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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知名商标认定办法

经贸委知名商标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培育争创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商品的市场占有率,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知名商标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县知名商标。

第四条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知名商标的认定

第五条认定*县知名商标实行自愿申请。

第六条*县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该商标实际使用已满二年;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

(四)商标的经济指标达到以下标准:

1、商标所指商品的年销售收入,大宗新产品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地方特色新产品、高科技新产品、服务业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农产品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实现的年利润大宗新产品在80万元以上,地方特色新产品、高科技新产品、服务业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农产品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

3、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上缴国家的年税收大宗新产品50万元人民币以上,地方特色新产品、高科技新产品、服务业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农产品在5万元以上。

(五)商标覆盖面知名度和美誉度达到以下标准:

1、商标所指商品的市场销售应辐射不少于三个以上的区县;

2、主要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区域内对该商标的认知度应达到熟知程度;

3、申请人注重商标及其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近二年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应占年销售收入的0.3%以上;

4、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测定,可委托相关行业组织在一定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或者有权威机构颁发的获奖记录。

(六)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本县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

第七条申请认定*县知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商标注册证》;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及其销量;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二年来的年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广告情况;

(六)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征询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三个月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对符合知名商标条件的,予以认定,发给《*县知名商标证书》,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

申请人对不予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认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局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县知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知名商标持有人可以申请续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公告。

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县知名商标的变更、转让及使用许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并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著名商标,经知名商标持有人同意,从*县知名商标中推荐。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撤销该知名商标: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县知名商标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认定*县知名商标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超越商标注册核定的商品范围使用“*县知名商标”字样、标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第十三条知名商标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其知名商标;

(一)在有效期内,丧失知名商标条件的;

(二)期满不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续展的;

(三)连续三年未使用该著名商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