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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法监管范文精选

规范执法监管

规范执法监管范文第1篇

为强化财务基础工作,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源建设,确保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税务发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对发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发票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是经济活动中重要的商事凭证和记录生产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不仅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和广大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且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保障财政收入,强化税收征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都要切实增强对发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按照有关规定领购、使用、索取、填开、保管发票,形成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社会监督、协税护税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源头监控,严格发票管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印、私售、伪造、倒买倒卖发票或非法取得、使用发票防伪专用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普通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凭据。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领购、使用和保管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消费、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时,都必须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开具或者取得统一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消费或接受服务时,有权向收款方索要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它凭证替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发票及税收、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核算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款。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抵扣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三、强化财务监督,严格发票使用

从起,各单位对取得的税务发票必须先经过查询,确认是正常发票后才能报销入账。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真伪查询鉴别—鉴别处理—领导签字—入账付款。税务机关负责提供发票查询平台数据支持。(国、地税局发票管理范围详见附件1)

(一)发票真伪查询鉴别

1、国税部门管理的发票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真伪辨别查询:

(1)登录山东国税网站普通发票查询举报子系统进行发票真伪的查询。

(2)拨打纳税服务热线电话,征收管理科电话。

(3)到各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场所直接查询发票真伪。

2、地税部门管理的发票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真伪辨别查询:

(1)登录山东地税网上发票验证系统进行发票真伪查询。

(2)拨打平邑地税纳税服务电话,征管和科技发展科电话。

(3)到各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场所直接查询发票真伪。

(二)鉴别结果处理

1、经查询鉴别为正常发票的,由财会人员接收发票,应作“已验证”标记,按照正常的财务管理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2、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取得方自行到原开票方换票或索取真票,或请税务部门按规定协助各单位取得真实发票。同时,各单位财会人员有义务对取得的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分别报送县国税局、地税局,也可进行举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以及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按照规定标准予以奖励。

(三)正常发票领导签批、入账付款

要切实加强对入账发票的审核和管理,杜绝发票报销过程中存在的真假不辨、审核不严、随意报销等现象。全县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审查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坚决拒签,严格控制违规票据入账。对取得的普通发票经查询鉴别为正常发票后,方可进入审批报销程序。

财务人员要严把发票报销入账环节关口,认真甄别发票真伪,对填写内容与实际业务不一致、印章与实际名称不相符、模糊不清等发票要重点审核,防止违反财经纪律和侵吞公共财产行为的发生。

对下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财务人员拒绝办理相关业务,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1、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未经税务机关监制;

2、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

3、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

4、伪造、作废发票;

5、其他不符合税务政策法规规定的发票(如使用非劳务发生地发票等)。

结算下列款项,必须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微机发票:

1、预付或结算建筑安装、项目工程等款项应索取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2、购买房屋、土地等行为应索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四、强化部门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县财政、公安、审计、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进一步强化对全县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发票流通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要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因把关不严造成税收流失的,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财政部门要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发放范围,对应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向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并督促其向税务部门领购发票。县财政部门在日常财政支出的审核过程中,要加强对发票的审查。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票据,不得列支,拨款时予以扣除,并及时通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作为“收支两条线”检查的组成部门,应派员全程参与检查活动,对发票管理等税收征管情况实施跟踪查处。

(二)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查处私印、私售、伪造、变造发票等重大违法案件,对利用发票进行偷税的行为要及时立案侦查,依法严厉打击。

规范执法监管范文第2篇

一、深入细化辖区监管责任制

在分局、工商所、段管员之间实行层级责任联动,形成上下协调、高效运转的管理体系。一是要明确机关各科(室)在辖区监管责任制工作中的职责。机关科室要树立为所服务、为所减负的理念,及时帮助工商所解决实施辖区监管责任制遇到的问题。二是要实施电脑全员考核。对工商所全体人员,包括所长的电脑操作技能进行考核,切实做到“全员考核,人人过关”。三是要建立工商所辖区监管责任制层级管理制度。形成“段管员——工商所内设小组——工商所——分局”四个责任层级,并将该项制度纳入分局绩效考核评估范围内,促进监管职责到位。

二、着力打压“私宰肉”生存空间

违法分子的法律责任。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对肉联厂、生猪批发市场、机团单位用肉情况的监管。准确掌握放心肉的流向和流量,杜绝私宰肉流入机团单位,死猪、病猪流入市场,堵死私宰肉销售终端。

三、全力推进“创文”工作

一是要加强对市场开办者和配送商的监督,建立肉品销售公示制度及猪肉档信息公示制度,扩大社会监督面。二是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坚决打掉私宰窝点,依法追究

一是抓好窗口建设。继续改善工作作风,建立和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提高群众对分局政务工作的满意度和社会评价度。二是抓好招牌广告清理。加强招牌广告的核准登记工作,严格把好准入关,定期开展违章户外广告专项整治,确保辖区户外广告、招牌广告设置、符合市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和举办2010年亚运会的工作要求。三是抓好经营性公共场所亮照经营。各工商所切实负起责任,全面清查经营性公共场所的证照情况,确保不因为证照问题拖全市“创文”工作后腿。四是抓好队伍精神文明建设。要树立讲文明、守纪律的良好形象。

