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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立案监督办法

城管执法立案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城管执法自由裁量行为,提高执法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立案”,是指启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案件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根据《*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有明确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人的,属于城管执法机关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一)违法行为违反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立案查处的;

(二)因当事人不配合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需按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各区城管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与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经市城管执法机关的批准。

第五条本办法没有规定应当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各区城管执法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后果、社会影响、当事人的违法方式、整改结果等情节,结合本辖区实际,自行制定立案查处标准,并报市城管执法机关备案。

第六条对尚未列入立案查处范围的违法行为,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整改或者适用简易程序查处。

第七条对符合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办毕立案审批手续。

立案审核、审批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结立案审核、审批手续。对不同意立案或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立案的,应当载明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已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任何人不得擅自撤销。

因立案错误,需要撤销立案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立案撤案审批表》,载明理由和依据,并按原立案审批程序办理。

第九条不同意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案卷材料应当归档保存备查。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机关的法制、督查、监察和信访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责令责任人改正,并按照有关考核规定处理;拒不改正的,可直接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违反纪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符合立案条件立案查处的;

(二)符合立案条件未立案查处的;

(三)擅自撤销已立案查处的案件的;

(四)不同意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未载明理由和依据的;

(五)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立案登记、审核、审批手续的;

(六)擅自销毁不同意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案卷材料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法制、督查、监察和信访机构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举报案件,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规监督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