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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管理办法

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进一步推进我区耕地保护工作,圆满实现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5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8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科学的考核方法,对耕地保有量、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为各单位年终考核得分依据。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考核内容是根据市政府下达我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结合我区耕地保护现状,确定各街道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量的指标,以及对正在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和处置情况。

第三章考核标准

第五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区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每年年终对各街道办事处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标准如下:

(一)各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区政府下达的年度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组织健全、运行有效、耕地保护工作全面落实;健全完善并有效执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各项制度。

(三)各街道办事处应正确履行耕地保护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正在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制止、处置得力,未造成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既成事实。

(四)各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各行政村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七条经检查,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四章考核方法

第八条考核采取自查、核查、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一)自查: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当年月20日前向区政府报告自查结果,同时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查工作在各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由街道国土所会同街道农业等机构组织完成。经审定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可作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自查的基础和依据。

(二)核查:领导小组于当年月20日至月31日组织对各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依据包括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区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各街道办事处自查报告、经审定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核查采用内业审核与现场踏勘相结合、全面核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方式。核查的重点是耕地保护主要指标的现实性、真实性、准确性。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应及时通报被核查对象,由被核查对象整改。

(三)综合考核: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考核标准,对各街道办事处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及时、据实按要求审定后计入各街道办事处考核总分。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九条区政府对各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将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被责令整改的街道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考核“合格”要求的,由区监察局、国土未央分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