四、彻底清理无照经营

一是要加强与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两大原则,在明确工商部门整治无照经营主体责任的同时,依据前置许可部门的职能,进一步细化工作分工,形成各部门分工明确、运转协调、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二是抓住重点,以点带面。主要将一、二级马路周边和城乡结合部的主要交通出入口作为重点整治区域,以餐饮、网吧、娱乐服务场所、地下旅馆、废品回收等为重点行业,集中执法资源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突破难点,以难促易。三是疏堵并举,切实解决制约整治工作的“瓶颈”问题。采取“疏堵并举,以疏为主、以打促疏”的措施,分区域、分类别、分步骤地积极开展整治工作。四是继续开展“创建持照、亮照经营示范街”活动,各工商所结合辖区实际,大胆突破,融入地方特色,形成新的亮点。

五、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一是严厉查处各类商标侵权行为,尤其是侵犯奥林匹克和亚运会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大力支持辖区企业实施品牌战略,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省、市驰名商标。同时建立和完善辖区企业商标监管资料库,推进辖区商标管理工作的网络化。二是保持打假高压态势,抓住石牌地区电脑城、*地区服装市场、*桥地区假烟制售窝点等重点区域,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打假联合行动,扩大上半年的打假成果。三是严厉打击非法传销。利用区政府牵头这一平台,调动街道、工商所等基层组织的积极性,深入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在龙洞、新塘、珠吉、员村、天河南试点地区,积极开展“五个一”活动(派发一张联系卡、建立一个信息台、发放一封公开信、签订一份责任书、构建一个监管网),发动社区群众进行群防群治,将活动深入到学校、工厂、社区、商业街、专业市场、车站等地。结合“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日”,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着重打击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的企业变相传销行为,使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得以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曝光。四是深入治理商业贿赂。进一步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提高办案水平,针对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医药购销等领域,争取查办一两个典型案例。密切与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五是打击虚假宣传。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属地政府和新闻媒体监督管理部门,强化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管。严格按照登记管理办法和设置标准核准登记。对于户外广告,要加大违章招牌的查处力度,理顺与其他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组织好专项整治行动。

规范执法监管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治公安;执法规范化;执法制度;执法责任

一、我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两个阶段

自2008年9月7日公安部党委首次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执法规范化以来,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全局性、基础性和长远性的战略部署,被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全力推进。迄今为止,我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加强阶段——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加强阶段是从2008年至2012年十八大,该阶段的主要目标是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2008年9月7日,公安部召开专题会议,明确了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具体思路,揭开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序幕。在同年召开的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上,提出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三项建设”,即“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2008年11月12日,公安部印发《关于大力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要求。2009年3月10日,公安部印发《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总体安排》,进一步细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工作要点和具体责任主体。2009年10月28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次对公安机关主要执法流程,做出较为系统全面、明确详细的规定,为公安机关的各类执法实践提供明确具体的指导和参考。2009年12月9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现场会,推广江苏南通市公安局以标准化管理推进执法规范化的经验,以推进执法标准化管理为抓手,进一步推进全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深化阶段——以建设法治公安为总目标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深化阶段自十八大以来至今,该阶段的总体目标是建设法治公安。建设法治公安这一总体目标的提出,标志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开始推向深入,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2013年8月15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任务和阶段目标》,进一步细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措施、责任主体及主体责任。在2014年的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上,公安部提出“四项建设”,即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建设。2014年12月21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会议”。2015年1月27日,公安部印发《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决定》。2015年2月17日,《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公安机关管理服务和执法工作改革方案》中提出要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从完善执法办案制度、执法司法衔接机制、执法责任制、人权保障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执法权力运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系列改革举措。2016年5月2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其中指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要着眼于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构建完备的执法制度体系、规范的执法办案体系、系统的执法管理体系、实战的执法培训体系、有力的执法保障体系,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保障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不断提高。要增强执法主体依法履职能力,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严格执法监督,解决执法突出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二、当前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基础,是适应错综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的有效举措。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转型,社会结构和执法环境发生深刻变化,迫切需要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与之主动适应。

(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公安执法活动既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又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水平。在警务实践中,警察的职能、任务和价值都是通过形式多样的执法活动予以体现。现代政治理论认为,秩序是在民主程序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规则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同时需要由相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开展执法予以维持。依法规范执法是实现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和保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之下的警务制度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程度最直观的反映。换言之,警察的执法水平直接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民主水平[1]。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进一步深化党对公安工作的正确领导,进一步深化法治公安建设,进一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以最直观的方式实现国家对公民个人自由权利的承诺。有鉴于此,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二)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我们在发展中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2]。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3]。法治公安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直观地体现了国家的法治化程度。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践行者、推动者、保障者,警务工作法治化水平直接关系职责任务的依法履行和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宪法、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事关政府法治形象和执法公信力。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要更好地发挥公安机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生力军作用,切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因此,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

(三)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载体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和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建立符合公安机关性质任务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建立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按照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总目标的要求进一步转变公安机关的职能,科学界定公安机关职能范围,优化公安机关内部组织体系,强化公安机关内部职责分工,构建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当前,我国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七大任务包括:一是健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机制;二是创新社会治安治理体制;三是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四是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五是完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六是健全人民警察管理制度;七是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我国全面深化公安改革主要聚焦的三个方面:一是着力完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提高社会治安防控水平和治安治理能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二是着力推进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从政策上、制度上推进更多惠民利民便民新举措。三是着力建设法治公安,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4]。这“七大任务”和“三个方面”的公安改革内容,均需要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予以协调推进,方得使改革得以顺利进行。因此,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载体。

