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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奖惩暂行制度

城管奖惩暂行制度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全体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现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奖励惩戒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对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九种表现及《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十二种表现给予奖励,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成绩的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对在特定环境中做出贡献的,随时给予奖励。

第四条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给予嘉奖,比例为10%;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

对工作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条对奖励人员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有关奖励的批准程序以及批准权限进行批准。

第六条单位对各类先进以精神奖励为主,并辅之一定的物质奖励,其标准为:

嘉奖200元

三等功500元

二等功1000元

一等功1500元

授予荣誉称号2000元

评为市级先进集体的,奖励1000元;

评为市级先进个人的,奖励500元;

评为单位先进集体的,奖励500元;

评为单位先进个人的,奖励200元。

第七条根据《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章第十一条中所列违纪行为的十四种情况,视情节轻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免于行政处分。

第八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九条对受处分的人员,按有关程序办理处理的有关决定及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除此之外,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受处分人一定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