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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地方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补贴资金的合理运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省粮食局、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关于建立和充实市、县粮食储备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补贴,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管理费用、贷款利息、轮换补贴、收购费用及轮换价差亏损补贴。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要严格制度、严格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地方储备粮补贴安全、高效地运用。

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补贴资金。

第五条区财政局负责地方储备粮补贴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将储备粮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年终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补贴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地方储备粮补贴资金由区政府从当年财政预算中列支。

第二章地方储备粮补贴标准

第九条小麦的储存费用补贴按*市人民政府*政秘[20*]68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条贷款利息补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据实计算补贴。

第十一条轮换费用补贴按照市级储备同期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区财政按每公斤0.*元标准建立地方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储备粮轮换价差亏损补贴。

第三章地方储备粮补贴的拨补和使用

第十三条区财政局负责对地方储备粮补贴的拨付。

第十四条补贴资金的使用实行计划管理,承担储备粮的单位,每年年初向区财政局报送费用计划,经财政局审核后,据实拨付。

第十五条地方专储粮补贴使用实行单位法人负责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区财政局是专储补贴的管理部门,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拨付专储费用,造成专储粮损失的;

(二)挤占、挪用、贪污专储粮费用补贴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十七条承担专储任务的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专储粮费用,骗取国家补贴的;

(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挪用或贪污专储费用补贴的;

(三)不尽职尽责,造成专储粮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