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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民营经济发展制度市

经贸委民营经济发展制度市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资民资投入,扩大投融资规模,优化结构和提高质量,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特作如下政策规定:

一、放宽投资领域,简化审批手续

1、进一步放宽社会投资领域范围。除国家法律及产业政策明文限制和禁止外,本地国民经济各产业、行业均对外商投资民间投资(以下简称外资民资)放开,享受优惠待遇。鼓励外资民资在我市直接投资工业、农业、商业、进出口贸易、信息咨询、旅游娱乐、餐饮酒店、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能源交通、仓储运输、技术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中介经纪、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城乡公益福利等行业。重点鼓励和支持传统产业改造、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矿产和旅游资源开发、出口创汇、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产业化基地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创业园、科技园的投资项目。授权市发展计划局定期综合编制和本市产业发展序列与投资指导目录。

2、鼓励外资民资以独资、合资、参股、并购等多种形式投资开办企业和经营,对各产业、行业的企业持股比例不作限制。在信息、投资指引、可行论证、立项申报、融资结算、招工培训、税费征缴、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最优惠简便服务。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资质审查或专项审批的生产经营项目外,一律不另设与附加投资条件限制。投资开办企业及经营项目的审批管理要逐步改为登记备案管理。

3、申报企业(项目)设立登记、经营许可、资质审查等,属国家和省政府规定须前置审批的,企业设立登记申报推行"一次受理,联合会审,集中收费,限期办结"的办法。市本级项目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各市经济贸易局共同组织相关单位联合会审。会审机构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可否受理的明确答复。对已通过联合会审的项目,在限期内(一般生产性投资项目5个工作日、非生产性项目10个工作日)完成本市事权责任应办理的全部审批手续。

二、优惠企业用地和厂房设施建设

4、工业用地。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创业园、科技园等纳入政府规划的工业用地,实行优惠地价,土地出让金由各地按基准地价总额20%计收。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的工业用地(除上缴中央、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及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外)免收土地出让金。

5、农业用地。项目列为省、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含培育对象)的,其综合开发加工项目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企业或个人投资连片开发荒山、荒地、荒滩、残次林地的,优先安排立项和审批。土地租金降至同类最低,土地租用期一般为30年,必要时可放宽租期至50年。已承包和租赁的农业用地,可依法转包、互换、入股等经营流转。

6、委托招商用地。在指定地段和规定年限内实行委托招商的用地,给受托者以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10%的优惠。土地使用权实际出让价格超过委托招商地价部分(扣除有关税费)的收入,归受托招商者所有。

7、工业厂房建设。鼓励和支持投资者参与工业园区开发。在工业园区内或利用非耕坡地、荒地,兴建企业自用或招商厂房设施,已建成的工业厂房设施可出租和转让,土地使用价格按当地最低档次计收;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实行最高限价。

三、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8、除国家和省法规规定及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不得向投资者收取额外行政管理费用。经批准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向社会公布,并按最低收费标准(幅度下限)执行。企业(项目)完成申办手续后的筹建期、试业期(12个月以内)免收各项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超出政府许可和受权收费单位制发的缴费手册(或登记卡)范围之外的其他收费,投资者可检举投诉和拒绝交费。政府物价管理部门要定期公示许可收费单位和收费目录,并依法严格监督检查。

⑴市政建设配套费。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投资项目和本规定第13条所列重点投资项目,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市中心区范围内新建工业厂房及其他工业项目减半收费。

⑵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社会公益福利性质的第三产业重点投资项目,经项目所在地政府审核批准,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⑶堤围防护费。对企业定额收费,一定三年,由堤围防护费收费部门按政府核定的年缴费额分期征收。需增加企业缴费的,每年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实际缴费额的1%。

⑷证照工本费。投资者在立项、基建和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须办理的各种证照(出入境、土地、房产、车船、资质管理和个人证件除外),属行政管理部门收费的,工本费减半收取。

⑸中介服务费。凡土地、房产、设备和无形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公证、鉴定等鉴证类中介服务的,可委托政府设立的投资服务机构统一。收费单位执行政府及部门文件定价收费的,服务费用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四、打破行业垄断经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9、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强制或变向强制投资者接受指定的经营性有偿服务和商品。涉及消防、环保、卫生、供电、供水、防雷等需进行审批或验收的项目,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部件设备和商品采购,一律由投资者以公开招标及其他有效方式,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劳务单位或选购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商品。

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财产、经营场所、知识产权和投资收益。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人员在行政执法执规过程中,不得干扰投资者(经营者)政党的投资与生产经营活动。要积极发展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防止经营垄断。

五、对重点投资企业(项目)实行特殊优惠

10、投资开办企业符合本规定第1条重点鼓励支持类项目的,其企业注册资金可适当放宽。投资者以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作投资股本的,这类股本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

11、建立科技进步项目贷款贴息制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等高新科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经县以上政府科技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其项目贷款由企业税收所属一级财政给予3年全额贴息。

12、对具备条件的企业,支持其在境内或境外通过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等融资手段筹集发展资金,申报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和开展集团化、国际化经营。

13、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及大型的现代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高档酒店及旅游文化娱乐设施等列为鼓励支持类的市级重点投资项目,可根据项目性质、建设规模、科技含量和质量等级,在立项审批、土地使用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专项配套服务等,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由市鼓励外商投资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确定其具体优惠事项。

