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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招商引资制度

经贸委招商引资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争取外来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兴业,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来我区投资的本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本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来投资包括区外境内投资者来我区投资的资金及其他资产(简称内资)和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对我区的资金及其他资产(简称外资)的投入。

第二章鼓励外来投资第四条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凡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的新办企业,从纳税之日起前5年,由区政府予以奖励。以其缴纳入库税金区财政实际所得为计奖依据,年纳税10万-50万元和5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分别给与20%、30%的奖励,后3年分别给与10%、20%的奖励(此条与下列第五至第七条的奖励不重复计算)。第五条新办外来投资工业企业享受以下优惠:(一)项目用地优先预审、优先报批、优先供地,供地价格按国家规定工业用地最低价;(二)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矿产资源开采除外),从投产之日起2年内,按其缴纳入库税金区财政实际所得的50%奖励给企业;第3-5年,按30%奖励给企业;(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四)对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国内500强、国内行业100强企业到我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产后前2年,其缴纳入库税金区财政实际所得全额奖励给企业,第3-5年其缴纳入库税金区财政实际所得的50%奖励给企业。第六条投资物流配送中心、大型专业批发市场、旅游等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从经营年度起2年内,其缴纳入库税金区财政实际所得全额奖励给企业,第3-5年,按区财政实际所得的50%奖励给企业。第七条鼓励外来投资者创办高新技术产业。对国家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兑现优惠政策。经省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前2年,其缴纳入库税金区财政实际所得全额奖励给企业;第3-5年,按区财政实际所得的50%奖励给企业。第八条鼓励投资者整体收购破产、停产、经营性亏损的国有和集体企业,收购价可按资产评估价格最高优惠20%。第九条建立优化投资环境机制。建立“全程服务”制度。对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的各类外来投资项目,实行区领导包联和有关部门全程跟踪服务制度。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及时帮助投资者办理用地、规划、环评、安全生产等手续。凡属区内审批事项由区有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市以上有关手续由区跟踪服务小组全程协办。严格控制对企业的各类收费、检查,规范收费、检查行为,避免同一事项的多头、多级重复检查。对外来投资者的每起投诉,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通报协调、处理情况。对查有实据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领导责任。