(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应对错综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的有效举措当前我国面临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高发期、群体事件频发期和对敌斗争复杂期。一方面,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的威胁因素相互交织,民族、宗教矛盾在有些地方相当尖锐,恐怖主义活动依然很猖獗,国际敌对势力和国内的民族分裂分子、“”邪教顽固分子等的破坏活动还或明或暗地时有发生,严重的暴力犯罪不断出现[5]。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日渐迫切,其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准不断提高,进而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要求越来越高。此外,当前我国社会治安形势错综复杂。治安、刑事案件发案数高位运行,并有上升趋势,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化、动态化、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互联网时代的社会治安涉及面广、影响要素复杂,面临着来自境外敌对势力蓄意破坏以及境内网络舆情、互联网政治参与快速发展等多种严峻挑战。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有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要求确立社会生活有序模式的倾向,绝不是人类所作的一种任意专断或“违背自然”的努力[6],而是需要正义而健全的法律,以及规范有效的执法。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艰巨繁重的工作任务和复杂敏感的执法环境,公安机关必须以法治精神为基点,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程序正义为基本要求,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应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有效举措。

三、深化当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构想

(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核心是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公安执法活动就是警察权力在具体警务实践中的运行。因此,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在于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既要科学合理地配置公安执法权力,又要规范地运行公安执法权力。公安执法权力配置和运行的价值目标是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秩序、捍卫社会正义和保障个体合法权利。这也是警察存在的前提。同时应当看到,警察权力过于强大,会存在侵害个体自由权利的风险。这是在任何社会形态中都存在的一个悖论:一方面社会公众需要足够强大的警察权力,以维护社会秩序、捍卫社会正义和保障个体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又希望警察的权力能够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以避免警察滥用权力侵害个人合法权利。这也是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的基本逻辑,即警察权力的运行,既应当保障警务效能,又应当对警察权力进行科学有效地规制。1.“权力法定”是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的基础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应当坚持“权力法定”。全面梳理准确界定法律授予公安机关在刑事司法、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警务活动中的各项权力,明确权力清单,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落实越权无效,对于公安机关超越法定权限的执法行为,应当评价为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2.“权利本位”是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的立场“权利本位”是与“义务本位”或“权力本位”相对应的法律观念。“权利本位”是指在权利与权力的博弈当中,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性的、起主导作用的。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立足权利本位就是要求在公安执法过程中,充分保障执法对象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合法权利。虽然公安执法活动具有激烈的对抗性、即时性和武力威慑性,但是仍然应当将权利本位贯穿于公安执法的全过程。权利的发展有助于增进人与人的相互理解与尊重,构筑和谐而自由的社会关系,尤其是扼制强权的暴虐,从而促进人类的和平与进步[7]。3.“程序正义”是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坚持正当程序是法律成为一门精细化科学的重要因素。法律程序控制权力运行进而使得其更好地服从于法律价值。公安执法实践中,警察权力运行过程中应当坚持程序正义的价值指引。不管是警察刑事职权的行使还是警察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定程序进行。唯有如此,才能确实保障警察权准确地服务于法律既定的价值,才能既充分实现警察效能,又充分保障公民权利。此外,对于严重违反程序,影响执法公正,侵犯个人重要权利的行为应当评价为无效,并追究相应责任。4.“警务效能”是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的价值追求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是为规范而规范,而是通过规范提升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履职能力,提升警务实效。因此,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应当保证警务效能的实现。警务效能主要体现在政权得以巩固,社会秩序得以维护,公平正义得以彰显,个人权利得以保障。一方面要保证警察权力运行的时效性,即警察权的配置和运行必须保障警务活动得以及时开展。这就要求警察的执法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法律及时地对特定人员、特定物品及特殊事件采取行政、刑事措施或作出行政决定,及时行使指挥权、禁止权、许可权、命令权,及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违法行为及时给予处罚或处理。另一方面,应当保障警察权力运行的有效性,即警察权力的运行应当保障警务活动有效运转,实现警务价值。及时高效的警察权运行机制不仅有益于维持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安全,更有益于管理者教育公众信仰法律。

