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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教学事故处理制度区

教育局教学事故处理制度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健全并规范全区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教学质量,预防并及时、

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行

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小学管理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所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或

行为。

第三条教学事故依据教学工作与管理工作,分为教学工作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两种。

第四条教学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教学事故

第五条教学工作事故

(一)一般教学工作事故

1.教师擅离课堂;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拖堂超过3分钟以上。

2.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不按要求准备教学素材或设施;教学内容出现明显的知识性错误。

3.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随意改变上课地点。

4.布置或批改作业马虎随意,批改后的作业未及时向学生反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5.实验课等不按实验规则组织教学。

6.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无故相差4课时以上。

7.教师在上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声音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8.教师布置大量机械重复的作业,或布置超过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作业量。

9.监考迟到1分钟以上;擅自请人代监考;监考时以各种方式要求学生提前交卷。

10.试卷分装有误,差错率达总份数的10%。

11.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抽烟、闲聊、看书报、批改作业或试卷等);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

12.批阅试卷不认真,出现差错在5分以上或判定等级失误;经核查,一个班级(或一个考场)需要更改成绩(等级)的试卷份数超过该班级(或该考场)试卷总数的10%。

13.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评等、报送成绩;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

(二)较大教学工作事故

14.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

15.教师随意占用非本人所教学科课时授课。

16.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17.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等现象一学期达三课时。

18.上课时间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另做别事。

19.无故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或不接受学校及上级部门布置的教学研究工作。

20.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

21.教师无特别的事故,在上课期间拨打、接听电话或发信息等。

22.监考迟到10分钟以上。

23.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

24.因命题、制卷中的人为原因,造成考试时试卷短缺,或考试时间延误。

25.考试试题有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影响考试正常进行,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26.由于监考人员失误,造成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不按要求装订试卷;遗失学生试卷、考试成绩,致使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27.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在考试阅卷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如阅卷时给本班学生或其他有关系的学生加分、加等级,或故意压低别班学生考试分数。

28.按考试成绩给全体学生排名次,并在公众场所张榜公布排名结果。

29.采用降低学生考试成绩(分数或等级)的方式来惩罚学生;随意给学生记零分、打不及格的分数或评定不合格等级。

30.由于教学原因或命题原因,一次水平测试(或一门学科)不及格或不合格学生数超过参考学生总数的40%(高三可适度调整比例)。

31.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导致评定结果严重失误,失误率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

(三)重大教学工作事故

32.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33.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20分钟,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或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

34.教师酒后上课或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纪行为。

35.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

36.教职员工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训斥、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贬低、嫌弃、排斥、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学生。

37.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擅自舍弃国家课程计划规定的学科课程必修内容1/4以上。

38.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向学生推荐购买自编(或参加编写)的教材或教辅材料;擅自向学生发放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辅导材料等。

39.歧视后进生;随意拒绝后进生上课,将其赶出教室或学校;不给后进生批改作业,或胁迫其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等。

40.组织或变相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违规办班、补课或组织学生有偿集体培优辅差等。

41.因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所任教班级纪律混乱,致使所任教班级一学期内出现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恶性事件,小学达一次以上,中学达二次以上。

42.学生旷课逃学,科任教师未能及时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或发现后未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通报;班主任发现后未能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和家长报告。因处置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43.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学指导和管理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

44.监考教师缺席。

45.随意变更考试时间、地点、学科或内容。

46.以各种方式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和考试内容;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47.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上报;放纵考生舞弊;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48.违反规定,私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或等级。

49.未经考生同意,擅自更改考生的报考志愿。

50.因人为原因,延误考试的通知和报名工作,导致学生无法正常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无效。

第六条教学管理事故

(一)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1.教学环节安排失误(如排课失误等),造成教学人员不到位,影响教学活动实施。

