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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渡运交接制度

学生渡运交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学生渡运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乘船安全,根据《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渡运必须实行“定船舶、定船员、定乘员、定航线、定时间、定价格”的乘船制度。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学生渡运交接程序和考核办法,具体组织实施学生渡运交接制度。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学校、村(居)委会、交通运输、海事部门共同确定接送学生的船舶,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统一配挂“学生专用船”牌子。

第五条学校在上学(放学)或节假日活动时安排教师负责护送学生乘船,乡镇人民政府安排在上学(放学)时安排签单员负责护送学生乘船。

第六条护送教师或者签单员按照《学生渡运交接表》所载内容进行登记,向船员(或渡工)办理签字交接手续,并协助船员(或渡工)维护上船(或下船)秩序,督促学生穿好救生衣,严格按船舶核定的乘客定额装载,禁止超载和非载客处所(如顶棚)载人。

第七条渡船船主必须为乘船学生每人配备1件救生衣或救生浮具。

第八条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要把水上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教育范畴,提高学生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门及海事部门负责对学生渡运交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未严格落实学生渡运交接制度的乡镇,由区交通运输部门或海事部门报区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条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由市地方海事局市区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