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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制度

科技局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促进科技强市,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二条申报企业必须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有完善的专利工作制度,包括专利管理与保护、专利信息利用、专利利益分配和相关激励机制。有负责专利的工作机构,并配备有专利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企业近三年内未有过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累计拥有各类授权专利5项以上或拥有发明专利1项以上。

第五条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其中专利产品年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企业专利技术实施后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条申报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市专利示范企业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10月份申报。

第八条认定专利示范企业,必须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2、企业专利工作概况,内容包括企业情况、专利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专利培训制度及开展情况、专利实施情况及效益等(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专利产品销售明细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拥有的授权专利清单及其证书复印件;

4、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局审查企业的申报材料,并对企业进行考察,必要时可组织审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由市科学技术局下文认定其为*市专利示范企业。

第四章管理

第十条市专利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专利示范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经考核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保留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对连续两次考核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专利示范企业,将取消其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一条申报金华市和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原则上从*市专利示范企业中择优推荐。被认定为各级专利示范企业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