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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新时期工会意见

改进新时期工会意见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围绕县第十二次党代会战略部署,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加快我县早日建成全省经济强县和全国旅游名城作出贡献,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发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时期工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明确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总体要求

1.全面认识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当前,我们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全县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工会组织不断健全,工会建设得到加强,职代会的作用愈加明显。在新的形势下,工会工作的领域、重点、对象、方式等发生了深刻变化,工会工作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各级党组织必须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领导,坚持工人阶级是党的阶级基础不能变,职工的主体不能变,职代会的性质、作用不能变,更不能撤销工会,取消职代会。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统一,有利于推动全县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2.准确把握工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经过近年来的改革发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已经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人们的生活方式、就业方式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关系的调整、思想观念的碰撞等引发的矛盾更加复杂多样。特别是加快早日建成全省经济强县和全国旅游名城进程中,有机遇,也有挑战。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激发工人阶级的创造活力和劳动热情,科学应对职工队伍结构、思想观念、就业方式、利益诉求出现的新变化,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协商,扩大工会覆盖面、提高职工素质、维护职工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

3.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总体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坚定支持工会始终坚持的正确的政治方向,为工会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搭建广阔舞台,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各级工会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认真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全面融入发展大局,全面履行基本职能,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全面发挥工会作用,不断提高工会干部服务广大职工和会员以及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能力,努力把工会建设成为党政信任、职工信赖、社会信服的职工之家,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推动玉山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功立业

4.组织职工当好玉山发展主力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工会按照县委总体要求,建立健全部门参与、工会运作的劳动竞赛委员会,组织动员职工围绕我县“十二五”规划和全面实施大开放,致力发展大产业,精心构建全国旅游名城,积极发展大交通,谋划发展大物流,加快发展大旅游,着力发展大民生,确保实现大稳定的八大战略,深入开展建功立业活动。加大劳动竞赛的投入,县财政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每年要确保劳动竞赛活动经费,着力提高劳动竞赛的质量和效益,努力在产品创新、服务精良、管理科学、生产安全、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新成效。各级工会要以创建“工人先锋号”为载体,开展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推动创新型企业、创新型班组建设,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5.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宣传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引导广大职工崇拜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工人伟大、劳动光荣的浓厚氛围。要加强对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培养、推荐、评选工作的领导,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劳模管理服务工作,定期组织劳模疗休养,将劳模慰问金、补助金、困难劳模帮扶金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工会要完善联系劳模制度,主动与劳模特别是一线职工劳模交朋友,掌握了解生产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不断推进劳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6.加强职工队伍素质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工会发挥“大学校”作用,发展繁荣职工文化和企业文化,全面提高广大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技能、民主法治、健康安全、社会文明素质。政府有关部门要与工会一起组织开展各类职工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和技术创新活动,建立职工技能竞赛与职业技术鉴定、职业技能晋升相结合制度,完善激励政策。督促企事业单位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向一线职工倾斜。要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场所,并纳入公共发展规划。

三、支持工会依法履职,服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切实维护职工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7.支持工会依法维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通过深化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等方式,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体面劳动。进一步完善政府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方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矛盾预警、预防、调处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支持工会依法在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集体合同制度,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推动建立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不断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努力实现职工工资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随着企业效益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按照《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省厂务公开条例》要求,积极引导职工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坚持职代会民主评议制度,并把评议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依法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

8.发挥工会在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协助党政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形成维护职工队伍和稳定的强大合力。引导职工正确对待改革发展过程中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服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化解矛盾方面的作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权益。支持工会建立健全职工权益维护的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工会组织要及时掌握职工群众思想动态、利益诉求和社会舆情,及时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情况,及时疏导职工情绪。对职工的信访和劳动争议,要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中心的作用,积极做好调解工作,对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引导职工依法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

9.健全困难职工帮扶工作长效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支持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困难劳模帮扶工作,将同级地方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纳入社会救助体系,落实帮扶配套资金,各级财政要将困难帮扶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对符合条件的工会所属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资质认定和政策资金扶持。对工会组织接收定向用于困难职工、困难劳模帮扶的社会捐赠,应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各基层工会要深入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冬送温暖”等帮扶解困活动,工会要依法督促企业落实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协助党委、政府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

