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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场装卸队管理办法

铁路货场装卸队管理办法

铁路货场货物装卸管理办法

为加强装卸工作的管理,安全、高效地完成装卸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组织体系。成立辽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装卸队,编制80人。设队长1人,隶属于货场主任领导,负责装卸队的管理工作。下设班(每班12人),各设班长1人,负责组织、召集和管理本班装卸工的出勤、分工等工作,班长不脱产。

第二条装卸工。装卸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年满十八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装卸工作。

第三条劳动保险。为保障装卸人员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后能够得到妥善处理,装卸人员应按《劳动法》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手续由公司统一代办,从当月工资中扣收。

第四条保证金。每人收取500元保证金,用于生产工具丢失、违规违纪处罚等赔偿。

第五条装卸工辞职不干时,应提前5天向班长提出,经队长批准,收缴领用的工具后,返还保证金。

第六条工具由公司统一购置和领用,磨损后以旧换新。丢失、无故损坏等,由领取者按价赔偿。

第七条劳动报酬。装卸工作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和分配,以班为单位,多干多得,少干少得。班长每月加50元电话和管理补助。工资每月核算和发放一次。

第八条装卸工应自觉做到“爱岗爱货,严守纪律,文明装卸,优质服务”。队长和班长应经常组织技术学习和业务培训,加强安全技术教育,不断提高装卸技能和工作效率。

装卸工有与公司职工共同承担抢险救灾等项工作的义务。如需要抢险救灾时,应积极参加,服务指挥。

第九条在装车、卸车等各个过程中都必须听从安全员的指导,安全作业。队长、班长要负起责任,每次上班前、后都要点名考勤,作业时,也要搞好监督,经常清查,确保安全。

第十条为保障装卸作业安全,在铁路装卸机械作业区内,车辆的进出、装卸都必须由货场调度组织指挥,外单位的人员和机械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区内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