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住建委综合治理工作计划

住建委综合治理工作计划

2012年,市住建委综治工作以市委、市政府工作为中心,紧紧围绕营造“大平安”,护航“大建设”,推动“大发展”为主题,贯彻落实市综治委部署,着力解决本系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努力把住建委系统建设为全市最稳定、最和谐的部门之一。

一、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综治组织

1、加强综治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综治工作人员具体抓的综治工作责任制,安排工作责任心强、技术精的同志从事此项工作。要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综治工作人员,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连续性。

2、开展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综治保卫干部业务素质。计划组织委属各单位在(兼)职综治人员参加市、区综治办安排的培训,提高综治人员技能水平。

3、加强单位内部人员普法和安全生产教育,结合机关效能建设,紧紧围绕我市“大平安、大建设、大发展”活动,调动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

4、深化平安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创建平安家庭、平安单位活动,努力营造健康祥和的工作、生活环境。

5、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做到领导重视、组织健全、人员落实。坚持“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思路,做到工作有计划,制度有落实,经费有保证,活动有记录,责任有分解,内部有目标,年度(中)有检查、有通报、有奖惩。

二、从维护建委系统安定团出发,认真做好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继续做好热线电话2044111服务平台,加强政府部门和群众的联系。机关全体值班同志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热心为百姓排忧解难。各单位各部门要安排好内部值班,做到与建委热线联动。

7、及时化解各类信访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因房屋开发拆迁和市政拆迁引起的上访,协调处理各种矛盾,及时收集上报各种信访信息。加大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力度,杜绝住建委系统发生大规模去市赴省群访事件。

8、积极开展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配合做好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积极配合市人社、工会、监察等部门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并建立了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9、服从和服务城市建设需要,不断加强单位内部人员的法制教育。要加大普法工作宣传力度,使广大职工知法、懂法、守法,使广大职工崇尚科学、弘扬正气、破除迷信,自觉抵制黄、赌、毒和“”等各种邪教侵蚀,并与之作斗争。

10、做好为重点工程保平安活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城市建设中的稳定工作,以优化工程建设环境为目标,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及时化解重点工程建设中的矛盾纠纷,做到提前介入、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及时跟踪服务。

11、开展经常性走访慰问活动。在重要节日和重大事件节点,如“七一”、“八一”、中秋节、春节等,要认真研究排查相关不安定因素。组织慰问系统内部各类困难群体。

三、主动与属地综治部门配合,积极完成上级综治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

12、各单位要加强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加大综治经费投入,提升综治水平。重点部位、重点单位要采取必要的技防措施,有条件的单位要安装监控视频摄像。要加大防范力度,重点部位要严防死守。内部防火、防盗设施要处于完好状态,确保正常运转,领导要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

13、要定期排查矛盾纠纷和治安、安全隐患。对不稳定的因素要及时调处解决,对隐患和事故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确保全年系统无刑事案件、无治安案件、无政治案件发生,坚决杜绝恶性案件和重大经济盗窃案件的发生。

14、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综治宣传月活动。要建立长效机制,稳妥推进“五五”普法。要教育全体人员提升综治意识,达到群防群治、人人参与的效果,确保宣传月工作不流于形式。

15、认真完成上级和辖区综治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

四、认真履行我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

16、严格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将治安防范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用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做好前置审查和竣工备案工作,为打造平安创造有利条件。

17、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切实搞好服务。坚持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方针,规范对外来施工队伍管理,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做好法制宣传,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18、继续做好化解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物业管理、房屋产权交易引起的矛盾纠纷,继续抓好危房监管及出租房管理工作,坚决消除各种隐患。

19、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规范建委网络信息,做到涉密信息不,不经审查的信息不,杜绝网络泄密。

20、加强与综治联系点关系,优势互补,共同推进平安建设。保持与禹会区张公山七社区共建共创,加强联系与沟通。发挥自身优势,拟将会议室部分长条办公桌椅交社区建活动室,完善社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