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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低保执行方法

县农村低保执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方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低保制度是通过省、县两级政府拨款等渠道筹资。

第三条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结合我县社会经济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坚持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逐步完善,确保我县农村低保制度平稳运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成立琼中县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民政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领导组成,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应成立组织机构。其职责是

一)领导、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农村低保工作。

二)制定和修改完善我县农村低保工作实施方法;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负责向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三)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资金预算、决算的审定;监督农村低保金发放情况。

乡镇由分管领导及驻点干部组成;村(居)委会由党员、干部组成,各乡镇、村(居)委会、村小组成立农村低保服务网络机构。村(居)小组由村组长和村民组成。其职责是协助县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管理、协调、审核低保工作。

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其职责是制订我县农村低保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低保资金的管理实施方法和资金的筹集、预算、决算的审定;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第五条县农村低保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农村低保对象申请低保金的审核和发放。

第三章保证范围和对象

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的困难家庭,第六条凡持有琼中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均有条件获得基本生活保证的权利。主要家庭包括:

一)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家庭。

二)家庭主要成员因严重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家庭。

三)家庭主要成员临时因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十分困难,靠自身力量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家庭。

第七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己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证待遇:

一)暂住人口;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吸毒、、的

四)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或拒绝核查的

五)有劳动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保证规范

主要参照我县农村群众一般的生活水平与县财政的接受能力和一个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的需要为测算依据。县暂以人均月60元标准执行,第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规范。今后可随经济发展适当调整规范。

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人员,第九条农村居民无生活来源。按人口最低保证规范金额享受,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的给予差额享受。

第十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其家庭成员通过劳动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收入(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副业、外出务工和赡养费、抚养费、家属资助、社会捐助资金。保证对象家庭资产出租变卖及合股等收入)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奖学金、转业费、复员费、医疗救助费、丧葬费等不算家庭收入。

第五章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证。并按《琼中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申请审批表》下称《审批表》要求逐项填写同时提交相片、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要逐户进行调查,并经讨论评定后,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家庭收入情况、拟保人数等。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则再次调查核实,并再次将核实情况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经办人在申请表中签署调查意见,加盖村(居)委会公章,连同花名册一起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低保《审批表》后。初审合格的由经办人签署初审意见,加盖乡(镇)政府公章,连同花名册一起送县民政局。

第十三条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呈送的拟保对象花名册与《审批表》后。各村(居)委会要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7天。县民政局向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申请人发给《琼中县农村低保金额领取证》对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保证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对筹集到低保资金,第十四条农村低保资金的筹措主要从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和各类社会救济金、社会捐助款、福利收入等用于农民生活救济的款项及县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的资金。全部纳入低保资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专户专存、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建立农村低保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和报表制度。每年年度前。提出一年度资金预算,经县财政局的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县财政局要根据农村低保工作的实际,依照农村低保资金总额的5%比例安排农村低保工作经费。

第七章保证金发放办法

第十六条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县民政局每月下拨保证金,乡(镇)按月发放。保证对象凭《琼中县农村低保领取证》自己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所领取保证金。发放保证金过程中,要落实到户,做到对象名单一致,保证规范一致,填写表证一致,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七条对上级拨付的农村低保资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低保户手中。

第十八条对因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和家庭严重困难、经济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实行临时救济。

第十九条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已达到或逾越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的给予三个月的缓冲期。应及时停止发放保证金,并收回《琼中县农村低保金领取证》

第八章完善配套措施。

第二十条农村低保对象凭《琼中县农村低保金领取证》可享受下列优惠照顾:

一)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对农村低保对象入学的子女给予适当优惠照顾。

二)琼中工商局对自谋职业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收取管理费、登记注册费、技术咨询费时给予适当的优惠;税务部门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适当减免税收。

三)有关部门优先给予扶持发展生产。

第九章监督

第二十一条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保证对象、保证金额等情况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农村低保资金必需全部用于农村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保证。确保农村低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十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低保金的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