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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查通知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查通知

为切实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对从业者身体的伤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7号令)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号令)以及《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行管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县范围内从事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冶炼、建筑施工、石材加工、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修材料加工、加油站、医院、学校、纺织印染、皮革加工、造纸等行业生产或经营场所,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要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二、申报内容

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具体内容见附件一、二)。

三、申报管理

根据职责分工,由我局负责县域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工作。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直接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同时抄送我局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直接向我局申报。我局接受申报后,将建立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同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和分类汇总,并在每年11月30日前汇总上报市安监局。

四、申报时间

现有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申报截止时间为年12月10日,对以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后,因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等的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

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于生产经营活动终止1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我局自收到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见附件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作为用人单位已经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的有效凭证。

五、申报方式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申报的两种方式。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由我局发到各申报单位,并负责组织各单位学习填报。

六、工作要求

各相关企业单位和乡镇安监站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监管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以对生产一线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督促应当申报的用人单位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对于用人单位不按通知要求申报的,将严格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处罚。在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对企业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的培训,加大对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他合法权益。