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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债务规范管理发展意见

政府性债务规范管理发展意见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风险意识;规范举债程序,控制新增不良债务;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化解债务;建立管理制度,加强预警监控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规范乡镇政府举债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乡镇经济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区别对待,分类化解;建立乡镇政府性债务财政统一归口监督管理制度;建立乡镇政府性债务偿还责任制;建立健全乡镇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统计和报告制度;建立乡镇政府性债务偿债风险基金,着力完善偿还机;构建乡镇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体系;建立审查监督约束体制等,具体材料请详见下文: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性负债的管理,规范乡镇举债行为,有效控制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3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湖政发〔20*〕60号)文件精神,按照“控制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结合我区乡镇政府性债务的现状,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风险意识

乡镇政府性债务,是指乡镇政府(包括所属部门、乡镇财政拨款单位以及各类政府性公司)举债用于乡镇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支出所形成的债务,或由乡镇政府依法担保,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必须由乡镇政府承担的债务。加强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是保持地方财政收支平衡的重要方面,也有利于规范乡镇财政管理,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事关政府形象、乡镇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乡镇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明确职责,制订措施,切实加强对乡镇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做到落实责任,限定期限,化解旧债,严格程序,控制新债,保障偿还。要牢牢把握通过加快发展来化解和控制债务,把发展作为工作的重点,积极探索发展经济的新路子,因地制宜涵养和培植后续财源。同时,要不断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确保增收节支保平衡。做到发展经济和防范风险相结合,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对农村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投入,切实减轻财政压力,有效防范债务风险,确保各项工作的平稳运行。

二、规范举债程序,控制新增不良债务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应将乡镇政府性债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区、乡镇两级政府相应建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两级乡镇政府性债务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对乡镇政府性债务的监控和管理。明确乡镇政府性债务

管理工作责任,签订债务责任状,将乡镇的“消赤减负”同业绩考核相挂钩,积极探索将乡镇债务的管理纳入乡镇政务公开范围,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各乡镇的政府性投资要结合本乡镇的财力情况,“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正确处理好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发展速度与财力可能、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提升乡镇政府财政信用能力,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努力防范和化解乡镇政府性债务风险,将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规范乡镇政府举债程序。建立乡镇举债上审一级制度,对乡镇确需举债的建设性投资项目,首先由所在乡镇的政府性债务监管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举债规模、债务资金来源、偿债准备等相关资料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由区政府性债务监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批准后,再由政府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未经上级审核资金来源,区、乡镇政府性债务监管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乡镇政府性建设投资项目,投资审批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四)坚决制止和纠正乡镇经济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一是加强乡镇预算管理,坚决贯彻乡镇财政不列赤字预算的规定,严格乡镇预算的执行。二是严格按照新型乡镇财政管理模式的要求加强乡镇财政支出管理,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杜绝产生消费性债务。三是乡镇政府及其下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对外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四是严禁乡镇利用、借道企业进行投融资。五是严禁乡镇政府向个人拆借资金或向企业发放贷款。六是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七是乡镇所有政府性资金或资产必须纳入乡镇财政监督管理范围。凡违反上述规定形成新债的,一经查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化解债务

(一)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在已对乡镇政府性债务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对乡镇政府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弄清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形成原因。乡镇财政按债务资金来源、债务资金用途,设立分类明细台账,锁定各类政府性债务初始时点数据,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乡镇政府为乡镇政府性债务偿债责任单位。同时,为减轻乡镇负担,除积极向省、市争取奖励、补助资金以外,区财政将按有关政策规定,在财力可能的范围内,对乡镇消化公益性负债给予适当配套支持。

(二)区别对待,分类化解。我区乡镇政府性债务主要有三类,即:公益性债务、园区建设性债务、企业性债务。由于各类债务的形成原因不同,相应化解债务的资金来源渠道也不同,因此,必须采取区别对待,分类化解的办法来逐步加以解决。