(二)构建完备的公安执法制度体系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基础

1.进一步完善公安执法制度建设机制完备的公安执法制度建设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完善各级公安执法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对于公安机关内部已经实行的执法制度,应当进行清理评估,对于违反宪法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对于新制定的执法制度,应当出具相应的合法性法律意见,按照相关程序备案。二是执法制度建设应当公开协商。对于一项新实行和制定的执法制度,特别是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制度,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意见收集反馈机制。三是执法制度的建设应当立足警务实战。在一项执法制度建立前应当充分考虑警务实战实际,充分征求一线警务人员的意见建议,以提升执法制度建设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建立健全的公安执法标准体系所谓公安执法标准体系就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引而建立的符合公安执法的内在联系而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具体而言,以修订完善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为基础,完善公安执法标准体系,主要包括接处警标准体系、案件办理标准体系、证据标准体系、警务管理服务标准体系和公安内部管理标准体系等。以案件办理标准体系为例,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相关业务警种可以出台相应的法律文书和笔录等案卷材料的全国统一标准的国标推荐格式,确保案件质量。进一步修订完善公安执法标准体系,设立执法主体标准、执法行为标准、执法流程标准、执法场所标准、执法保障标准等执法标准的规范内容,通过明确执法活动的责任主体和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岗位职责,执法内容及其边界,为公安执法实践提供明确具体的指引。建立和完善科学、系统、细致、具体、完备的执法标准管理体系,明确执法实体标准、执法程序标准、执法主体标准,严格促进执法程序全程监控、考核记录、责任追究和履职激励等措施,形成完整的执法管理标准体系。

3.构建全面精细的公安执法流程公安执法程序的精细化实质是指执法流程动态控制、明确责任主体和主体责任、严格依法依规考核,通过公安执法程序的标准化、具体化和数据化,打造覆盖公安执法活动的全面系统的执法流程,予以规范,从而使公安执法的各个流程受到标准指引,精准控制。通过对公安执法实践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从而精细提炼出公安执法实战的各个流程,促进公安执法的标准化、量化和细化。在网上执法办案系统设计建设中,基于法律的框架和程序流程而设计,同时充分运用视频监控、大数据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等手段和方法,解决执法环节中的具体问题,促进公安执法实践中程序正义的实现。动态的执法活动需设置精细的流程化管理机制,注重具体执法活动的流程化管理体系,明确公安民警的联动配合和各自职责划分,针对不同情形、按照不同岗位细化执法的具体操作步骤和具体操作规范动作,绘制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

4.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安裁量基准包括制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治安行政案件裁量标准、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细化完善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服务重点环节的操作规范标准。健全公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重点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的执法警种和执法领域,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切实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得以正确实施,解决滥用自由裁量权问题,推进执法公正。公安裁量基准应当以合法、合理和科学为原则,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制定并完善符合地方实际的各类公安裁量基准。科学合理的公安裁量基准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同一事项受到不同处理问题的发生。同时,结合规范的案例指导,省级公安机关定期汇编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进一步结合实际指导公安执法实践。5.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针对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加强社会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适应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推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邪教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环境污染犯罪、犯罪、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犯罪、金融犯罪以及社会公共安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户籍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及时出台制度规范。制定《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配套执法制度。坚持改革和立法相衔接。公安工作各项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通过立法实现改革设想、固化改革成果、保障改革进行。经常清理公安执法的各类法律依据,对于与上位法冲突的要及时修改,经实践证明不具有可操作性的要及时修改完善,经执法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执法规范要及时制定确立,符合条件的推动上升为法律。

(三)构建系统的执法管理体系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

1.设置专门的执法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各级公安机关一体化常态运作的执法管理机构和岗位,统筹各警种执法权力,整合执法监督力量,实现对整体执法活动的集约化、精细化管理。建立运行案件管理中心(室),全面应用执法管理平台,将执法工作中的“人、案、物、场所、卷宗”等核心要素有机融合起来,推动执法管理专业化和精细化。进一步拓展执法渠道,打造受众更广、传播更快、应用更便捷的执法公示平台,提升执法规范的效能。

2.推进公安执法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最大限度公开执法依据、执法进度和执法结果,以公开促进公正。以群众满意为导向,充分运用调解案件和听证案件等典型案例的公开,开展全民普法教育,增强公安执法的透明度和说理性,提升社会对公安执法的认同度。建立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信息化平台,在保障个人信息权利的前提下,提供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查询。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网上执法、管理和服务。

3.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将执法质量考评作为公安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取消罚没款数额、刑事拘留数、行政拘留数、发案数、退查率、破案率等不合理、不科学的考评标准,科学设立数量、质量与实际效能并重的考评标准,树立正确的执法导向,引导民警多办案、办好案;拓展考评范围,加强对执法重点环节、程序规范、执法能力等执法活动各方面的考评,增加民意导向,将其引入社会评价机制,纳入到执法规范化考核中,作为重要参考。形成日常考评、个案考评、审核考评、阶段考评、专项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动态考评机制,增强考评的时效性,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过失和过错。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办案的投入产出比。

4.夯实公安执法保障在公安经费、基础设施、执法装备、警力配置等方面提升保障水平,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职提供有力支撑。建立健全公安保障机制,是深化执法规范化的物质基础。公安执法是国家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需要加大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投入,增加公安执法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人员编制等保障;细化完善按事权分类的分级保障机制。当前公安执法活动,既有属于各级地方事权的内容,也包括属于中央事权的内容,对于不同事权,需要建立完善由相应事权的级别的经费保障,确保保障的科学性。依法维护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是执法保障机制的组成部分,是推进执法规范化的不可或缺的法律保障。

5.明确公安执法责任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将法律赋予的执法职责细化分解明确到每个执法单位、每个执法岗位和每个执法流程。同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机制。同时,问责机制须以法律为唯一之标准,而不应使责任追究裹胁于舆论之压力,避免“舆论评判”、“道德审判”,确保警察执法之权威,进而树立法律之权威。

