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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工程研究指导性制度市

科技工程研究指导性制度市

第一条根据世界高技术产业迅猛发展的形势,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长期需要出发,为促进科研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国家计委将在若干重点高技术领域,有重点、有步骤地继续建设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为规范工程中心的建设管理工作,特制订本指导性意见。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的指导思想是:以"科技成果产业化、运行机制企业化、发展方向市场化"为核心,采取机制创新与技术创新并重的方针,通过建设高水平的创新与产业化基地、形成高水平的创新与产业化团队,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技术和工艺,缩短技术转移和推广应用的周期,推动传统产业的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加快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针对产业发展的重点,将具有重要及长远市场价值的重大科研成果进行完整的工程化和集成化研究开发,消化、吸收和集成创新引进的先进技术,基本完成产业化开发的全部过程,为产业化规模生产提供成套成熟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并能不断地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培养高水平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四条组建工程中心的基本原则: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重大科研成果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产业化为任务,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势科研机构、强势企业为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公司制企业法人形式的工程中心。

第五条工程中心应具备的主要特点:工程中心总体上要通过优势组合,形成不断技术创新的能力,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产业化能力;工程中心运行机制要实现完全的企业化,工程中心发展方向要实现市场化和国际化。

1、工程中心要在该领域中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技术创新、研究开发的能力和设施及人才队伍;

2、工程中心要在该领域中能以市场为导向,进行重大科研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研究开发;要在该领域中具有国内一流的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3、工程中心要在该领域中具有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确保科研成果通过工程化和产业化研究开发向规模生产的转移,完成产业化过程;

4、工程中心要在该领域中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设计、咨询、评估及建设的能力;

5、工程中心要在该领域中具有对技术、产品、工艺、装备等持续不断创新与消化国外先进技术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六条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国家计委研究确定组建工程中心的领域范围,并采用文件或公告形式。

第七条申请建设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计委在有关文件或公告中公布的领域;

2、具有明确且可行的发展思路、发展战略与经营方针;

3、在该领域中有优势的、系统的、扎实的科研开发与产业化工作基础和特色;

4、已有一批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5、已有进行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

6、具有强烈市场意识和产业化能力的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在该领域有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素质较高的技术队伍;

7、具有符合该领域发展要求的工程中心运行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

8、具有培养高层次研究开发人才和工程管理人才的能力。

第八条工程中心立项采用公开招标、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的方式遴选。评审的重点是:(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领域的当前和长期市场价值评价,对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评价);(2)申报单位条件(科研开发与产业化工作业绩、特色和持续发展能力,技术开发、系统集成与产业化队伍能力,经营及管理班子能力,资金筹措能力);(3)方案可行性(目标任务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发展思路与经营计划的可行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运行机制的合理性)。

第九条工程中心的组建形式:国家鼓励由该技术领域中的优势科研单位(大学)与该产业领域中具有产业强势的企业以及社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组建。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组建形式,鼓励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科研单位必须有资金、资产、技术、人才等实质性的投入。

第十条工程中心采用"先组后建"(先组成项目法人,后建设工程中心)的方式。即在申报工程中心项目建议书时,应明确工程中心项目法人的组成方案;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在完成项目法人(项目公司)的注册后,由新组成的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可研编制机构编制工程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依托某一单位组建工程中心的,也应注册成立独立的工程中心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的立项程序:由拟筹建工程中心的单位共同研究提出工程中心的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一),经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组织专家评审及现场考察,并经综合研究后批复立项;工程中心的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可研编制机构编制工程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见附件二),经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组织有关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并提出项目评估报告,必要时国家计委将请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审查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专家论证并提出论证结论,经国家计委综合研究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及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大型企业。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中心项目申报和项目管理,并对工程中心的组建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建设所需资金采用以科研单位投资、企业投资和社会投资为主,国家投资、部门投资和地方政府配套投资为辅的原则筹措落实。国家投资不采取定比率安排的方式,视具体项目情况在立项时初步研究确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最后确定。工程中心的每个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金中的现金投入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建设投资中国家安排的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产业化研究开发所需的设备、仪器;建设工程化的验证环境、测试条件和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引进技术和软件、人员培训等。具体用途将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安排的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建设采用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对工程中心建设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落实所承诺的建设条件,并对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如对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调整,须报国家计委审批。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建设超概算的投资由项目法人自行筹措解决。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建设实行年度检查和中期评估制度;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及时处理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对于组织建设不力或产业化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国家计委有权及时调整或终止工程中心的建设,并收回国家的投资。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建成后,由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提出的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并向国家计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国家计委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专家,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验收大纲》(另发)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工程中心采用先建设后授牌命名的方式,即待工程中心建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国家计委再行正式授牌命名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二条工程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同时设立工程中心主任(由总经理或负责技术发展的副总经理兼任)和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工程中心主任任技术委员会主任。技术委员会成员由本领域的科技界、企业界专家组成,由工程中心董事会提名聘任。技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期满后可适当更换部分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