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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城区地名管理通知

规范城区地名管理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蓝田街道办事处,涟源经济开发区,娄底白马灌区管理局,市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地名管理工作,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城区新建道路、桥梁、广场、公园或其他公共地域、住宅小区、6层以上(含6层)商住楼、综合性大楼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城镇建筑物(群)等名称的命名,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申报立项时,需向市民政部门申请并取得工程项目的合法名称;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合法名称办理报建、规划选址、建设用地等有关审批手续;房产、工商部门应在项目取得合法名称后,方可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民政部门应根据合法名称统一编制门牌号码并上牌;公安部门应以民政部门提供的门牌号码作为核定居民住址的依据。

二、城区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地域的名称命名,经市地名委员会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拍卖实行有偿命名,拍卖所得资金用于地名管理。

三、城区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地域的名称更名,须经市地名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学者评审论证,并登报征求市民意见后按程序确定。具有重大地名意义的命名或更名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全市城市中的街、路、巷、楼、门均应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具体由市民政部门统一规定样式、材料和安装时间,经费由产权单位或受益单位(个人)按规定负担;新建道路、桥梁、广场等公共地名标志的设置经费,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预算。

五、市地名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地名规划、论证、地名申报、管理和地名标志设置、更换等工作;对该批准命名的标准地名,应通过媒体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保护其合法权益。各乡镇、办事处民政所在市地名管理办公室指导下,协助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六、市民政局是地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发改、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房产、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并把地名命名列入相关审批工作流程。

七、本通知下发以前,已命名但未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的地名使用单位,应于2010年12月30日前,按市地名办的要求,补办相关手续;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限期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