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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国内友好城市意见

发展国内友好城市意见

一为建立和发展国内友好城市,规范友好城市工作的管理,促进我市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市与国内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关系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开展友好城市间的交流活动,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友好城市工作以增进双方的了解和友谊,开展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双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为宗旨。

四结好对象应是有一定合作基础的城市,并注重双方在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合作交流的可行性,能够实现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五缔结友好城市关系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双方通过沟通了解,达成初步结好意向,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开展调研考察。

2.由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作办)负责对拟结好城市进行调研考察,就双方近年来开展合作与交流的情况,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互补性,以及建立长期友好关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撰写调研报告,报市政府。

3.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将拟缔结友好城市关系的事项提交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4.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5.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后,形成决议。

六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按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开展。

2.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将拟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的事项提交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七按规定批准同意缔结友好城市关系和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后,由市协作办与拟结好城市职能部门协商建立结好相关事宜。

1.起草关于双方结好的协议书草案,经两地政府同意后,形成正式文本。

2.起草关于缔结友好城市关系和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的签约仪式方案,报经两地政府协商同意。

八每两年由市领导带队到各友好城市访问一次,交流洽谈两市共同关心的事宜。市协作办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团到结好城市学习考察,互通信息,密切往来关系。

九充分利用我市举办或参与的各种节庆活动,有计划地邀请结好城市的领导来温参观考察,热情周到地做好接待工作,推动两市关系不断深入发展。

十市各相关部门要运用市场化手段,引导和组织我市企业到结好城市考察学习投资创业,推动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与结好城市相关部门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开展活动,促进友好关系发展;为结好城市的政府和企业来我市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提供帮助和服务。

十一我市在与结好城市结好周年时应致贺函贺电。如有必要可举行周年纪念活动。

十二我市与结好城市之间的政府代表团互访活动费用,一般自行解决。必要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开展结好城市工作的有关费用列入市协作办年度预算。

十四市协作办负责友好城市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负责拟建立结好城市的调研工作,撰写调研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市政府审批;编制和实施友好城市工作的年度计划;负责市领导出访结好城市的活动计划编制和协调联络工作;配合做好结好城市代表团来温考察访问的接待工作;负责与友好城市的日常性工作,了解和掌握结好城市的基本情况和信息,及时提供给市领导及有关部门和企业参考。

十五市相关部门与已缔结友好城市和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的相关部门不再另外结好,其相互之间拟开展的友好活动应通报市协作办,纳入市友好城市工作总体规划。

十六结好城市之间连续五年以上未开展活动的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双方应考虑协商解除结好城市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