专指纳入预算外财政专户管理部分)资金的收入、支付与管理。

第三条非税收入资金专户是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非税收入资金的收入和支出。非税收入资金专户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部分按预算外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非税收入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条区财政局负责管理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负责办理专户的收入、支出的核算及与银行的支付清算。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非税收入资金的支付业务。

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非税收入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财政预算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非税收入资金专户。

第五条非税收入资金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区财政局国库部门向银行签发支付令,银行根据支付令通过区财政国库部门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并按规定与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财政直接支付适用于预算单位基本支出中的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其他需纳入管理的大额支出以及项目支出。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的授权,向银行签发支付令,银行根据支付令,在区财政局批准的非税收入资金用款额度内,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非税收入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并按规定与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预算单位基本支出中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各项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第六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非税收入资金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非税收入资金。

第七条非税收入资金的拨付必须坚持“先有收入、后有指标”的原则。

第二章非税收入资金的集中支付

第一节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非税收入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进行核算,其集中支付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非税收入专户);

(二)区财政国库部门按规定在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

(三)区财政国库部门为预算单位在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九条一个预算单位规定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预算资金及非税收入资金授权支付业务。

第十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设立和使用具体要求,按照《市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非税收入资金分月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区财政局依据预算单位已上交区财政的收入及年初向预算单位下达的非税收入资金收支计划和支出控制比例,结合单位业务需要,核准非税收入资金支出控制指标。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核准的非税收入资金支出控制指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非税收入资金支出用款计划。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按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基本支出中授权支付部分的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使用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是办理非税收入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十三条基层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按照区财政局统一制定的《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非税收入)》编制,各级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非税收入)》。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国库部门向其开具的当期非税收入资金支出控制指标,负责编制本单位的非税收入资金分月用款计划,经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及时报送区财政国库部门。区财政局国库部门将审核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于5个工作日内下达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超收增加的支出指标,由国库部门核实后办理追加支出手续,预算单位据此及时调整本单位用款计划,并将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重新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依据区财政局批复的非税收入资金用款计划办理非税收入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授权支付手续。

第三节非税收入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其他大额支出以及项目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时,根据区财政局国库部门批复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填写《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非税收入)》,报区财政国库部门。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资金各项支出申请支付时,预算单位应附相关资料同时报送区财政国库部门。如:工资支出应由预算单位根据区人事局核定的人员及工资数据,编制《单位工资发放明细表》,并附电子文档;政府采购支出附采购合同、验收证明、购货凭证等;基建工程支出、专项类支出以及其他大额支出应附合同、文件、票证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区财政局国库部门审核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非税收入)》送银行。同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非税收入)》,送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作为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办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非税收入)》,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二十二条银行办理支付后,按规定与区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办理清算,并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非税收入)》相应联次退回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出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非税收入)》,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非税收入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前退票的,由区财政国库部门核实原因后重新办理支付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非税收入资金由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区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并通知区财政国库部门。对需要支付的资金,国库部门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重新开具非税收入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知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节非税收入资金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二十五条非税收入资金用于预算单位基本支出中未纳入直接支付方式的各项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财政预算资金已核定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非税收入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授权支付额度;未核定授权支付额度或核定额度不足的,可根据单位日常零星支出情况,在一定额度内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二十七条区财政国库部门根据批准的基层预算单位的月度非税收入授权支付额度,向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非税收入)》和《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明细单(非税收入)》。同时,开具《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非税收入)》送区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作为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在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银行在收到区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非税收入)》一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单位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由各分支机构在一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非税收入)》。

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非税收入)》所确定的额度使用资金;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非税收入)》受理预算单位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条《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非税收入)》确定的月度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结转下月累计使用。年度终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13时的非税收入资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使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银行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银行要将非税收入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送区财政国库部门和预算单位。”

有关年终结余事项,按《市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单位年终结余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使用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填写区财政局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非税收入)》并及时送银行,银行根据预算单位开具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非税收入)》,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预算单位使用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非税收入)》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预算单位使用非税收入授权支付额度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按照《市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区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非税收入)》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非税收入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五条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非税收入)》相应联次退预算单位。

第三十六条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授权)支出日报表(非税收入)》和《财政(授权)支出旬(月)报表(非税收入)》支出旬(月)报表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编制。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终了后1日报送区财政局;月报表于每月终了后1日(节假顺延,下同)分别向区财政局、区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报送。

第三十七条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区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三十八条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非税收入支付明细业务,向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预算单位对账。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区财政局在非税收入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实施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管理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依照有关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有关银行账户,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办理非税收入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协调预算单位、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改革中的有关业务关系;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汇总非税收入资金支付和清算信息,分析非税收入收支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在非税收入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按照非税收入资金集中支付和清算的制度规定,配合区财政局做好改革试点的实施工作;负责办理非税收入资金专户与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定期向区财政国库部门报送非税收入资金专户的支出和结存情况;配合区财政局核对非税收入资金专户的存款余额,确保数据一致。

第四十一条预算单位在非税收入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将应缴财政的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负责按非税收入指标使用财政性资金,编制非税收入用款计划,根据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银行支付资金;并做好相关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按时与银行和财政部门核对账务,负责编制非税收入收支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银行在非税收入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按照与区财政局签订的委托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的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区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非税收入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区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按要求开发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区财政局联网,及时向区财政局反馈非税收入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提供资金支付实施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与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非税收入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和预算单位报送报表。按规定向预算单位反馈非税收入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第四十三条区财政局国库部门、收费管理处、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预算单位、银行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资金台账管理制度,对非税收入资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等进行补充登记,按照各自职责对非税收入资金支付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并及时对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