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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增强水源保护通知

市政增强水源保护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有效改善城乡居民饮用水条件,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高度重视饮用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改善民生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统筹解决好当前和长远的饮水问题,全面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强化监管,扎实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综合治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查处和严厉打击各类危及饮用水源安全的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能力建设和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加大整治、关闭和搬迁保护区内各类污染源的力度,完善保护区内界碑、标识、标牌、相关警示标志设置和“一源一案”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对水质不符合饮用水要求或存在风险隐患等不利条件的饮用水源地,要及时采取调整取水点或实施供水资源整合等措施,妥善解决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问题。

三、搞好宣传,积极营造饮用水源保护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加强饮用水源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建立健全饮用水源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公开曝光处理相关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市政府将把饮用水源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纳入部门的年终目标考核范畴,对工作效果不明显、任务完成较差的部门和单位实行严格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