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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海洋牧场工程实施意见

地方政府海洋牧场工程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人工鱼礁投放行为,合理增殖放流渔业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加快推进现代海洋牧场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按照“保护先行、科学规划、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理念,以示范为引领,以龙头为带动,推动我县海洋经济实现科学发展新跨越。

二、建设目标及任务

2013年,计划总投资6.5亿元,投放人工鱼礁及石方200万立方米,改造海底10万亩,投放优质海参苗种5亿头。

具体项目包括:

1.建设1个示范区,即集团深水人工鱼礁建设示范区;

2.建设1个试验区,即林阳水产有限公司浅水海底改造试验区;

3.建设18个推广区,即在全县选择18家公司进行海底改造,其中镇5家、乡6家、乡5家、乡2家。

三、建设要求

1.项目应符合《县海洋功能区划》、《大连市海洋牧场先导区()建设规划》。

2.人工鱼礁投放要以混凝土构件礁、石方礁为主。混凝土构件礁不小于2立方米或礁体重量不小于1吨;石方礁单体块石不小于0.3立方米、单体堆石不小于10立方米。

3.整片建设规模要大于3000亩;联片建设的,单片面积不小于1000亩。

4.严禁将有毒、有害或者其它可能污染海洋环境(如扇贝壳、牡蛎壳、胶带、建筑垃圾和泥沙袋等)的材料用于人工鱼礁投放。

5.严禁在航道、港区、锚泊地、通航密集区以及海底电缆、自来水管道通过区域投放人工鱼礁。

四、项目申报

(一)建设单位必须是在我县注册的公司制企业,新增项目建设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年缴纳各种税(费)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负债合理、财务管理规范。

(二)建设单位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初审把关后统一报县海洋渔业局。申报材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2.《海域使用权证书》、《水域滩涂养殖证》;

3.由资质部门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

4.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审批意见;

5.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县海洋渔业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联合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报县发展改革局立项备案,并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五、项目验收

由县海洋渔业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共同进行验收。验收时建设单位需提供下述材料:

1.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总结);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3.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

4.投放人工鱼礁资金决算表;

5.投放人工鱼礁海域具体坐标点(图);

6.其它相关材料(包括财务有效凭证、材质及材料来源证明、底播品种、数量规模等)。

六、支持政策及监管

1.申报通过的项目,将根据建设情况争取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予以相应政策或资金支持。

2.县海洋渔业局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3.县财政局负责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项目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海洋牧场建设生态改造“1118”工程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