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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治安治理组织建设意见

乡镇治安治理组织建设意见

为了认真落实“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基层综治组织建设,建立完善治安防范长效机制,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实现社会治安良性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以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宗旨,以加强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为目标,夯实工作基础,加强工作力量,采取各种有效的办法,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确保社会治安秩序持续稳定,为建设西部经济强县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在乡镇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为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专职机构。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成员由县综治成员部门和其它行政执法部门驻乡镇的基层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并吸收辖区内主要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乡镇主管政法综治工作的党委书记兼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等可兼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乡镇配备2名专职综治专干,受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专职综治干部享受公安干警待遇。

三、主要职责

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中央和省、市、县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示和决定,研究制定本辖区的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方案和重要措施,提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后负责组织实施。

2、定期研究分析辖区内社会治安形势和工作动态,及时向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反馈信息,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提请同级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并督促落实。及时排查社会治安混乱地区的突出治安问题,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治理整顿活动,有效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增强群众的安全感。

3、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全面排查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指导和督促所辖行政村、社区和有关部门以及辖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调处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治安中心户长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任务,健全完善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尤其要注意排查调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集体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和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4、加强重点群体的教育、管理和帮教工作,切实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和指导有关单位和协管员做好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工作,切实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和指导有关单位和协管员做好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流动人口顺建设中的积极性和重要作用。大力推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八个一”工作经验,协调司法所、团委、妇联、关工委等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做好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和社区从事青少年教育的教师的选派和管理工作;指导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和辖区单位做好社会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工作;积极推行家庭、单位和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指导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落实帮教措施,努力减少其重新违法犯罪。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吸毒人员和受邪教影响人员的帮教工作。

5、组织开展各种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制定创建规划和验收标准,落实工作责任,深入开展“无刑事案件、无重大治安案件、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青少年违法犯罪、无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五无”平安乡镇、村、组和社区创建竞赛活动;高度重视社区创建工作,健全社区综治组织,挖掘和整合社区资源,进一步拓宽社区安全创建活动内容,把社区的管理、教育、服务和防范紧密结合,全面提升社区整体防范水平;积极组织协调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基层政法单位参与创建工作,大力协助公安机关深化警务制度改革;加强对责任区民警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考核管理,确保包片民警每周在村组、社区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创建工作,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参与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6、指导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基层政法单位和基层综治办、治保会、调委会以及各类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形成工作合力。

四、群防群治队伍建设

1、坚持群专结合方针,积极探索和完善新形势下群防群治的组织形式、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组织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治安防范。要广泛宣传“维护治安,人人有责”的观念,宣传治安防范知识,引导广大群众制定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居民守则等,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义务治安防范活动。

2、加强对各类巡逻队、联防队、护村(护厂、护校)队等群防群治队伍的组织、指导和管理,使其在治安防控中充分发挥作用。要把群防群治工作与再就业、社会保障工作结合起来,组织实施选聘下岗职工人事群防群治工作,并从实际出发组建多种形式的专职群防群治队伍,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组织协调,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要建立健全专职群防群治队伍的管理制度,从队伍的职责任务到队员的招聘录用、教育训练、值勤备勤、奖励处惩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严格管理。

3、进一步发挥发兵组织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的作用。各级人民武装部门作为同级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地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民兵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治安防范工作。根据需要,乡镇人武部可成建制组织民兵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成应急任务。

4、按照“充实、完善、巩固、提高”的思路,加强治安中心户长工作。及时调整充实人员,注重从党员干部、离退休干部、复退军人和下岗职工中选拔中心户长。坚持每年两次的培训制度,以乡镇为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中心户长进行政策法律和业务技能培训。建立中心户长定期述职制度,实行量化考核、奖优汰劣。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补偿、按绩奖励的激励方式,充分调动治安中心户长的工作积极性。

5、建立经费保证机制,多渠道筹集群防群治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大对群防群治工作的投入。要严格按照人均0.15元的标准核定综治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加逐年提高。同时,要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群众个人适当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群防群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考评和工作机制

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档案,加强日常管理。要结合实际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目标,层层签订责任书,建立严格的检查监督、定量考核和评比奖惩制度。把社会治安责任制同经济责任制、领导任期责任制结合起来。根据工作业绩和群众意见,每季度进行1次考核,每半年进行1次奖评,做到科学考评,强化督查,严格追究、推动工作。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坚持执行各项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实。

1、定期分析评估社会治安形势机制。乡镇综合治理委员会每月召开1次全体成员会议,每半年在辖区开展1次群众安全感调查活动,认真分析评估社会治安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工作对策和具体措施,并加强督促,确保落实。

2、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坚持每月1次全面排查、通报和向上级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研究制定解决措施,落实承办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限期整改,化解矛盾。

3、督促检查机制。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等基层政法单位和治保会、调委会的工作指导,督促其认真落实工作措施。定期对村组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突出治安问题。

4、工作术职机制。每半年,各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各村组要向乡镇综合治理委员会,各乡镇综合治理办公室要向县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1次工作述职,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反思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时纠正改进。

5、重大治安情况报告机制。乡镇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本辖区的治安稳定情况,对发生的重大刑事治安案(事)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县委、县政府的同时,一并报县综治办。对隐瞒不报者,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教育培训机制。由乡镇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以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庭为主,健全教育培训制度,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经验交流等灵活多样的方法,每季度对各村组、社区和辖区各企事业单位综治办、治保会、调委会工作人员以及治安中心户长进行职责任务、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

7、责任追究机制。对基层综治组织建设薄弱、工作不力的地方要加强督促检查,促进落实措施。对因领导重视不够、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治安问题的村组和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六、组织领导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心,切实加强对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重视和加强乡镇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组织建设,配齐配强专职干部,明确工作职责,真正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发挥作用。从人力、财力、物力和制度上保证社会治安防范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要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强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等基层政法组织力量。公安机关要精简上层、充实基层、保证责任区民警有足够的精力抓好基层防范工作。司法所、人民法庭要合理设置,配齐配强人员,健全工作机制。

要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居)委会组织建设。健全治保会、调委会组织,做到组织、人员、工作、报酬“四落实”,充分发挥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要严格实行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的工作列入任期目标责任,作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把社会治安状况的好坏真正作为考核、选拔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治安防范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本乡镇治安问题突出的,要依据省综治委等五部门《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责任追究的通知》精神,追究责任。乡镇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狠抓各项工作措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