14、对工业园区的企业税利大户给予专项扶持。每年从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入库增量部分拨作专项扶持资金。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工业园区企业税利大户培育经济增长项目的扶助。新开办企业自投产后5年内,单个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入库额在30万元以上的,每年按该企业缴交本级财政留成收金额不少于50%的比例,给予企业专项扶持。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由企业税收所属一级政府制定。

六、鼓励企业增资扩产和科技创新

15、外资民资企业增加再投资扩大生产经营的,对其新建项目用地和收费按本规定第4条、第8条执行;新建项目性质和增加再投资额符合本规定第13条所列条件的,按该条款给予优惠。

16、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项目,不涉及配额和许可证管理,以及外汇自求平衡的,放开其产品内外销比例限制。

17、积极支持实力强、业绩好、信誉好的外资民资企业融资,地方金融机构和资产经营公司可为其提供信贷支持、信用担保和其他融资服务。

18、鼓励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和技术创新,研创名优新产品及商标品牌。对有单个(项)产品实现缴纳税利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及个人,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和表彰奖励。

七、鼓励外资民资参与国有、集体企业产权改制

19、外资民资参与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产权改制的,可以用货币资金、专有技术、商标、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形式投资入股。以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在受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内,可转让、入股、租赁和作信贷抵押。

20、外资民资企业或个人出资收购、兼并、控股、参股(占总股本25%以上)国有、集体企业,视同新办外资民资企业,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的优惠。其中整体并购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的,可在剥离非经营性资产、扣除不良资本和无效资产后,商定合理的出让成交价格;其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和房地产变更登记等,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参与属国有、集体特困企业产权改制的,给予特殊照顾。

21、投资者租赁和承包国有、集体企业,并投资对其进行改造、扩建的,可依照本规定第15条给予优惠;企业缴纳所得税达到本规定第14条所列条件的,享受专项扶持资金的优惠政策。

八、支持帮助企业招聘人才

22、外资民资企业调进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属城镇户口的,迁入市区免收城市增容费;属农村户口的,优先安排城镇居民户口指标,迁入市区免收城市增容费。

23、优先为企业办理所需人才引进的各项配套服务手续。对引入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公安部门为其提供户籍迁移和居留办证;人事部门为其提供调动联络、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出境审核等服务;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家属提供就业介绍;教育部门为其子女入学提供方便,就读学校择校费减半收取。

九、奖励引资有功单位和个人

24、直接牵引外资民资进入本辖区内投资的单位和个人,经财政部门审核其资金(设备和专利技术等按国家标准规范评估值)实际投入到位后,由投资受益单位的税收所属一级财政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属固定工作职责范围以外的,按实际引进吸收资金的0.4%给予奖励;属于固定工作职责范围之内的,按实际引进吸收资金的0.2%给予奖励。联系牵引投资者收购、兼并、控股国有或集体企业取得成功,并产生较大经济与社会效益的,亦按上述标准对牵引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的有功人员给予重奖。兑现奖励可支付现金或采用其他灵活形式。同时适用本条或第6条的,可选取其中之一。奖励操作细则由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建立工业园区企业专项保护制度

25、鼓励和引导外资民资进入本市工业园区(包括经政府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创业园、科技园等)投资设厂置业,园区集中为投资者提供前期和后续的综合配套服务。依法规范园区管理,在工业园区内建立企业专项保护制度,即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统一协调园区内企业与上级有关部门单位的关系。凡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对园区内企业进行常规性检查、收费、参观、采访等活动,必须先与园区管理机构协商衔接,以维护园区内企业合法权益和确保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扰。选择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实行对企业只依法征税、尽量不收地方行政事业性规费的"低费区"试点。

十一、落实服务承诺制度,提高办事效率

26、所有涉及对外资民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进行管理服务及收费的部门单位,必须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建立和完善服务承诺制度,公开承诺内容包括办事程序、收费项目、计费标准、审批时限、资料查询、服务质量、投诉受理等事项,印发资料介绍和上墙张榜公示,接受监督。各地要巩固和改善"三个一服务"、"窗口行业单位"服务承诺制度,严格清理和压缩各项收费项目,坚决刹住"三乱"行为,制止向企业多头收费、重复收费,减少管理层次和环节。可试行"一费制"即对投资者申办企业(项目)一次完成各项收费的办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招商引资方式方法,推进电子政务、电子文件等政府信息网络工程,提高政府运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管理服务体系。坚持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共同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十二、实施执行和检查监督

27、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本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建立招商引资工作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按"公开公正、强化责任、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的要求办事,切实做好投资政策法规的咨询、宣传和解释,定期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要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凡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不符,国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及部门文件,必须立即对照清理,令行禁止。财政部门要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与检查。各地工商联和各行业协会、商会(公会)要发挥自身职能优势,加强自律管理和内外联络,扩大交流合作,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和权益保护。纪检监察机关可对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实行挂牌服务。党风廉政和督查机构要组织专项督查。

28、建立由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主持的鼓励外商投资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有关部门和中央、省驻肇有关单位为联席会议责任成员,负责全市吸引利用外资民资工作的统一指导、规划和协调。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承担。按职能分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经济贸易局分别对外资民资的投资服务进行具体协调,加强工作沟通协同,设立受理投资者投诉的跟踪服务机构、检举信箱和专线电话。本规定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问题,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9、建立奖惩制度。吸引利用外资民资服务管理工作成绩优异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应予表彰奖励。实行投诉追究制,对违反本规定,服务管理差、玩忽职守、故意刁难和办事拖延推诿,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以及被投诉反映问题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纪委监察机关对其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凡发生被举报投诉,经查属实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公开曝光;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0、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及市有关部门过去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