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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县城管理制度

城管局县城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实现依法治城,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理》、《*省爱国卫生条例》、《*省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县城规划建设区,其四址范围是东起地税局家属院东墙,西至西一居民点西墙,南起双星村药用胶囊厂门前,北至东寨村路口,包括城区八村(西一、西二、西三、新勤、城关、南关、美井、永寿),也包括县城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本办法所称县城管理,是指县城内的市容市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市场、门店、摊点管理,交通秩序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单位门前“四包”管理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等。

第三条在县城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厂矿、部队、门店、摊点、居(农)民和入城人员,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县社区服务管理中心是县城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县城的综合管理工作。社区服务管理中心下设三个社区居委会和两个大队。三个社区居委会即药厂路社区居委会、新永路社区居委会、建设路社区居委会;两个大队即永寿县市容监察大队和永寿县社区环卫大队。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切实搞好县城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容市貌管理

第五条在县城内设置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等,要征得城建、工商及市容监察大队的同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否则,除限期整改外,按有关标准予以处罚。

临街建筑物不得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违者除限期整改外,按有关标准予以处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违者,除限期清理或拆除外,并按有关标准予以处罚。

第七条城区施工工程,其现场材料、机具要堆放整齐,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临街工地要设置护栏或用围布遮挡;停工场地要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违者,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按有关标准予以处罚。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区建筑物、市政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宣传品;确需悬挂的在指定地方有偿悬挂。违者,按有关标准予以处罚。

第三章市场、摊点、门店的管理

第九条城建、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各类市场的规划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个人进入市场开设门店、摊点,要按照城建、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规划的行业区域,合法经营。违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严禁在划定市场以外的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得店外店经营及占道经营。违者,按有关标准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部门和市场经营业主要加大对市场内各类门店、摊点的管理力度,坚决取缔流动摊点、店外店经营及占道经营。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城区环境卫生管理要科学规划,分类合理,整体净化,做到“三扫全保”,垃圾日产日清。

第十四条县城主要街道、路段要设立垃圾桶,由社区环卫大队组织专业队伍清扫、保洁、清运。

城区各机关单位、住户、门店要按照门前“四包”要求,做好卫生责任区的清扫和保洁。

市场管理部门或各市场经营业主要加强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市场内要设定固定的垃圾堆放点,各经营户必须设立垃圾桶或垃圾箱,组织专人清扫、保洁,由社区环卫大队负责有偿清运。

第十五条城区八村、居民小区的环境卫生由各村委会或居委会对所辖区域的居民、农户收取卫生费,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定点设置垃圾仓或实行垃圾袋装化,由社区环卫大队负责有偿清运。

各机关单位及公共场所要指定专人负责卫生清扫、保洁,要设立垃圾桶或垃圾仓,由社区环卫大队负责有偿清运。

各机关单位、居民、农户、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期交纳卫生费及垃圾清运费。

第十六条每个公民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违者,按有关标准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饮食服务行业及门店(含摊点)必须有排水排污、“三防”(防尘、防蝇、防雨)、“三桶”(净水桶、消毒桶、污水桶)设施,有“三证”(即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健康证)、“一照”(即工商营业执照)。否则,不得营业。

第十八条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一律圈养,不得放养。

第十九条多层或高层建筑要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城区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拆迁申请,报城建及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严禁乱泼、乱倒、乱放置污水、垃圾。违者,除限期整改外,按有关标准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城区垃圾实行定点堆放,定车定时清运,定场处理,严禁乱倒、乱堆、乱清运。违者,除限期整改外,按有关标准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城区工业锅炉、生活锅炉、机动车辆等,都要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有害气体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违者,按照《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交通秩序管理

第二十四条客运、货运、出租车的停车场(站、点)由交通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负责设置管理;农用车的停车场(站、点)由农机中心负责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管理;三摩、两轮摩托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的停车点由市容监察大队按城市规划要求负责设置管理。

各类车辆的停放场(站、点)要制作明显的符合交通管制的标志牌。各类车辆必须在规定的停车场(站、点)停放,禁止车辆乱停乱放。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坚决取缔西兰大街(永店路口至永甘路口)、新永路、药厂路、正街沿街没有场地的车辆修理门店。

第六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实施,县社区环卫大队承担城市园林绿化管护工作,市容监察大队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监察工作。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城区园林绿化的管护,适时浇水、施肥,及时整形、修剪,损坏的及时补栽。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县城规划绿地性质,或者破坏规划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绿化设施。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严禁向树下、花池、花园倾倒垃圾、污水或堆放物料。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单位门前“四包”管理

第三十条县爱卫会全面负责城区门前“四包”的总体部署、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社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辖区内所有机关单位、住户、门店门前“四包”工作的落实管理,并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门前“四包”,即城区内所有机关单位、住户、门店对各自门前实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包设施。

第三十二条城区沿街各机关单位、住户、门店的责任区域,左右以本单位、住户、门店各自的界墙为止,门前至街道中线,凡开设市场的,以市场四周边缘范围为界。

第三十三条包卫生标准是:门前及责任区,全天保洁,做到无垃圾、无痰痕、无烟头、无果皮、无纸屑、无污水。

第三十四条包绿化标准是:责任区树木、花坛、草坛等保持美观、整洁,并定期刷新书裙。

第三十五条包秩序标准是:门前和责任区不摆放摊点,不乱堆杂物,不乱停放各种车辆,自行车、三轮车存放在保管站。对算命、卜卦及酗酒滋事者、精神病人、打架闹事者,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包设施标准是:果皮箱、垃圾箱、垃圾周转车杂物无外溢,位置固定,摆放正规,门店整洁、美观,人行道路路面、果皮箱、垃圾箱、电杆等市政基础设施无损坏。

第三十七条“四包”地域内所设市场中的摊位要摆放整齐,划行归市,场地干净,无堆积垃圾,无污水。

第三十八条临街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门前“四包”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含门店)的“四包”管理工作;各村委会、居委会的主要领导是各农(居)民户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农(居)民户的“四包”管理工作;各单位、住户、门店的“四包”管理人员(住户、店主)是门前“四包”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四包”内容和标准,自觉履行职责;社区服务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是门前“四包”的直接管理人员,要按照“市民及行人守则”,对本辖区所有市民、行人进行宣传教育,对违章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住户、门店门前“四包”任务中,每漏丢一项内容的罚款200元。凡被市、县电视台、报纸等新闻煤体曝光批评的,每次罚款200元,在市、县检查、抽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每次罚款200元,并挂“卫生不合格单位”黑牌,取消“文明单位”评比资格或摘除“文明单位”牌匾,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县城所有道路、桥涵、路灯、电力线、通讯线、电信、邮政、广播电视设施,各种管线、测量标志、排污渠、污水泵、站、厂、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园林绿化、消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移动或损坏。违者,除赔偿损失外,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确因建设和生产需要开挖和临时占用路面时,须报经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市容监察大队备案,在环卫大队交纳占用挖掘费后,按照批准地点、面积和期限进行施工。同时,必须设置安全标志和防范措施,并按期恢复。违者,除赔偿损失外,由市容监察大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卫大队批准,不得擅自在城区排水管道上连接通户线,不得乱挖乱填或破坏排水系统。需要接户者,必须在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卫大队办理有关手续,交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违者,由市容监察大队处以交费2?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铁轮车、履带车等对城区路面有破坏作用的车辆,若必须经过城区时,应报建设主管部门及*、交警、交通部门会签同意后,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于指定时间通行,违者除赔偿损失外,并处实际造价的3倍罚款。

第四十四条凡需在县城规划建设专业贸易市场,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