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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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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管理意见

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健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的重要意义

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预防和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是城乡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我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私搭乱建、抢搭抢建等违法建设现象并未得到彻底杜绝。这些违法建设的存在,不仅破坏了城乡规划管理秩序,增加了城市改造和建设成本,而且影响了市容市貌,破坏了城市形象。建立健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既是巩固我区违法建设整治成果,杜绝新的违法建设产生的迫切需要;又是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有利于降低城市改造和建设成本,避免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各镇办、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的重要意义,积极投入和参与违法建设的监管,彻底杜绝新的违法建设产生。

二、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属地管理,权责统一。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以及“谁主管、谁负责”,各镇办对本辖区违法建设监管负总责,对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

(二)超前介入,预防为主。必须把预防违法建设作为重点,积极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引导辖区单位和城乡居民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自建房屋的申请、报批。同时,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监督举报等机制,从源头上预防新的违法建设产生。

(三)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顾全大局,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城乡规划和管理,全力配合执法部门开展工作,坚决杜绝新的违法建设的产生。

(四)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在查处违法建设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加强教育引导,避免给群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要公正执法,依法办事,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三、违法建设监管的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职责

成立区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第一召集人,成员由各镇办和区建设局、旧改办、国土分局、公安分局、区规划监察队、国土土地监察大队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1、具体处理行政管辖区域内涉及违法建设的相关工作;

2、研究解决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的难点、重点和突出问题;

3、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影响大、情况特殊的违法建设进行集中清理、强制拆除工作。

(二)各镇办职责

1、负责做好辖区规划、土地、建设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本辖区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并上报违法建设行为;

3、负责辖区内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危房改造的报批初审工作;

4、负责协助区建设局、旧改办及国土分局实施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拆除工作;

(三)区建设局职责

1、负责协调指导对规划区外违法建设的监管和整治工作。

2、负责辖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上报工作;

3、负责组织对城市规划区外各类建设行为的巡查监督;

4、负责全区违法建设的核查工作,对违法建设案件及时出具书面界定意见;

5、负责城市规划区外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四)区旧改办职责

1、负责协调指导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监管和整治工作;

2、负责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监督;

3、负责巡查发现和群众投诉、举报提供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初核工作及初核情况的报告工作;

4、负责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五)国土分局职责:

1、负责对全区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巡查监管;

2、负责对违法占地以及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违法用地的核实和查处工作。

(六)区信访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区信访局负责做好拆违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公安分局负责对干预、阻挠执法或暴力抗法等事件,从快、从严、从重进行处理;其它各相关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四、违法建设的预防与查处

(一)违法建设的预防。各镇办、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和管辖区域,制定巡查监管方案,突出工作重点,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阻止违法建设行为。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加强土地、规划和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守法意识,引导城乡居民和辖区单位依法申报、依法建设,切实提升城市建管水平。

(二)违法建设的查处。各镇办巡查发现违法建设时必须及时制止,并在4小时内上报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实地核查;凡属于违法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对不听劝阻继续施工和未限期拆除的,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依法强行拆除。对群众举报和领导交办的违法建设案件,各镇办、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看,勒令停工,并按有关程序进行核实和立案查处;对于影响重大、情况严重的违法建设,由区联席会议组织建设、国土、公安、旧改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强制拆除。

五、建立健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各镇办要对辖区每户居民的房屋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并通过拍照、摄影和绘图等手段,留存建筑物现状图片,造册登记,建立台帐,做到“一户一档一图”。登记台帐一式三份,分别由镇办、村留存,并报区级相关部门备案。清查登记在区建设局和旧改办的专人指导下,由镇办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城市规划区村组、社区资料在区旧改办备案,规划区外村组资料在区建设局备案。各镇办要按照“先行试点,全面铺开”的办法,年12月前至少完成一个村组的清查登记工作;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规划区内村组、社区的清查登记,9月底前全面完成规划区外村组的清查登记。区建设局要统一设计清查登记的表格、册集,及时提供各镇办。

(二)健全民用建筑报建审批制度。辖区内村(居)民在新建或对原有民用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前,必须向村组(社区)和所在镇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村组(社区)和镇办初审并报区建设局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切实做到“凡建必报,凡建必批”。区建设局要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符合条件的要加强施工监管;对未按批准方案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建立日巡查制度。各镇办必须每日对本辖区巡查一次;区规划监察一队、二队和国土土地监察大队必须每两日对分管区域巡查一次,确保对各类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拆除。各镇办和区规划监察一队、二队、国土土地监察大队要建立巡查日志,对巡查发现、群众举报和领导交办的每一例违法行为做到有据可查、有据可依。

(四)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各镇办、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的要求,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监管。要划分责任区域,定人员、定责任、定标准,明确目标任务,夯实工作责任,确保清查登记到位、日常巡查到位、预防查处到位。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巡查不到位、上报不及时,而致使违法建筑物主体建成的,对责任镇办进行通报批评;对故意隐瞒不报、被上级部门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对责任镇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接到报告后核实不及时、查处不到位的,对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长期未依法拆除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责任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组织处理。

(六)建立目标任务考核制度。每年年初,区政府与各镇办、相关职能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将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作为各镇办、各职能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和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实绩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年终统一进行考核讲评,奖优罚劣。凡被连续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把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健全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必须勤指导、具体抓,坚持深入一线,及时了解辖区及分管区域违法建设情况,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二)加强巡查,严格监管。各镇办、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及时掌握辖区违法建设动态,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核实、早查处,彻底杜绝违法建设的产生和蔓延。

(三)协调配合,部门联动。各镇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全局意识,在具体工作中,遇到问题多沟通,多协调,相互之间多支持、多帮助,加强协作、紧密配合,严禁推诿扯皮,相互掣肘。

(四)强化督查,确保实效。区建设局和旧改办要把“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违法建设多发易发区域作为重点,加强对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特别是对领导交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违法建设,要督促相关镇办、部门限期查处,并及时上报查办结果,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