四、高度重视工会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工会活力

10.进一步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工会加大组建工作力度,坚持“党建带工建,工建服务党建”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党委和总工会负责,将工会组建工作责任目标纳入党建工作考核内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工会创新组建方式,根据我县大多企业规模小的特点,要着力推行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协商,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民营企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为重点领域,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为重点对象,大力推动企业、事业及机关依法普遍建立工会,全面完成非公企业数据库2011—2013年三年建会规划目标任务,努力实现工会组织全覆盖。企事业单位在改革、重组、改制中,要保证工会组织不被撤销、合并。支持工会在劳务派遣公司组建工会、发展会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切实维护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乡镇、村、企业“小三级”工会组织网络。对符合条件经工会多次做工作仍拒不建立工会的单位,应依法收取工会筹备金,取消评先评模资格。

11.加强企业工会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工会贯彻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按照“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企业工会工作原则,强化企业工会职责,发挥企业工会作用。凡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要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副职配备,是中共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企业中层正职配备。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享受同级副职配备,专职副主席享受同级中层正职待遇,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千分之三配备。企业工会要带领职工立足岗位,为企业发展做贡献。坚持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关心职工生产生活和精神文化需求,做好劳动争议调处和纠纷化解。建立健全职工评价和会员评价制度,以职工群众是否认可和满意作为考核企业工会工作的重要标准,全面提高企业工会工作水平。上级工会要加强对企业工会的指导和服务。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为工会工作提供坚强保证

12.健全完善党委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制度。坚持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确保各级工会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与工作部署,使党的意志成为工会组织的决议和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各级党委要把工会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党委定期研究工会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听取二次工会工作汇报,每届党委至少召开一次工会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职工和工会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帮助解决工会工作中带有方向性、原则性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把更多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的要求,把党政所需、职工所急、工会所能的事更多的交给工会去办。在提名党委委员和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常委候选人时应充分考虑工会负责人,增加工会代表和一线职工、劳动模范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

13.健全完善人大、政协支持工会参与执法检查和民主监督制度。各级人大、政协要认真听取工会在处理劳资矛盾中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严重性、倾向性问题的意见,加强涉及劳资关系内容的执法检查、民主监督。每届人大应适时安排《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每届政协应适时进行劳动关系、劳动矛盾、劳动保护方面的专项调研及视察活动,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14.健全完善政府联系工会工作制度,大力支持工会工作。各级政府与同级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有关问题。凡是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改革,要有工会成员参加;凡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规章、文件及重大政策措施时,要认真听取工会的意见。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帮助工会做好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工作,进一步完善规范税务代收和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工作机制,加强工会经费、资产的管理。统筹安排好职工活动场所、办事场所、办公场所等工会“三大场所”建设。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在城市建设规划中,不得侵占工会的办公场所及其所属设施,确实需要异地重建的,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工会资产管理规定,确保迁建所需土地和资金补偿。

15.加强工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按照德才兼备原则,选好配强工会领导班子,重视工会干部队伍建设,保持工会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的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梯次结构。县工会领导班子中应配有女干部,乡镇工会主席(主任)可以专职,也可以兼任。经济相对较发达的乡镇尽量配备专职工会主席(主任)。乡镇工会主席(主任)由同级副职兼任,并配备一名专职副主席(副主任)或工会干部。进一步强化工业园区工会建设,选优配强工会领导班子,工业园区工会主席一般由分管工会工作的领导同志兼任,在编制限额内配备一名专职副主席和工会干部。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以及建立了系统工会的主席,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是党员的进入同级党委。村(社区)工会主席一般应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兼任。对工会组织在社会化、职业化过程中招聘协理员等,纳入社会工作者序列。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维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要重视关心工会干部的成长,把工会干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通过党校培训、挂职锻炼、内外交流等多种方式,加强工会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和交流。落实工会协管干部的规定,在调整配备工会领导班子成员考察干部时,党委组织部门要事先征求上一级工会意见,并邀请上一级工会组织部门进行联合考察。要大力加强机关工会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增强机关工会“建起来、转起来、活起来”的新路子,充分发挥机关工会作用。

工会组织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党的领导,主动服务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千方百计把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凝聚起来,坚持科学发展,推进富民强县,为玉山奋力跻身全省发展第一方阵、早日建成全省经济强县和全国旅游名城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