6.健全公安执法监督系统全面的权力监督制约系统是警察权力在法治轨道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一是完善法治化的内部监督机制。法制、纪检、检察、上级公安机关等监督部门共同监督公安执法的行为过程,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办案执法的全程实施动态化、实时化监督。党委、政府、人大应当建立法治化的监督机制。二是探索建全司法监督审查机制。加强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不断扩大监督范围,建立健全符合执法实际的监督审查机制。三是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健全特邀监督员制度,大力推行公安执法的社会评议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推行公开透明执法程序,公安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等都应公布于众。

(四)建设专业化的执法队伍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保障

“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①加强执法主体建设是执法规范化的前提和保证。1.坚持完善执法等级资格考试制度,强化执法主体资格准入为配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主动将公安民警融入到法律职业共同体当中,逐步提升公安机关的法治话语权。法治审核人员应纳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资格准入。公安机关内部包括职责、级别、称谓、权限、警力配置等,要同警务运行、执法实践等相对应而匹配,力求科学而合理,从执法体制上保证执法规范化的实现。区分警种、区分岗位、抓住重点、划分层次,把基层公安机关作为工作的重点,同时对已有的岗位规范进行分解整合,去粗取精,制定出一套统一、便于操作执行和考核评定的执法标准和服务规范,并与执法方面的制度、规定相互衔接,互相补充,共同规范执法民警的言行,从而督促公安民警在实践中自觉提高执法服务的素质和水平[8]。2.以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加强新时期公安职业精神建设以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加强新时期公安民警的职业精神建设。首先要将理想信念融入到执法规范化建设当中。“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政法队伍的政治灵魂”[9]。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不仅要完善教育培训机制,而且还要完善制度保障体系。使理想信念融入到具体的执法制度、执法考评和执法活动中。其次,要积极开展践行职业道德教育。“要把强化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认识到不公不廉是最大耻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10]。”最后,要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融入执法队伍建设。即公安民警要具有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品格;要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切实做到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要有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要将清正廉明、无私奉献的职业操守内化于心,外化于行。3.完善实战的执法培训体系,提升公安民警执法实战能力。完善法律规定与实践应用相结合的教育培训机制。丰富教育培训的形式,全面推进实战案例教学,加强现场处置、调查取证、办案场所使用、出庭作证、信息化应用、警务技战术、枪支使用管理等执法实战内容的培训。紧紧围绕日常巡逻盘查、疑难警情处置、警械枪支使用、常见案件办理、窗口管理服务等执法岗位要求,健全完善学练考一体化的实战培训体系,同时注重加强对公安民警使用执法信息系统和科技装备的专门培训,提高公安队伍执法素养和实战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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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庆畅,张洋.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意见已经中央审议通过[N].人民日报,201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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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20.

[7]夏勇.中国民权哲学[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177.

[8]张怀鑫.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初步探析[J].石家庄:河北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1(2):63.

[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99.

规范执法监管范文第4篇

一、关于检察机关执法行为规范的内涵和外延

1、检察机关执法行为规范的内涵。

《词典》对“规范”一词的解释是:“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法律执行和遵守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法律正确实施。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一种诉讼法律监督,即人民检察院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所以,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主要是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行为。检察机关执法行为规范是指调整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过程中,与被监督机关、被监督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关系的行为准则的总和。这就是检察机关执法行为规范的内涵。具体点说,检察机关执法行为规范的内涵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规范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二是调整的主体是检察机关、检察人员、被监督机关、被监督人员、其他相关机关单位和人员;三是调整的内容是调整主体之间的关系;四是调整的范围是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过程中的相互关系;五是规范是调整各种关系的行为准则的总和。

2、检察机关执法行为规范的外延。

检察机关执法行为的规范主要有渊源规范、原则规范、实体规范、程序规范、检察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五部分组成。

①渊源规范,是指《宪法》对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职权、活动原则、组织机构等方面的规定,是其他关于检察机关执法行为规范的渊源和母体。

②原则规范,是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所有条文的总和,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原则和遵循。

③实体规范,是指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实体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关于调整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过程中,与被监督机关、被监督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关系的规定。

④程序规范,是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程序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关于调整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过程中,与被监督机关、被监督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关系的规定。

⑤检察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是指在检察实践活动中直接调整检察人员同国家及其法律的关系,调整检察人员同案件当事人的关系,调整检察人员遵章守纪以及与金钱财物、人情亲情以及检察人员相互之间关系的总和。比如《检察官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检察院错案追究责任条例》、《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等法规纪律。

二、关于检察机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的原因和任务

1、检察机关为什么要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

关于检察机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的意义,高检院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电视电话会议上讲了三点:一是实践新时期检察工作主题,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二是落实检察工作总体要求,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发展的客观需要;三是切实解决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队伍素质,进一步树立法律监督权威的主要途径。省检察院姜伟检察长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也讲了三点:一是检察工作的本质要求;二是解决执法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三是实现今年全省检察工作总体目标的根本保证。

笔者以为,只所以要开展以规范检察机关执法行为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改活动,正是因为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着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省院姜伟检察长在讲话中列举了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问题还时有发生。二是执法不规范,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还很普遍。三是执法不文明,违规违法办案,玩忽职守,履行监督职责不力问题还很突出。这些问题的背后隐藏着观念陈旧、执法思想不端正、检察队伍综合素质偏低、法律监督能力不强、缺乏规范执法的长效机制等深层次问题:

