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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科技局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分为三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第三条市科技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毋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及全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市科技奖的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其组成人员包括市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市科技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评委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参加评审的专家、学者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予以保密。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七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及以上的首席获奖人。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直接经济效益1000万元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三)获得国家或省科技项目无偿资助课题经费达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持人。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不超过一名。同一年度两位以上达到标准的按顺序取最高者奖励,其余的作为科技进步特等奖,无达到标准的奖项空缺。

第八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并经过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四)将自有科学技术成果,或依法将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

特等奖条件:

在科技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果核心技术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效益作用巨大。

一等奖条件: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成果核心技术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效益作用较大。

二等奖条件: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成果核心技术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效益作用大。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数量按评审标准从严掌握。

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授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1)在本市注册且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中小型规模的企业,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者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及现代科学管理方式,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生产的产品成为名牌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本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

(3)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应用,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本企业上年度销售额的3%。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企业不超过5家。

第三章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市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市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由区、镇、场、办事处,市直各办、委、局推荐,推荐时,按统一格式填写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同一成果只能参加同一类别的评审。

第十二条市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不得参加本单位、本人及其亲属的成果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参与推荐及其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秘密、剽窃其技术成果。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获奖人选或项目以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对获奖人选或项目以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员应按贡献大小排序,单项获奖人数一般控制在七名以内。对项目合作单位多、时间跨度长、技术水平高的项目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十二名。

第十六条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应在公开媒体上公告,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异议期为两个月、异议处理期为一个月。异议处理完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市科技奖的获奖人选或项目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复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市科技奖的获奖人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获奖结果计入其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不低于5万元。

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奖金不低于1万元;一等奖奖金不低于5000元;二等奖奖金不低于3000元。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奖金不低于1万元。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二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推荐单位或组织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