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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中环境教育制度浅析

生态文明中环境教育制度浅析

摘要:以环境对人的生存意义为逻辑起点,从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的角度,诠释环境教育的迫切性和生态文明的现实性,从意识形态领域解读环境教育和生态文明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引证事实和具体案例,说明我国环境教育体系的缺失和当下环境教育的弊端,引导和促进环境教育法律化、规范化、全民化,进一步端正环境教育制度研究新方向,从而达到构建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相互监督环境教育机制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生态文明思想;环境教育;环境教育机制

环境教育是构造生态文明的最有效途径,科学合理的全民环境教育制度更是提高国民素质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随着污染、破坏、失衡等世界环境问题的先后出现和逐步加剧,甚至愈演愈烈,人类的环保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世界环保组织不断地发声与呼喊,各国政府也在不断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从总的趋势来看,环境教育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特别是教育界,逐渐成为提升大众环保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的有效载体和宣传枢纽,各个高校对于校园环境教育的部署和实施已被提上议事日程[1]。如何依托环境教育的项目和平台推进符合国情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环境教育?如何利用现有的教育模式建立和完善高效快捷的环境教育制度?这正是本文研究的主要方向和重要内容,也是促进高校环境教育良性发展、保障我国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可持续发展十分重要的社会课题。

1环境教育的基本逻辑

1.1环境问题与矛盾日益突出

20世纪以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剧,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例如,我国可利用的水资源仅占世界的6%,人口却占世界的1/5,人均淡水资源占有量为2200立方米,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被列为世界上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13个国家之一。与此同时,水资源的需求量逐年递增,已从流量资源变为存量资源。同时,不仅是资源有限与浪费的问题,还存在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被破坏等问题。解决如此严峻的环境与资源问题,亟待加深我国环境教育的深度与广度。

1.2环境教育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路径

环境教育是通过教育的方式令受教育者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对受教育者思想转变有着重要意义。19世纪中期,工业文明的汽笛声还没有震耳欲聋,工业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还在自然环境的可承载的总量之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就对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有着深刻的见解,提出的观点对我们现在如何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护环境等方面仍有着重要的指导与实践意义。恩格斯曾明确指出:“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他的观点准确地传导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是归属于自然的,人是自然组成的一部分,是人离开自然不能生存,并不是人可以主导自然。当环境教育以这一意识形态去教育受教育者,那么受教育者就会端正对环境的态度,正确认识到人依附于自然,而不是自然依附于人类这一事实。此后,受教育者在使用环境资源同时,也会对自然界始终保有一颗敬畏之心,珍视自然资源,减少污染,爱护环境。环境教育是通过修正人的认知,使其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由内心驱动表现为外部实践行为,达到环境保护的最终目的。目前,我国已经重视环境教育工作,但由于开展时间相对较短,导致因缺乏环境保护意识的环境损害案件频出。2020年,马鞍山检察院诉刘小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侵权人刘小弟使用电网非法捕捞,后查明刘小弟家庭贫困且为文盲,最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小弟进行环境教育并判决刘小弟提供环境公益劳动,以抵补其应支付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该判决让侵权人接受环境教育并身体力行地参与环境保护。该案值得我们深思的是,侵权人是由于缺失环保意识导致环境损害,直接反映出我国环境教育还存在缺失,也间接映射环境教育对预防环境损害发生的重要性。

1.3生态文明思想对环境教育提出了新要求

生态文明教育是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重要途径,在新时代,人民对生活环境有了碧水蓝天、鸟语花香的新要求。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教育显得愈发重要。

2环境教育制度的困境

2.1环境教育缺失法律顶层设计

目前,我国环境教育的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状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并未有涉及环境教育的法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仅有第五条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但仅凭构建一个可运行的环境教育机制是严重不足的。目前,维持环境教育机制运转的文件多以政策性倡导和纲领为主。各级地方政府因地区经济水平、教育程度等因素制定环境教育政策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程度在不同地区的现有基础上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则无法考量。所以没有法律层面的顶层设计,很难进行有效的制度创新。