①检察执法理念落后,执法思想需进一步端正。由于体制的原因,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普遍面临经费严重短缺问题,为切实解决生存问题,主动、被动甚至被迫搞不正当利益驱动成为普遍。这种执法思想带来的是超管辖办案、一案多立、在检察环节收取、占用取保候审保证金、搜查程序违法、非法扣押、超时限传唤等“小儿科”式的低级执法行为。同时,不少基层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仍然停留在重数量轻质量、重实体轻程序、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护、惯例执法、坐堂执法、方便自身执法、神秘执法等。

②检察队伍的综合素质偏低,法律监督能力不强。目前检察队伍的综合素质偏低是普遍问题,尤其是基层检察院较低素质的检察官队伍与《检察官法》的较高要求形成较大的反差。

基层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社会各方面调入人员,主要是恢复建院初期和以后自然减员后的补充人员;二是1985年和1994年两次从社会上公开招录的人员;三是复转军人。这些人员总体上是年龄偏大、学历偏低、专业知识偏少,归纳起来有“六多六少”:特长型人才多,复合型人才少;有高学历的多(多是通过检察专业证书、“五大”学习、自学考试、续职培训等获得的“初中大专”、“高中本科”),有高水平的少;年龄偏大的多,年富力强的少;当领导的多,当干警的少(干警和中层以上干部的比例为一比一,甚至更少);会办案的多,会总结的少;搞社交的多,钻业务的少。对现有基层检察院检察队伍的总体评价可以概括为三个“三分之一”:三分之一出类拔萃,即通过各种渠道的学习钻研,比较精通检察业务,对检察工作能拿得起、放得下;三分之一基本适应,即虽不算优秀,但还能干些检察业务,基本适应某些检察工作;三分之一不适应的或不适合的。高检院向全国人大的报告中找出的问题部分,连续十几年提出检察人员的素质还不能适应检察工作的要求,也正说明了这个问题。1995年出台的《检察官法》从现实性、前瞻性、国际性的角度,将检察官的“门槛”提高到正规院校的全日制统招本科生,这的确从根本上解决了检察队伍素质偏低的问题,当然,今后的问题是要把住进人关,决不可降低标准。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现有素质较低的人员怎么办。从理论上说好办,即留下适应的,提高基本适应的,剔出不适应的,开除不适合的。但事实上并非这么简单,对违法乱纪的不适合人员还比较好办,但对不适应人员则难以有一个量化的标准,即使有个量化的标准,敞开了出口,则也无有接收者,推向社会自然是不安定因素。《检察官法》已经实行9年了,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毕业了不少,但充实到基层检察院的还为数甚少,其原因,一是基层院条件艰苦、工作繁杂,大学生不愿意去,二是基层院的不适应人员出不去,腾不出编制。这就使基层检察院人员的低素质与检察官法的高要求形成越来越大的反差。这样的基层检察队伍,其法律监督能力大打折扣是不足为奇的。

③检察执法办案流程不规范,办案质量评价体系导向偏移。上文已经论及,我国目前关于检察执法五个方面的行为规范可以说比较全面和系统,问题是原则性比较强而实施细则和办案流程太粗,检察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再加上检察执法行为的管理基本套用了行政管理模式,检察执法行为中不同程度地参杂着长官意志、行政命令、人情关系、利益驱使、权钱交易、低级执法、随意执法等诸多因素,出现检察低级执法错误就成为必然。

所以,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不简单地是贯彻中央政法委的部署,而且是检察机关的必须,是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主题的需要,是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需要,是切实解决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队伍素质,建立规范执法长效机制,推进业务、队伍、信息化“三位一体”建设的需要。

2、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

关于怎样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高检院贾春旺检察长指示要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深入扎实地开展专项整改活动,同时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改活动取得实效。省检察院姜伟检察长指示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同时注重实效,狠抓落实。省市检察院也都出台了专项整改活动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目标、整改重点、方法步骤、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甚至还有每个阶段的方案和工作推进明细表,照此执行是没有问题的。

笔者以认,这次专项整改活动应当办好四件事:一是查摆检察执法过程中徇私枉法、权钱交易、执法不文明、违法违规办案、玩忽职守、执法不作为、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等方面的问题;二是改正查摆出的问题;三是建立规范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四是提高检察队伍的综合素质。查摆问题是前提,改正问题是手段,建立长效机制是目的,提高队伍素质是落脚点。基层检察机关在全国检察机关有三个百分之八十,一是检察院数量占百分之八十,二是人员数量占百分之八十,三是承办案件数量占百分之八十。只有基层院的专项整改活动搞好了,才算检察机关的专项整改活动搞好了。所以,基层检察院应将专项整改活动的着力点放在建立规范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上,查摆问题和改正问题只是切入点,而落脚点应放在提高检察队伍的综合素质上。

