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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住房建设制度

自治县住房建设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款规划背景

为促进*县社会经济稳步、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2010年*县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目标,为实现平安*、全面构建和谐*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近期对*住房,特别是今年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款规划依据

本规划以《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4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3号)的要求和《*县城市总体规划》(20*年—2015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为依据,按照国家和本县的其他相关政策,并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

第三款规划范围

本次住房建设规划范围为*县辖区。

第四款规划期限

本次住房建设规划的期限为20*—2010年。

第五款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列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有计划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2、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资、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步解决、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狠抓落实、确保实效。坚持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六款规划目标

本规划以实现和谐社会及节约型社会为根本目标。

1、以完善市场为主导,优先保证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其规划年度内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2、20*年底前所有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期末,全县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的要求。

第七款本规划坚持以满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为主导,做到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应保尽保,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同时满足不同层次收入居民的住房要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章住房现状和需求分析

第八款住房建设现状情况

根据20*年度住房调查,20*年末,全县城镇家庭有4641户,12631人,住房建筑总面积30.1万平方米,城市人均住房面积23.8平方米,20*年末,年人均GDP为1659元人民币,年人均可支配收入986元人民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1675户4147人,家庭住房困难户年人均GDP为1156元人民币,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84元人民币,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面积人均低于12平方米(其中: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2平方米以下、10平方米以上的有583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以下、8平方米以上的有513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以下、6平方米以上的有411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有168户)。

第九款住房建设需求情况

1、根据住房调查测算

规划期内需供应政策保障型住房886套,其中供应孤、老、病、残、军(烈)属、劳模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特殊户586套,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企业住房困难家庭、城市街道建设被拆迁家庭和旧危破房改造家庭单位困难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300套。按廉租房户均50平方米计,规划期共需建设廉租房2.93万平方米,按经济适用住房户均60平方米计,规划期内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80万平方米。两项合计,规划期内政府保障型住房需求量为4.73万平方米。

2、根据县城总体规划人口预测

根据《*县县城总体规划》和《*县市政建设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10年全县城镇人口为2.0万人,流动人口0.7万人,非农业户籍人口1.4万人,户籍城市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24平方米的规划目标,规划期内的住房建设需求为0.96万平方米。

3、综合以上两种测算方法,规划期内的住房建设需求量为5.69万平方米。

第三章住房保障目标任务

第十款目标任务

我县力争到“*”期末,基本解决全县人均住房面积12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2010年底,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从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适当满足不同收入层次的家庭住房需要。

第十一款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规划期内,供应廉租住房2.93万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利用自有土地由房地产公司开发经济适用房1.8万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全部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款政府保障型住房及建设目标

1、廉租住房保障本县特困家庭住房需求,规划期内将全部解决特殊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2、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限套型(全部60平方米以下),限房价(利润不超过开发成本前4项之和的3%),限供应对象为中低收入户籍居民中的住房困难户、政府城市建设被拆家庭和旧危破房改造家庭;同时供应部队和单位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

规划期内,建设政府保障型住房886套,建筑面积4.73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廉租住房586套,建筑面积2.93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00套,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

第十三款商品住房及建设目标

以市场机制为主导,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市场秩序,满足中等收入以上家庭的住房需求。

第四章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构建

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第十四款保障制度和体系

1.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病、残、军(烈)属、劳动模范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根据调查统计,需实施实物配租586户,建筑面积2.93万平方米,占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数的34.9%;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其它65.1%的1098户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实行货币补贴,货币补贴原则上按每户每月100—250元四档测算。

2、建设方式

“*”期间,我县每年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建设。

(1)、统一集中建设。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城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会同县发改、财政、规划、土地、民政等部门共同落实年度建设计划。县发改委负责下达投资计划,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县城建局负责项目选址和定点,县国土局负责土地供应,县民政局要认真做好孤、寡、军(烈)属及低保对象的建档和调查核实工作。各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统一安排计划、统一规划、统一划拨土地、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销售管理的方式,组织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2)在新开发的商品住房项目中,必须配建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比例不得低于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相关配建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城建局牵头,会同发改、财政、土地等相关部门制定。配建面积确定后,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完成配建任务,并完善相关配套设施。

(3)、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或旧危破房改造等进行建设。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供应对象,必须是本单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该单位集资合作经济建房房源有多余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新征用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4)、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旧危破房的改造,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改善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

第五章住房供应和保障标准

第十五款建设总量与建设标准

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建设总套数为586套,单套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93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建设总套数为300套,单层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8万平方米。

第十六款规划期内住房年度建设及区域指引

规划期内重点实施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要开发嘎萨街片区和县城南路小区的土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室内外为普通粉刷墙面,功能必须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符合国家有关住房建设、规划基本要求。

20*年,各类住房建设100套,总建筑面积5200平方米,其中:

廉租住房建设80套,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新区(街道)住房建设20套,单位的经济适用房1200平方米。计划于本年内4月份开工,12月底竣工,并交付使用。

2009年,各类住房建设400套,总建筑面积21000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建设300套,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新区(街道)开发经济适用住房100套,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计划于本年内4月份开工,于12月底前竣工交付使用。

2010年,各类住房建设386套,总建筑面积21100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建设206套,建筑面积10300平方米,新区(街道)住房建设和单位开发经济适用住房180套,建筑面积10800平方米。计划于本年内4月份开工,于12月底前竣工并交付使用。