2.2政府在环境教育中的绝对地位

环境教育是一种综合性较强的教育,不仅需要理论教育还需要实践教育。目前,我国环境教育基本处于政府主导与学校执行的大框架下。社会组织的实质参与微乎其微,这与“政府全能主义”的社会思维密不可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学生的教育与学校的管理。政府大包大揽既不符合环境教育的特点,又不符合环境教育的发展规律。但长期以来,环境教育一直处于“政府—学校”这种简单直接的管理结构。这种结构对理论基础知识普及有着快速且便捷的优点。遗憾的是,即使在目前这种简单直接的管理结构下,政府在制定政策、开展环境教育实践活动等方向上乃占有绝对主导权,学校的话语权逐渐式微[5]。根据教育学原理,真正掌握环境保护知识,不仅仅是达到“环境知识是什么”的层面,还要达到“环境知识为什么”以及“环境知识如何用”,后者已经不是“政府—学校”这种模式所能完全覆盖。社会组织的参与可以丰富环境教育的形式,加深环境教育的直观感受,但由于社会组织在环境教育的过程中自身利益没有得到满足,所以导致参与程度不高,使得我国社会组织在整个环境教育中处于边缘地带或者隐匿状态。政府与学校、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应当是政府发挥引领环境教育发展方向和保障学校有秩序地开展环境教育、企业有机会主动参与环境教育[6]。具体而言,相较于过往的“全能型政府”,我们现在更加期望政府在环境教育的过程中做一个促进者、协调者,主要表现在:引领正确的教育方向;提供所需的财政支持;制定相关的规章规则;实施应有的法律监管,从而保障各方利益的表达和诉求能够被正确对待与重视。

2.3传统环境教育管理模式转型困难

环境教育需要多部门共同协调发展。目前,我国环境教育的管理模式僵化,已然与生态文明赋予环境教育的意义不相适应。环境教育模式由于长期以来由政府包办而受到制约,导致环境教育显得大而空。这种现象是由制定政策时忽视当地的社会环境、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当地的环境特点所导致。同时,环境教育的需求与规模随着新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大,这就意味着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与此同时,环境教育投资大、见效慢但受益长远的特点与地方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的任期相比,经常会出现政府更期待投资短时间内容易出效果的项目。在这种状况下,政府对于环境教育投资的经费只是做了基础建设部分,缺乏更专业的资金支持。这个矛盾不解决,环境教育机制就很难有发展的空间。

2.4相关利益群体互动贫乏

环境教育的利益相关者就是对其有一定形式投入的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在环境教育管理的过程中,政府、社会组织、学校应该均有自身的定位。明确环境教育的利益点,调动政府、社会组织、学校的主观能动性。学校在环境教育中承担了过多的负担,导致推广环境教育的积极性不高,例如考试的课业压力过大、承担户外教育的安全责任等多方因素。所以学校在环境教育中,校内环境教育课程被压缩、校外环境教育不敢开展的现象频出就不难理解了。社会组织中包含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和社会公益组织。公益组织的经费多靠财政拨款和募集捐款,存在经费不足的问题,以至于很难切实参与环境教育。企业在环境教育中,对环境教育可以为经济、科技带来进步的认知不够,认为企业只是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没有切实的利益,导致缺乏主观能动性。环境教育过程中需要将各主体之间需求有机联动。政府提高环境教育深度与广度,普遍提高民众的环境意识;企业可以通过环境教育带来的绿色创新技术获利以及参与环境教育营造负责任的企业形象;学生获得环境知识、培养环境技能,由环境教育驱动创新与本专业相关的知识技术,增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多方利益得到平衡满足,环境教育的制度困境才能得以突破。