三、关于基层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的方法和途径

1、转变观念,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

①破除按“惯例”执法的观念,牢固树立严格执法的意识。其实,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惯例”往往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是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形成的,已不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而有的干警甚至是领导干部,遇到具体问题,特别是一些程序上的问题,往往按“惯例”办事,总强调“我们一直是这样做的”,让他找出法律依据,又找不出。这样的“惯例”既然没有法律依据,就不符合严格依法办案的法治精神,所以必须摒弃。执法活动绝不能按“惯例”,必须按法律规定。我们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严格按法律规定去办案、按制度规范去执法,用规范保证公正。这样,不仅能让人民群众获得司法公正,而且能让人民群众通过看得见、信得过的规范程序感受到司法公正。

②破除被动执法、坐堂办案的观念,树立执法不作为也是违法的意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别人的执法行为,必须主动了解情况、发现线索。被动地等待移送线索和案件,甚至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该立不立、该捕不捕、该诉不诉、该抗不抗等执法不作为的观念和行为,违背检察机关的职责,所以必须破除和改正。当前,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不强,要打破这个“瓶颈”,我们必须树立不作为也是违法的意识,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和措施,加大监督力度,维护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树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

③破除方便自身办案的观念,树立服务群众、执法为民的意识。以往我们建立制度、制定规定常常把方便自己执法放在第一位,导致有些做法妨碍了律师的执业活动、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负担。这些做法有违执法为民的要求,有违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所以也必须引起重视和修正。我们必须遵从法治精神,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执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好,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在制定制度规范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多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方便,这也是提高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

④破除办案神秘主义观念,树立检务公开的意识。执法实践证明,以公开促进执法公正,是民主法治进步的潮流,失去外部监督的执法活动,更容易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导致司法不公。我们要破除办案工作神秘化思想,树立检务公开的意识。积极探索检察工作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途径。凡是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诉讼事项,凡是人民群众关注的检察工作,除法律要求保密的以外,都应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公开,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检察权的规范、公正运行。

2、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

检察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是一个庞大的、长期的系统工程。笔者认为要把这次专项整改活动作为提高素质、强化技能、重塑形象的重要载体,以强化干警综合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为目标,向教育培训要战斗力,要规范化。因此,规范执法行为,首先要在法律监督能力上抓提高。

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首先要从思想上明确“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明确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检察权的行使必须确保公正和廉洁,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要本着对群众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因此,全国检察长会议提出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必须正确处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的六个关系,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办案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事后监督与主动监督的关系、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的关系、检察工作的全局与局部的关系。这六个关系已经在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系统框架里构成了一个理念体系。

①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在内容上要以业务工作为中心,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为着力点,推动各项检察工作深入发展。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主要是办案,办案业务工作是基层检察工作的重心,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归根结底是为了搞好业务工作,而抓好业务工作的关键是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因此,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必须落实到搞好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上,正如贾春旺检察长所提出的“要把抓不抓业务、能否抓好业务,作为评价检察能力和业绩的主要标准”。

②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在制度上要强化规范化建设,构建执法能力建设的长效管理和考核机制。检察工作的重点、难点和希望在基层,先进的执法思想和成功的执法经验只有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才能促进执法工作持续改进、执法能力不断提高。基层检察院要突出加强制度建设、机制创新和建立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以此作为加强基层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手段,组织开展好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活动,不断夯实基层检察工作的基础。

③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在组织保障上要从检察工作和本院实际出发,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和部署。要精心组织制订基层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实施,着力提高基层院班子领导能力、队伍整体素质和基层院检务保障建设水平,不断提高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能力,依法妥善处理群众诉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最大的努力。

④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在措施落实上要注意做到“三个结合”。一是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提高监督水平。把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集中的部位和环节,作为推进专项工作的重点,在各个诉讼环节落实执法为民要求。二是强化诉讼监督与惩治司法腐败相结合,增强监督效果,以监督促进办案,以办案强化监督。三是专项检查与解决自身问题相结合,规范执法行为。

3、建立健全规范执法的长效机制。

所谓机制,大体有三方面构成,一是明确的目标,二是完善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三是使之反复运行的程序。比如汽车运行,首先要有行进目的地,其次要有交通规则,再就是要有加油、开门、打火、踩离和器、挂档、踩油门、把方向盘、鸣笛、转向等一套运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的机制也是有三方面:一是总目标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具体目标是“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二是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就是渊源、原则、实体、程序、道德纪律五个规范;三是执法行为运作的程序即办案流程。我们现在之所以出现这样那样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就因为我们的办案流程太原则、太粗糙、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和权利过大。所以,我们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机制建设的重点应放在明确、细化、具体、严格办案流程上,尽可能地缩小执法者自由裁量的空间和权利。美国曾经出现了判罚三百年的案例,我们听起来觉得很可笑,但他几乎不给执法者以自由裁量权的立法原则还是很值得我们国家借鉴的。所以,一方面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出台更加细化的执法办案流程,另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应制定试行适合本院实际的办案工作流程,同时,人大、纪检监察、新闻媒体应加大对不规范执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督力度,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只有这样,我们的检察执法行为才不会随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随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随领导人的意志的改变而改变,也不会随政治形势的改变而改变、行政政策的改变而改变、社会经济形势的改变而改变。有了规范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检察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就成为必然,只是速度快慢而已。

4、建立符合当前检察实践需要的办案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是全部检察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管理的核心。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管理体系,是通过一个完整的科学查办审理案件的规程来约束检察官的办案行为,并通过严格的检查考核办法来评价检察官的办案绩效,从而达到对管辖各种案件质量实行内部统一的监督管理。在现有检察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办案质量管理体系,应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办案规则,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确定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管理机制的框架。

