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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意见

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意见

一、合理确定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全市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按成本加利润核定。全市新建设商品住房价格要保持基本稳定,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利润率控制在20%以内。今年。不得超过去年。2013年后房价随全市物价指数变化调整。

二、严格实施住房限购措施。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对提供虚假证明的购房人,从年3月1日起。限购2套住房;非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市户籍居民家庭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市户籍居住家庭。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和中介企业要严肃处理。

三、不断完善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其中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总量的70%对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不落空。要停止房地产建设用地审批及供应。要抓紧完善土地供应方式。对保障性住房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采取“先限房价、后竞地价”方式供应;对2A级以上高档商品住房用地继续坚持招拍挂制度供应。土地管理部门要将开发建设方案、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土地购置资金来源和垫资比例作为评标的重要条件,市县区建设和国土部门要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没有完全落空的县区。尽快制定出台土地出让管理办法。从年3月1日起,所有新审批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必须配建面积10%保障性住房,并在首期开工建设,建成后由政府统一按成本价回购。凡不按比例配建的一律不予批建。国土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对现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对新供房地产项目用地,一年内必须开工建设,否则无条件收回;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

四、全力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任务。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主体竣工率和投资完成率达到60%以上;年续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率达到100%分配入住率达到60%以上;年以前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率和分配入住率均达到100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土地供应。

五、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全市所有申请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所有商品房开发项目的申报价格逐小区进行审核,严格实行商品房价格申报、审核、备案、公布、监督、处罚制度。从年3月1日起。必须同时向物价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销售价格。控制价格目标内合理核定销售价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批准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要一周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核定价格明码实价对外销售,不得随意涨价。对擅自涨价或采取阴阳合同等形式变相涨价、未取得预售许可违规预售和取得预售许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违规出售企业自留房屋等行为,相关部门要严肃查处,除取消经营资格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住房交易税费征收和信贷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建设、房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从房地产项目的申报、审批、备案、建设到交易、登记、办证,实现全过程监管,确保规范运行;物价和房管部门要做好商品住房价格审核和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国土部门要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依法收回;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相关税费的征收和监管,防止“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六、认真落实约谈问责制度。县区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县区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市政府负总责。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对保障性住房任务没有完成的房价控制目标没有实现的违规出让土地和审批项目的监管不力的县(区)和部门,市政府主要领导将约谈有关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被省、市约谈的县(区)和部门,取消年度综合评奖资格,市发改委不予安排除保障性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计划,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审批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严格落实各项调控和保障措施,确保监管到位。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抓好落实,确保全面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