3完善环境教育制度的具体路径

3.1环境教育应当纳入法律体系中

环境教育的健康发展需要纳入法律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环境教育中的任何细枝末节都加以规制,而是应该分层级、有秩序地纳入法律体系中,要有顶层设计引领方向,也要有相关下位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保证环境教育落到实处。环境教育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总则中加入学生的全面发展,并明确标识出教育过程中环境教育是独立存在。笔者认为在该法的第五条、第六条中应加入环境教育,从法律层面将环境教育纳入我国教育事业,使其成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各地区要制定出与当地教育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相适应的环境教育政策。政策应当包含参与环境教育的全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划分责任,保障环境教育落到实处,赋予学校和社会组织一定的空间有利于调动主观能动性,以及关注如何提高社会组织协同参与环境教育、学校在具体的教学事务中如何有适度的话语权等相关问题。环境教育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有所体现,也要在较低位阶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具体规定,形成一套从高到低完整的体系。

3.2明确环境教育不同主体角色定位

环境教育的管理机制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机构、学校与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多元主体,1)政府要提供制度性保障与监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在环境教育的角色定位为政策的制定者、方向的引领者,而不是具体环境教育的实践者,要让出在具体教育层面的话语权,保障环境教育的科学性。2)企业充分认知环境教育的重要性,积极宣讲环保知识。企业作为最重要的社会主体,其肩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一方面要体现在对产品的绿色升级、减少过度包装等方面,营造环保节约意识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在环境教育上,企业可以利用实地场景的优势开展,用实际效果展现出节约资源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使受教育者进一步理解“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观。更重要的是,企业通过参与环境教育,培育出更多有节能环保思想的新一代人才[7]。3)将环境教育纳入课堂教学计划。通过语文、科学、历史、地理、生物等学科教学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国土资源保护等知识和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等内容纳入课堂教育教学,将绿色发展理念根植于学生心中。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中的生态文明教育,利用植树节、地球日、世界水日等纪念日,通过班团队会、国旗下讲话、手抄报、黑板报、知识竞赛、诗歌朗诵、书画比赛等形式开展环境保护教育。

3.3建立环境教育高效可执行的协作机制

在环境教育协作的过程中,各个参与主体的齐心协力,在方式方法上取得一致性,是建立高效有序协作机制的前提条件。根据前文所述环境教育中,各个主体的诉求是不同的,愿景是一致的,都希望通过完善环境教育来实现自己的目的。诉求不同、能力方向不同,便需要各主体之间的高效协作,在已经明确各主体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构建环境教育运行机制显得尤为重要。1)政府建立专门的环境教育协作部门。目的在于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障协调各政府部门的支持。从政府的视角,环境教育的协调在于资金与政策的协调,由政府牵头成立环境教育协作部门,去协调环保局、教育局、财政局等各个政府部门,效果一定优于学校和社会组织去协调的效果。2)加强各主体之间的信息交互。环境教育管理机制的核心问题应放在各个参与主体间的关系构建,以便通过集体协商能够协同行动,相互平衡、相互作用。在主体关系占位中,政府虽然是绝对的政策制定与方向指引的主体,是最高权力的来源,但仍需要重视其他参与主体的作用,这就意味着政府需要让渡一部分权力,构成新的管理结构。要求学校在政府的主导下发挥政治、人事等环境教育公共服务职能。同时,民营企业与民间公益组织和环境教育有着天然的利益关系,会对学校的管理机制运行产生直接作用。因此,在环境教育管理机制中,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实质性参与成为现代环境教育治理结构的关键性问题。

3.4完善评估监督体系

评估监督体系是我国环境教育管理机制的相对薄弱环节,环境教育的评估监督体系包含了对环境教育质量的评估、环境教育资金使用的监督、各主体是否合格地完成环境教育教学任务。在环境教育方面,评估教育教学成果是十分复杂的一个过程,它要求对受教育者环境知识量动态评价,来检测环境教育发挥的作用。具体可以通过环境知识竞赛、环境知识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在环境教育监督体系方面,可以对环境教育专项资金介入第三方审计,确保资金的使用合法合理。鼓励多主体之间相互监督,保障环境教育制度高效运转。政府在环境教育的监督中,应该发挥其优势地位,加强环境教育行政执法力度,保证环境教育的质量与效果。

作者:陈祎琬 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