第十七款租赁住房补贴

根据《*州建设局关于做好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迪建发〔20*〕1号),廉租住房补贴原则上按每户每月100—250元四档测算。根据住房统计调查,规划期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1089户,三年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总量为606.96万元,其中:

1、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2平方米以下、10平方米以上的有379户,每户每月补助100元,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45.48万元。

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以下、8平方米以上的有334户,每户每月补助150元,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60.12万元。

3、家庭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以下、6平方米以上的有268户,每户每月补助200元,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64.32万元。

4、家庭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有108户,每户每月补贴250元,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32.4万元。

第六章规划内住房土地供应和建设资金安排

第十八款规划内住房土地供应

规划期内住房用地量为52亩,建筑面积4.73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用地为30亩,建筑面积2.93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为22亩,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土地供应年度布局指引如下:

20*年用地量为5亩,建筑面积为5200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用地量为4亩,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占地1亩,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土地供应方式及位置为县城嘎萨街片区土地。

2009年住房用地量为25亩,其中:廉租住房用地量为15亩,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占地10亩,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土地供应方式及位置为县城嘎萨街至清水湾片区土地;

2010年住房用地量为22亩,其中:廉租住房用地量为11亩,建筑面积1030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占地11亩,建筑面积10800平方米,土供应方式及位置为南路小区片区土地;

第十九款资金筹措

1、廉租住房资金筹措

按照目标任务,计划筹集资金4122.96万元。其中新建(收购)廉租住房建设586套,建筑面积29300平方米,需资金3516万元(以1200元/平方米计算),其中:请求中央、省财政补助1758万元,地方自筹1758万元,发放租赁补助1089户,需租赁补贴资金606.96万元。所需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为主,按财政收入的2%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全部,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配套资金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上年度结余部分转为下年度使用。

20*年计划80套,4000平方米,全县筹集资金682.32万元,其中新建(收购)廉租住房需资金480万元,请求中央、省财政补助240万元,地方自筹240万元,发放租赁补助需资金202.32万元。

2009年计划实施300套,15000平方米,全县筹集资金2002.32万元,其中新建(收购)廉租住房需资金1800万元,请求中央、省财政补助900万元,地方自筹900万元,发放租赁补助需资金202.32万元。

2010年计划实施206套,10300平方米,全县筹集资金1438.32万元,其中新建(收购)廉租住房需资金1236万元,中央、省财政补助618万元,地方自筹618万元,发放租赁补助需资金202.32万元。

2、经济适用房资金筹措

经济适用房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规范准入和退出管理,造价以1200元/平方米估算,需投入资金2160万元。

第七章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

条件的总体安排

第二十款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对其采取调整和改造的措施,对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居住用地进行整治与改造以提高其居住质量。

1、调整居住用地:指已基本成型,但在环境或服务设施方面需要改善或加强的小区或组团。主要包括较早建成质量标准不高的住房。规划要求对这一类居住用地在保留现有社会网络的同时,根据其规模,完善配套设施的建设,改善居住环境。

2、改造居住用地:指现状生活环境质量较差,服务设施配套严重短缺的小区或组团。规划建议对这一类居住用地可通过居住人口结构调整和有效的房地产运作,彻底改善其环境质量,形成新的住区。

3、历史文化街区居住用地的整治与改造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居住建筑,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根据其风貌价值和建筑质量进行分类,可分别采取保护、修缮、更新的方法:

(1)对价值较高的传统居民应进行挂牌保护,同时可以开展具有传统特色的旅游项目,在历史文化街区得到保护的同时,也使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焕发出新的活力。

(2)对风貌价值和建筑质量一般的民居建筑积极进行修缮,同时允许在不影响外观的情况下进行内部设施的现代化改造;并逐步降低居住密度,提高居住质量。

第八章规划实施措施

第二十一款按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原则。

第二十二款廉租住房建筑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廉租住房建筑与直管公房旧房改造相结合;二是廉租住房建设与城市新开发的住宅建设项目配建相结合;三是廉租住房建设与城市旧城改造,重点项目的拆迁安置相结合;四是廉租住房建筑与经济适用住房配建相结合。

第二十三款廉租住房运作途径:一是改造城区直管公房;二是实行企业代建、政府回购的方式建筑廉租住房;三是经济适用住房按建设总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四是政策行政划拨土地,新建廉租住房,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第九章规划实施机制

第二十四款完善配套政策。按照直管公房改造和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县建设局要尽快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和完善廉租住房申请、审批和退出管理机制。县财政局要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县建设局要制定《企业代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县建设局对经济适用房的10%,普通商品房建设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进行规划把关。

第二十五款加大政府投入。县财政年度预算要安排财政收入的2%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全部和土地受益金的10%由财政把关确保足额到位。中央、省专项配套资金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向省财政部门争取,建立廉租房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确保本规划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二十六款明确工作责任。县政府要将廉租住房建设列入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县发改委要根据当年新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做好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立项和报批工作。县财政局要根据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计划,做好资金预算和调度。县建设、民政、街道、社会等部门要抓紧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健全住房困难家庭基础档案,依据当年财政和保障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保障。税务部门要按照廉租住房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供水、供电部门对廉租房建设要开设绿色通道,供电、供水的开户只收取材料费,新开工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涉及到收费的相关部门,要按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给予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