第三章引进外来投资奖励第十条奖励对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不含有偿服务的招商中介组织,以下统称“引荐者”)。第十一条奖励条件引进外来投资成功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二)引进的投资按批准或约定的合同章程按期到位;(三)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或使用。第十二条奖励范围(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二)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不分割出让产权、年交易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专业市场建设项目;(三)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仓储、餐饮、娱乐业项目;(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种植、养殖业项目。第十三条奖励标准(一)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投资的9‰奖励;符合市政府奖励条件的,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区政府再奖励5‰;(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10‰奖励;符合市政府奖励条件的,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区政府再奖励6‰;(三)大型专业市场建设、商贸流通、仓储、餐饮、娱乐业等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5‰奖励;(四)种植、养殖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5‰奖励;(五)已在我区完成初期投资并正常生产的外来投资企业和我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利用区外资金完成改组改制后,新增用于扩大规模加工生产的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8‰给予奖励;(六)对引进项目投资数额巨大或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可“一事一议”,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十四条引荐者资格确认(一)引荐者资格的确认以投资商意见为主要依据。引荐者原则上只有一个。属多人(单位)共同引进的项目,必须在项目引进后第一次填报中介人(组织)登记表时协商分割比例;(二)引荐者应到区招商引资办公室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组织)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经投资客商签字确认后交区招商引资办公室备案;(三)奖金由引资单位获得的,用于奖励有功人员的奖金不得低于获奖总额的50%;(四)引荐者每月书面或口头向区招商引资办公室报送一次引进项目进展情况。第十五条申报及审核(一)引荐者应提供如下资料:1.新建企业的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及外来投资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中营业执照复印后须加盖企业的印章;2.以现金形式投入的,提供银行进账单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供到位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3.以设备投入的,提供设备生产单位、名称、型号、数量、原购物发票复印件、投资作价证明、设备运输单位出具的运输证明等;属于进口的须提交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4.专业市场建设项目提供产权证明;5.以无形资产投资的,提交国家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6.依托当地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需提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在工商部门变更注册证明,依据外方出出资比例、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给予奖励。(二)区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认证小组,对项目进展及投资到位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引进资金数量,核定奖金数额,报区政府审批。第十六条奖励方式招商引资实施项目每半年奖励一次,每年7月份兑现上半年奖金,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兑现上年度下半年奖金;引荐者的奖金,内资项目以人民币兑现,外资项目按区政府批准奖励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兑现。第十七条奖励监督对区政府批准奖励的引荐者,将其名单和引进的项目予以公示,15日内无异议的,兑现奖励。市级奖励项目待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第四章招商引资先进单位(个人)评选第十八条评选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第十九条评选条件和方法评选条件:单位需完成自定目标;个人由有关单位推荐。评选方法:采用分项记分、超额加分、累加计分的办法,按总分高低评定先进级次。第二十条评选计分办法(一)乡、镇、街道办事处评选计分办法:1.招商引资总量50分。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完成自定目标为基数,完成基数的记50分,达不到的不记分,超额部分每超额1个百分点加1分,上不封顶;2.工业项目所占比重20分。工业项目投资占招商引资总量35%记20分,不满35%不记分,超过35%以上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记1分;3.境外资金10分。引进境外资金(不含外国政府及商业性贷款)20万美元计10分(不足20万美元不计分),20万美元以上每超过2万美元加计1分;4.市外项目所占比重30分。市外项目认定金额占招商引资总量80%的记30分,不满80%的不记分,超过80%以上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记0.5分;5.项目履约率5分。积极主动参加省、市、区举办的招商引资活动,组织工作有序,签约合同项目当年履约率在60%以上的记5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计0.5分;6.统计报表5分。按时准确报送符合要求的月统计报表的记5分,缺报一次扣1分,迟报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7.经确认属实的外商投诉事件,每发生一次从责任单位总分中扣5分;8.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二)区直单位评选记分办法:1.区直单位引进资金每100万元人民币记10分,是工业项目或市外项目的再分别加20分,上不封顶;2.完成年度招商引资实绩每超过上年基数10%的,计1分,上不封顶;3.引进境外资金(不含外国政府及商业性贷款)每10万美元记10分,上不封顶;4.统计报表5分。按时准确报送符合要求的月统计报表的记5分,缺报一次扣1分,迟报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5.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第二十一条等次设定对招商引资工作实绩突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单位,分别评出先进单位若干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由区委、区政府授予“颍东区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由区委、区政府授予“颍东区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第五章招商引资统计第二十二条统计范围(一)以下项目列入统计:1.内资:包括合资、合作、独资、租赁、承包、参股、收购、兼并、购买机器设备、新建厂房等实物投资以及专利技术、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的投资;已在我区正常生产的外来投资企业扩大规模,新增固定资产的投资;2.外资:包括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它投资。(二)以下项目不列入统计:1.向上级政府、部门争取的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建设债券、扶贫救灾资金以及物资、设备等;2.中直、省直的电力、电信、邮政、移动通信、联通、铁通、石油、石化等企业,因其业务自主扩张需要,在我区投资设点扩大规模的投资;3.由国家、省交通公路部门规划、投资建设,经过我区境内的道路、桥梁等项目所使用的资金;4.在我区投资的区外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5.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或区经济开发区相互之间迁移的已统计考核过且无新增固定资产的项目;6.未经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污染项目和安全生产不达标的项目;7.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商贸流通企业;8.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各类基金会等捐赠的款物或通过省级相关部门转发的各类捐赠款物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捐赠的款物;因特殊突发事件遭受损失而接受的捐赠款物;9.固定资产投入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第二十三条统计依据:(一)实际到位的内资以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凭据和区外投资者实际使用的建设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为证;(二)以专利技术、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投资的,以国家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计算;(三)以机器设备及其它实物来我市投资的,以原购货发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计算;(四)境外资金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外汇证明及有关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凭证计算,其中直接利用外资以具备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且经区商务办公室报市商务办认可的数字为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以有关部门的批件和财政部门拨出的单据为准;(五)境外机器设备投资,以海关出具的入关凭证及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证明计算;(六)三资企业中的外方以其可汇出境外的利润来我区再投资的投资额视为境外资金。其投资额以该三资企业属地的外汇管理局的证明和我市有关银行出具的证明计算。第二十四条统计办法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单位须在每月28日前将本月内资到位情况经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区招商引资办公室;每月月末将本月外资到位情况报区商务办公室,同时抄报区招商引资办公室。报送时需附下列材料:(一)《*市引进内资项目统计表》;(二)《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外方实际到位资金统计表》;(三)《*市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组织)登记表》;(四)新建企业的合同、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法人代表及外方股东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中营业执照复印后,须加盖该企业的印章;(五)以现金形式投入的,提供银行进账单或其它有效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供到位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六)以设备投入的,提供设备生产单位、名称、型号、数量、原购物发票复印件、投资作价证明、设备运输单位出具的运输证明等;属于进口的须提交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七)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交付凭据、国有土地使用

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项目总平面图、建筑结构、已建成面积等材料;

(八)专业市场建设项目提供产权证明;

(九)种植、养殖类等项目,提供原购买种苗发票复印件;

(十)以无形资产投资的,提交国家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无形资产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不超过25%;

(十一)无偿捐赠的,提供捐赠款物的证明、捐赠者的有关材料,和受赠单位及当地政府出具的情况属实的材料。

区招商引资办公室每月组织专人对上报材料进行核查,并于次月7日前将上月数字汇总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招商引资统计考核工作,由区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依据考核小组认定的数额,经复核后报区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