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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物资管理规定

司法局物资管理规定

为加强物资管理,节约经费开支、提高物资使用和延长使用年限,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特制定本规定。

一、物资购买实行统一购置、统一管理,登记领用制度。

二、各科、室、处所需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分发,节约使用。

三、公共财物谁使用谁负责,正常消耗由使用者向办公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由物资管理人员根据计划统一购置。

四、购买固定资产由局党组会讨论,指定专人负责,并办理相关手续,由物资管理人员造册、登记。

五、物资购买经手人必须将所购物资,交由物资管理人员造册登记、验收入库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六、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原始报销凭证。购买物资的发票上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局领导签字,才能报销;对不完善的原始凭证,要补办手续后方可报销;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一律不予报销。

七、物资管理人员应尽职尽责,管理好物资。对入库的物资应造册、登记,做到帐、物相符,并加强经常性地检查、清点、盘库,做到心中有数,保证使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八、专用物品必须由专管人员管理,并按操作规程操作,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

九、凡借用公共财物,必须办理借用手续。由借用人出具借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借出,使用后及时归还。物资管理人员在借出应当登记,归还时应当验收无损后予以销帐。

十、对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物资散失、遗失、损坏的,要视其情节轻重,由公务员考核领导小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十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