①确定办案质量管理标准和管理目标。检察机关查办审理的案件质量,应当使外部与内部质量标准相适应,政治、社会与法律标准相协调,程序与实质标准相统一,各不同办案环节质量标准相对应。而笔者认为,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则是实体性的质量标准与程序性的质量标准相统一。在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存在着一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而且影响很大。检察机关在制订办案质量标准时,应当努力排除这种错误观念,贯彻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和精神。实际上,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主要是程序审查和程序启动,极少实体裁决。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既是侦查与审判之间的承前启后环节,也是对整个诉讼过程合法性的法律监督。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主要是通过抗诉提起再审程序来实现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因此,程序性的质量标准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管理必须确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质量标准。质量方针和目标对质量标准的制订以及由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构成的质量体系具有决定性作用和影响。在当代社会主义中国,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要以群众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为目标,旗帜鲜明地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管理的目标,并以此为宗旨确定质量标准和质量体系。

②完善办案规程,多种质量管理方法并用。办案质量管理体系,可以看成是以制订质量标准为基础、以质量检查和统计方法运用等方法为手段、以质量发展、质量维持和质量改进为目标的管理体系。在实践中,人们常常过度依靠质量检查,以为成立专门的监督检查组织(如检务监察等)对办案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即所谓全程监督,就能保证办案质量,忽视了专门化的检查机制的局限性。一方面,质量检查人员与直接办案人员之间的矛盾比较尖锐,束缚了其他人员关心办案质量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随着立法的发展,程序法和实体法都进一步复杂化,对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的素质要求和数量要求都越来越高,专门的质量检查的效率并不高。监督只是管理的辅助职能,质量监督也只能是质量保障体系的一小部分,要通过多种途径完善办案质量管理。首先,从根本上说办案质量不是检查出来的,而是检察官工作的结果。检察官职业能力的充分发挥对办案质量具有决定性作用。统计方法的运用和质量检查方法一样,虽然具有一定引导和督促作用,但都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的缺点。它必须以过程质量管理方法为支撑和基点,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对于大要案的办理,为了保证办案质量的零缺陷,必须综合运用过程质量管理方法、系统质量管理方法和可行性方法。其次,追求零缺陷是质量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在实践中人们往往误解或误用了零缺陷理论,把办案过程质量管理的目标扩大到办案结果质量管理的目标。我们固然要追求零缺陷,但是要把这种追求限定在办案过程的管理之中,不宜把零缺陷的管理目标扩大到所有的案件或所有的办案环节,尤其是对于批捕率、不起诉率、撤案率、改判率、无罪判决率,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就不要求做到100%,否则,可能扭曲有关法律程序,违背立法宗旨。最后,办案规程对提高办案质量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根据检察机关查办审理的刑事案件、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刑事申诉赔偿案件确定相应的诉讼规则,具体细化办案规程,明确受理范围、审查方式、结案标准、结案方式、法律文书、备案审查制度等,以此约束办案人的办案行为,保证办案过程中每一个环节有章可循,实现规范化管理。如审查批捕工作规程、审查起诉案件工程规程、审查二审案件工程规程、审查刑事申诉和赔偿案件工作规程、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工作规程、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工作规程等。以自侦工作规程为例,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规程,应明确初查案件的管辖、审批权限、审查程序、立案标准、立案审批权限及程序、备案方式等。

规范执法监管范文第5篇

一、遵循的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必须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内,依照法定的检查事项、内容和程序进行。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检查依据公开、检查程序公开、处罚决定公开、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

二、规范行政执法检查的方式

区政府法制办对全区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进行统筹安排,以实行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检查为主,防止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对同一事项由几个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检查的,确定一个行政执法部门检查或由几个部门联合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检查,不得重复进行。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度对企业进行的检查,年初应拟定检查计划,报送区政府法制办批准后实施。

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日常执法活动及国家统一组织的检查活动不在其列,其在计划外自行组织实施的执法检查,也应从严掌握,并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实施。

三、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

1、提前向企业下达《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经区政府法制办批准的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应在三日前下达《通知书》,同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通知书》的格式应统一,内容应包括检查理由、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和依据、实施检查的人员、联系电话和负责人。

对企业检查时,行政执法部门要向企业出示《通知书》,没有《通知书》的检查活动,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2、行政执法检查以书面形式为主

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一般以书面形式为主。行政执法部门向被检查企业送达《通知书》并提出书面检查的要求,且可根据企业的书面检查材料及其他情况,对被检查企业进行抽查,抽查率一般不超过15%。对突发事件,制假贩假等违法行为以及接到举报的,可以采取突击、实地检查。

3、严格遵循“三步式”执法原则。

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严格遵循“三步式”执法的四项原则,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依法检查,文明执法。

(1)对在制定检查计划或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区政府法制办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查处,并追究实施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做到过罚相当,罚款一律开具合法票据,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截留、挪用、私分。严禁借检查之机,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者要求企业参加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

(3)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持市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执法纪律,树立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严禁临时工、协勤人员混同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严禁越权执法、徇私枉法、野蛮执法;对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由法制机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