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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指导意见

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性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年全省统计巡查情况的通报》甘政办发[]27号)市基层统计基础力量薄弱,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一是乡镇统计机构不健全,经费投入少,大多数乡镇没有统计工作站,乡镇统计工作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兼任,没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且变动频繁,从时间、精力、技能上很难保证统计工作需要,导致统计工作衔接不好,影响到县级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二是统计信息化建设滞后。县级统计部门没有专门的计算机房和工作网站,乡镇统计网络不健全、工作条件差,与繁重的统计任务矛盾日益突出。三是部门统计配合程度低。很多单位和部门没有按要求设置统计室、配备专业人员和持证上岗,统计数据采集困难,数出多门现象比较突出;受利益多元化驱动,一些部门统计法制观念淡薄,瞒报、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现象时有发生。四是统计管理滞后。基层单位、乡镇统计台帐不健全,统计资料管理零散,部门统计管理不规范,直接影响了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夯实基层统计工作基础,提高源头数据质量,促进陇南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做好统计工作的重性,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突出问题,以坚实的基层统计基础提升全市统计工作水平。

二、健全统计机构网络,充实统计工作力量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新修订的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要求,进一步加强统计机构网络建设,努力改善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工作条件,不断优化统计工作的外部环境,强化乡镇、部门统计在源头统计调查和确保统计基础数据质量方面的职能。一是健全统计工作机构。新一轮县乡机构改革中,加强县区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建设,充实统计工作力量;建立乡镇统计工作站,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办公场所、有办公设施、有工作制度、有数据处理设备、有统计资料专柜的七有”标准,推进乡镇统计站规范化建设;健全村委会、社区统计室,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综合统计工作。乡镇统计工作站长由分管乡镇长兼任,村委会、社区统计室主任由村(居)委会主任兼任。二是依法配备统计人员。根据《统计法》规定,乡镇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乡镇,配专职统计员2名,2万人以下的配专职统计人员1名,纳入乡镇人员编制。人员配备上,由统计部门商人事部门提出意见,人事部门发文确认,明确统计工作岗位。各县区政府可尝试对乡镇专职统计人员、经费、业务由县区统计局垂直管理的模式。乡镇统计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调动的应征得县区统计局的同意,并及时明确接替人员,交接统计资料。统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积极参加政府统计部门举办的业务知识培训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持证上岗。三是加强统计队伍建设。统计工作专业性强,对人员素质要求高,各县区政府要按照统计工作的特殊要求,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以适应统计工作的特殊要求。要把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济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好的人员充实到统计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四是依法履行职责。县、乡镇、村、社区统计机构要认真履行综合统计管理职能,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完成国家和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全面报表、抽样调查、普查及其他专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和汇总本区域内综合统计资料,确保基层统计数据“一个出口”对外。

三、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畅通统计信息渠道

市、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确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统计业务上受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市、县区政府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大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力度,不断提高统计整体工作水平。

各部门、各单位的统计工作人员,要在市县政府统计部门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认真履行向本级统计机构报送国民经济核算、服务业统计、社会事业监测等所需的本部门统计资料的义务。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属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业统计资料时,应当同时抄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对政府统计部门要求报送的统计报表,各部门不得拒报、迟报、瞒报、虚报统计数据资料。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部门统计结果中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数据,应当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核实。各县区统计部门要加强基层统计人员管理,对统计人员有变动的要遵循“先补后变”原则,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归档、交接工作,做到报表台帐化、历史资料档案化。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省部门统计管理规定》省统计巡查办法》和《省部门统计巡查办法》要求,认真开展统计巡查检查,积极支持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支持统计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各类统计违法案件。要加强统计普法宣传工作,向全社会广泛宣传《统计法》普及统计基础知识,为统计工作营造良好的统计工作法制环境。

四、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

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陇政发[]79号)文件精神,按照“各县区统计事业费按辖区总人口人均0.5元、市上按全市总人口人均0.1元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求务必予以落实,不断加大对统计工作的经费投入,建立健全统计经费保障机制,使统计工作任务与所需经费保障相适应。大型国情国力普查(全国农业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普查实施年份本级财政预算,常规性的统计调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常年预算,对其他增加的临时性、一次性专项调查,其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应予以适当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