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县委创业富民指导意见

县委创业富民指导意见

为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推进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强县进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创业富民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国家实施中部崛起战略、建设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和行政区划调整等重大机遇,按照政府营造环境、人民创造财富的原则,以弘扬创业精神为先导,以增强创业活力为主线,以构建全方位的创业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为目标,努力建设全民创业型社会,为科学发展、加速跨越、富民强县提供强大的内生动力。

2、工作目标。2012年至2015年,每年新增创业企业429家、个体工商户2412户以上。到2015年,万人拥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达240家,万人拥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达2.7亿元,建立专业特色鲜明、孵化功能显著的创业基地5个以上,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县GDP比重达67.7%以上,使成为创业成本较低、创业人才密集、创业效果良好的创业绿洲。

二、培育壮大创业主体

3、加强创业引导。根据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结合我县产业发展定位,编制特种电缆、精细化工、纺织服装、羽毛羽绒、农副产品深加工、现代物流、装备制造、三产服务等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多渠道征集一批“投资少、风险低、见效快、易操作”的创业项目,充实创业项目资源库,大力开展创业项目咨询,积极为创业者推介创业项目。

4、激发全民创业。大力倡导城乡各类人员自主创业,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开拓创业,鼓励、支持军转干部、退役士兵主动创业,鼓励、支持残疾人员自强创业,鼓励、支持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余热创业,鼓励、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辞职、退休及其他政策、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带头创业,鼓励、支持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凤还巢”回乡创业,吸引县外创新创业人才来无投资创业。

5、推动“二次创业”。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转为法人企业,鼓励、支持农业种养大户牵头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和各类经济组织由自我积累发展向利用社会融资转变,新上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二次创业”项目,不断发展壮大。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6、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注册资本门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在两年内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放开经营范围,除国家明文禁止或限制性经营规定外,允许创业者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允许多样性出资方式,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作价出资;非货币出资额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7、简化审批程序。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程序,开辟创业“绿色通道”窗口,推行联合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积极做好创业指导工作。

8、设立专项基金。县财政每年安排1420万元,设立创业专项扶持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创业成果、开发创业项目、开展创业培训、组织创业实训、建设创业园区等,通过补贴、贴息、风险补偿、奖励等措施,鼓励全民创业。

9、减免相关费用。对城乡新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创办企业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确需缴纳的,由县财政给予返还补助。进入经济开发区创业的,按规定实行“零收费”。进入政府投资兴建的创业基地创业的,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适当补贴水电费,补贴资金从减半缴纳的场地费中支付。

10、给予税收奖励。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辞职或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本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首次创办个体、私营企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下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在享受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3年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其他首次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3年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部分奖励,第一年奖励100%,第二年奖励80%,第三年奖励50%。现有个体工商户扩大生产经营,根据营业额、经营场地和面积、就业人数三项指标,达到相应规模后转为法人企业的,2年内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3年内给予社会保障政策支持。

11、加大创业补贴。对登记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独自创办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的,根据合伙经营或独自创办企业的人数,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4000元标准给予补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2万元,分3年到位,每年不超过4000元。对各类初创企业新录用登记失业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实际录用人数,分别按每人15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岗位补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分3年到位,每年不超过7000元。对个体工商户转为法人企业的,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升级补贴,分2年等额到位。对本县城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继续按规定领取其应该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的,创业成功后所得收入1年内暂不计为家庭收入;创业期间遇到突发事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12、创新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部门,对诚实守信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开辟贷款“绿色通道”,积极发放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微小贷款等无抵押或无担保类贷款;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开发适合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需求的金融产品。各创业基地建立创业服务中心,为进入基地的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服务,助推企业创业成功。

13、扩大小额贷款发放。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和额度,凡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均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其中个人创业、合伙创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分别可达8万元、50万元和400万元,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对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且创办的经济实体成长性较好的个人、合伙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分别可申请最高额度为8万元、50万元和400万元的二次贷款,并按25%给予财政贴息。增加小额担保基金规模,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激励机制,从2012年起,每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000万元以上,同时设立不少于3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风险基金,并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纳入县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

14、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成立注册资本金为2000万元的风险投资公司,积极引入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初创型中小企业。对企业销售收入和税收3年内年均增速不低于20%的(最低一年不低于10%),县政府可按该企业每股净资产增资扩股,或与社会风险投资机构以1:1比例同进同出,增资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被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或成功上市后,县政府股权适时退出,所得收益在扣除本息后,余下部分的30%奖励给原股东(含风险投资机构),20%奖励给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5、优先保障用地需求。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总体规划,将创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各类创业主体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时,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可采用租赁方式解决用地。积极探索创新土地流转的方式方法,促进土地向公司、业主和种植大户集中。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场地,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优先保障创业项目场地需求。

四、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16、拓展创业培训。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有创业愿望人员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将已经创业且有培训需求的人员纳入创业提升培训范围。提高创业培训质量,针对不同群体、不同阶段的创业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项目开发培训,同时建立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加强创业基地建设,在已建各类创业园的基础上,提高标准,改造升级,打造省级创业示范园区。

17、强化创业服务。充分发挥创业指导组织职能,在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建立创业指导中心,为各类创业者提供创业帮助、政策咨询、项目推介、专家指导、小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加强创业服务团队建设,通过聘请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中介机构人员,充实创业指导专家团力量,为各类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创业服务。健全创业服务台帐,根据创业人员创业状况,建立创业回访制度,扎实做好后续服务工作,提高创业稳定率。完善创业信息网络服务,在相关单位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在县人社部门网站和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定期创业政策、投资项目、市场行情、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相关信息。

五、强化各项保障措施

18、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委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县相关负责人任副组长,县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和督促检查。各乡镇也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19、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加大对创业富民和创业成功人员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能人办企业、百姓创家业、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浓厚氛围,掀起“想创业、敢创业、会创业、创大业”的创业热潮。开展“创业之星”、“推进创业富民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活动,对在创业富民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0、优化创业环境。对现有行政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凡未经省级以上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对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要及时依法从严查处,切实保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