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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离任交接制度

干部离任交接制度

为规范县管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明确责任划分,保持工作连续性,保证离任后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的主要事项

县管干部在办理调动、免职、辞职等手续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书面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离任交接主要事项包括:

(一)业务工作。包括机构人事变动情况;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进展情况;任期内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项目完成情况;近期急需解决的重大事项等。

(二)经济工作。包括财务资产情况和其他需要交接的经济活动情况。主要是任期内决定的重大经济事项(未了的投资、工程项目、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资产出借等经济往来事项、经济纠纷及相关书面资料)和建立的有关制度;各项资产、负债情况;各项经济目标及其完成情况等。

(三)个人使用和保管的公物。包括个人保管、使用和借用的公物、公款、公章、票据、办公设备、电脑及存储设备(包括电脑中存储资料情况)等物品,以及文件、档案等有关资料。

(四)任期内遗留问题和任前遗留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交接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程序

(一)组织部门在办理有关领导干部离任手续前,向离任方发出《*县县管干部离任交接工作通知书》,并抄送有关部门和接任方。

(二)交接双方接到通知后,离任方填写《*县县管干部离任工作事项移交书》。交接手续一般应在接到离任通知7天内办理,做好相关事项的清理、造册等工作,准备好移交事项的书面资料。同时,涉及单位主要领导离任时,单位的人事、财务工作临时冻结;涉及到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离任时,单位的财务工作临时冻结。

(三)县管干部离任交接工作一般在离任与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接任领导干部未明确的,与离任单位主要领导交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交接,由县委组织部牵头派人监证。其他副职的交接,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监证。交接时,离任方、接任方在《*县县管干部离任工作事项移交书》上签字盖章。

(四)县管领导干部凭《*县县管干部离任工作事项移交书》,到组织部门办理调动相关手续。

三、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的责任与纪律

(一)对交接过程中,未发现问题或问题性质轻微不影响工作的,办理相关离任手续;如发现问题较为严重的,由县委组织部报县委研究后决定。

(二)交接时,双方必须认真细致,将交接事项一次性全部交接清楚,做到无遗漏、无隐瞒。对离任方因交接工作不认真、不负责,导致交接后出现遗漏、隐瞒的各类事项和问题由离任方负责;接任方在交接工作过程中要认真核对所接事项,对不清楚、不明白或有争议的问题,要及时向县委组织部提出建议和要求,由离任方作出解释和说明。对接任方因接收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或明知有问题而不报告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接任方负责。

(三)在经济事项中对未办理交接的各种债务、对外担保、承诺等,离任方应作出解释和说明,在未查清款项内容真实性前,接任方暂不得用公款支付。对未办理交接的各种债权,离任方也应作出解释和说明,并配合原单位做好清收工作。

(四)离任方对移交的工作责任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事后在检查中发现的离任前违规违纪问题,由离任方承担责任。

四、有关要求

(一)双方在交接过程中,要认真做好登记和材料的留存。离任方将交接的事项进行分类整理认真填写好《*县县管干部离任工作事项移交书》,经交接双方签字后,一式三份,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离任单位各留一份存档,作为划分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工作责任界限的重要依据。党政主要领导的离任工作事项移交书另外抄送县审计局一份存档。

(二)对已办理交接手续的未了事项,由接任方继续办理。对尚未办理完毕需交接的公务,离任方应当主动配合接任方共同完成。

(三)办理交接手续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委组织部确定时间进行回访。

(四)本制度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