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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通知

党政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年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年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全市各级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和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在的省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预算外和自筹资金)采购纳入《年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凡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招标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按省财政厅授权规定,由市、县两级政府采购机构分别组织实施。

三、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根据本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严格执行。没有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项目一律不予采购。

四、采购目录内注明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委托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分散采购的项目经审核后,按照采购规定程序,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五、年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的采购目录(咸财采购<>97号)与本年度公布的采购目录保持连续,如有变化的项目按此文件规定执行,没有变化的项目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六、各县市区可在本年度采购目录的范围外,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补充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继续按年的要求规定执行。

七、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各部门、各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