2.超过规定时间达2周以上或不按规定提交教学进度表;教学组织计划安排出现差错或混乱。

3.教师已事先请假并经批准调课,管理人员未能及时作出安排并通知学生和老师,影响教学秩序。

4.因安排课程或考试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

5.因人为原因,造成学生成绩登记严重失实,或学籍档案混乱、变更手续不全、记录不明或失实。

6.教学设施设备运行不良或损坏,无特殊原因超过3天仍未修理,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7.铃声、广播声不响,乱响,有误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8.随意调整班级教室,或上课时间随意叫出教师谈话,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9.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10.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科目、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冲突,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11.不按规定布置考场;不按规定安排监考人员。

(二)较大教学管理事故

12.人为原因导致较大范围师生缺课、停课,漏考、停考。

13.有关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整等工作,因未能及时通知或妥善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14.升旗、早操、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学生纪律非常松散或发生安全事故。

15.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代学生购买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具并向学生收费。

16.粉笔、黑板擦等教学设备不能及时供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教学实验设施、器材、用品等不能及时供应或准备不充分。

17.因人为原因,不能按规定提供教学要求必备的音像、图片、仪器、标本等教学辅助用品。

(三)重大教学管理事故

18.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教学工作安排,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

19.接到报告后,未能及时处理教学事故或学生矛盾,导致事态进一步激化并造成严重后果。

20.学校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某个年级或学段出现大面积后进生现象,或导致大量学生厌学。

21.学校不按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随意停止课程;不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随意提前学生到校时间或推迟放学时间。

22.随意变更教学计划,组织师生参加商业性的社会活动,或随意借用、出租校舍致使教学秩序受到干扰。

23.在规定的保管时间内,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原始学籍;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4.因人为原因,造成工作未能按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

25.无特殊原因未能按计划完成教学改革、课程改革、课题研究、课程设置、试题设计、教学实验及教师培训等工作。

26.因提供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造成安全事故。

27.因校内原因造成停水、停电而未能及时修理,导致教学活动中断,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28.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维修未能错开教学时间,因安排不当或施工管理不当而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9.因人为原因,错误或违规放置设备而造成学校安全事故。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学校职能部门(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等)报告,职能部门须作好记录并立即通知当事人所在部门。

第八条事故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市*区中小学教学事故记录表》,对事故级别与当事人提出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送交学校职能部门。

第九条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代替。

第十条一般教学事故可由职能部门认定;较大教学事故可由分管领导认定;重大教学事故须由校长认定,特殊情况下须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认定;如事故责任人为校长,则由镇教育组(区直学校由

区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认定。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教学事故的处理原则上由校长负责最终决定。一般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职能部门作出初步处理决定并报校长;较大教学事故由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领导作出

初步处理决定并报校长;重大教学事故由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校长作出初步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须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初步处理决定;如事故责任人为校长,则由镇教育组(区直学校由区教

育局人事科)负责处理。

第十二条一般教学事故应在事故认定当天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较大教学事故应在事故认定后两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重大教学事故应在事故认定后三天内初步处理完毕

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职能部门负责将初步处理决定通知当事人及所在部门,受理当事人申诉意见,督促执行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与决定应有书面记录,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如实填写《*市*区中小学教学事故记录表》(一式两份),职能部门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对各级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申诉与仲裁

第十五条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初步认定、处理不服的,有权申诉。

第十六条各中小学校应设立受理教学事故申诉的职能机构或部门,指定具体工作人员,由校长直接领导;并成立由学校工会主席牵头,有学校各方代表参加的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当事人应在接到事故初步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诉。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初步处理意见即认定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当事人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诉,填写《*市*区中小学教学事故申诉表》,职能部门应立即受理,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将核实情况及最后处理意见提交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

仲裁。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为教学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学校依据仲裁决定作出行政处理。

第十九条仲裁决定和学校最终行政处理决定应在申诉提出后一周内作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定、学校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镇教育组(区直学校向区教育局)提请改正或撤销。

第六章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教学事故经学校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视事故级别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内部通

报批评;一学期内累计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一次较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处分;一学期内累计三次较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

重警告处分,取消事故责任人该学期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等的评选资格,取消该学年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的,由行政部门直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教学事故不是由当事人造成的,或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经查实后当事人对教学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如果教学事故的产生原因是当事人旷工,对当事人除按旷工进行处理外,还要按教学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记入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务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