1.公益性债务。主要是指乡镇在教育、城建、道路桥梁、村庄整治等公益性事业建设中形成的债务。从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的要求出发,化解的重点是公益性债务,而重中之重是教育债务。

具体的化解办法:有教育负债的乡镇,从20*年开始,每年按超收分成金额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用于消化历年教育负债;无教育负债的乡镇,从20*年开始,每年按超收分成金额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消化历年其他公益性债务。根据乡镇公益性债务形成的历史原因和上级有关化解乡镇政府性债务的规定,区财政将在市财政化解教育债务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按市财政实际奖励额进行1:1配套,用于减轻乡镇化解政府性债务的负担。力争用三年时间消化乡镇现有教育债务,并化解一部分其他公益性债务。

2.园区建设性债务。主要是指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我区乡镇建设性债务从广义上均属于公益性范畴,而且与债务相对应的储备资产质量良好。下一步重点是规范管理与债务资产保全的问题,即:对未实行封闭运作的要进行资产评估,资产与负债相对应进行封闭运作,自求平衡;对已实行封闭运作的项目,要加强对资产的监管,按市价评估资产现值,作好与债务相对应的资产储备。

3.企业性债务。主要是乡镇政府在乡镇企业转制以及为乡镇企业担保负有连带责任而形成的债务。这类债务在我区乡镇中规模不大且相对集中。具体的化解主要依靠三种途径:一是对具体债务进行账龄及原因分析,取得相关法律依据,依法核销或剥离;二是在全面清理债权债务的基础上,探索债权债务置换,进行债务冲抵;三是盘活存量资产,对乡镇集体闲置资产,通过拍卖、

租赁等方式进行变现,偿还企业性债务。

四、建立管理制度,加强预警监控

(一)建立乡镇政府性债务财政统一归口监督管理制度。对乡镇政府的举债,在区财政的统筹安排下,由乡镇财政工作站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努力扭转多头举债、权责不清、调控不力的局面,对以乡镇政府名义开办的各类政府性公司或中心以及游离于乡镇财政之外的各种乡镇政府性资金,特别是各种园区性融资公司和乡镇企业服务中心必须统一纳入乡镇财政监督管理范围。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资金审核,承担本地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

(二)建立乡镇政府性债务偿还责任制。各乡镇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消赤减负”计划和措施,明确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计划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树立“不借新债,减少旧债也是政绩”的观念,政府性债务管理、控制、偿还以及安全性要纳入乡镇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建立健全乡镇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统计和报告制度。各乡镇每年初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编制乡镇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经乡镇政府性债务监管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区领导小组及财政部门备案。建立规范、全面、科学的统计制度,提高债务透明度。健全乡镇政府性债务按季报告制度,加强对乡镇政府性债务的监督、控制和考核。

(四)建立乡镇政府性债务偿债风险基金,着力完善偿还机

制。乡镇政府设立“偿债风险基金”,一般按不低于当年年初乡镇政府性债务余额的3%计提,主要用于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应急处置。乡镇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实行专项审批,不得截留、挪用。其资金来源可在乡镇体制超收分成、土地出让金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教育费附加乡镇分成等收入中筹集。

(五)构建乡镇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体系。建立债务风险监测指标体系,以负债率(债务余额与当年乡镇生产总值的比例)、债务率(债务余额与当年乡镇可支配财力的比例)、偿债率(年度还本付息额与当年乡镇可支配财力的比例)等为重点,对乡镇政府性债务的规范、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其中负债率一般不超过10%,债务率一般不超过100%,偿债率一般不超过15%。已突破上述比例的乡镇,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把各项指标降低到限制水平以下。

(六)建立审查监督约束体制。各乡镇政府要主动接受乡镇人大对乡镇财政收支预算、决算和政府性债务管理的依法监督。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政财务指导、管理,健全和完善乡镇财政内部监督稽核制度。乡镇财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财务会计监督管理,实行动态监控,及时掌握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