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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意见

经贸局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征缴和扩面工作,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保证失业人员各项待遇的发放,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8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号令)和*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辖区内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6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南涧县辖区内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实施意见。

一、扩面范围。南涧县辖区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无条件地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如实申请应缴失业保险费,按时缴纳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以应纳入参保范围职工的等级工资和津贴(不含未进入津贴的奖金)之合为基数,按单位2%、个人1%的比例缴纳。

三、财政负担办法。

(一)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单位缴纳部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与工资同时拨付。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扣款后直接拨回单位,由参保单位按规定统一向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将单位缴纳部分拨到单位,由参保单位按规定统一向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缴费2%部分,按照财政供给比例由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财政按比例负担部分,随工资同时拨到单位,由参保单位按规定统一向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三)不属于财政供给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缴费全部由单位负担。

四、征收机关。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大政办〔20*〕25号)的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为失业保险的征收机关。我县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后,应按规定及时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失业保险金。地方税务机关在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收上要满足失业保险分帐核算的需要。

五、缴费和入库级次管理办法。按《*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大政办发〔20*〕25号)、《关于贯彻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3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参保和领取办法。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到县劳动就业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参保职工失业时,按云劳社〔2001〕108号文件规定,以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期限。失业职工的管理按《云南省失业职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七、其他。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后,财政、劳动保障、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失业保险费征收对帐办法等,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入社会保暂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八、本意见从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